⑴ 非事實婚姻離婚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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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有
(1)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 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頒發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法律教育網原創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後,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 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
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3) 事實婚姻關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效力:
① 構成事實婚姻的,一切後果與事實婚姻相同。
② 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總結:
1、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系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系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⑶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⑷ 非婚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釋中認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由此解釋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是有婚意的,社會上也承認其為夫妻,只是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其實質是「婚姻」。非婚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在於事實婚姻側重於同居行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於婚姻,事實婚姻當事人適用法律關於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一切規定;而非婚同居強調的是男女結合的方式,與婚姻的效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同居雙方不產生親屬身份,不能完全適用婚姻的法律制度。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⑸ 事實婚姻怎麼界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