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舊時代沒有感情的婚姻叫什麼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舊時代沒有感情的婚姻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大事沒有個人感情基礎,完全是父母一手安排的,甚至還有一些指腹為婚的。通過媒婆一牽線,事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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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古代結婚叫什麼呢
古代結婚叫成親、拜堂。
1、成親
成親,讀音chéng qīn,漢語詞語,意思為結婚。
引證解釋:
沈從文《貴生》:「回到舅舅病床邊時,就說他想成親哩。」
2、拜堂又稱拜天地。漢族婚姻習俗,起源約在北宋時期。流行於中國各地。在舉行婚禮時,新郎新娘參拜天地後,復拜祖先及男方父母、尊長的儀式。 也有將拜天地、拜祖先及父母和夫妻對拜都2統稱為拜堂。
結婚二字的由來:
婚姻,古時又稱「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詞的起源有三種說法:
漢朝的鄭玄說,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禮。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換句話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過程。
⑶ 古時對婚姻的雅稱是什麼
我國古代對結婚和夫妻關系有許多雅緻的別稱。
(1)配偶。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夫婦,《後漢書·鄧訓傳》李賢注引《東觀記》:「其無妻者,為適配偶。」亦作「配耦」。《漢書·孝昭上官皇後傳》:「長主內(納)周陽氏女,令配帝耦。」
(2)結發。源於蘇武詩「結發為夫婦,恩愛兩不疑」。「結發」本指年輕束發之時,後據此詩「為夫妻」語,作結婚解;也指妻子。俗稱元配為結發。也有人說:「結發夫妻」一詞源於古婚禮中的「合髻」。
(3)結縭。亦作「結褵」。原指古代女子出嫁時,母親把悅(佩中)結在女兒身上,後來用為結婚的代稱。《詩·豳風·東山》:「親結其縭。」《後漢書·馬援傳》:「施衿結褵,申父母之戒。」
(4)結絲蘿。《古詩十九首》:「與君為新婚,兔絲附女蘿。」兔絲和女蘿都是蔓生植物,糾結一起,不易分開。後因用「絲蘿」比喻婚姻。《西廂記》:「便待要結絲蘿。」
(5)結朱陳。「朱陳」原是一個古代村名。白居易《朱陳村》詩:「徐州古豐縣,有村曰朱陳……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蘇軾《陳季常所蓄朱陳村婚娶圖》詩:「何年顧陸回丹後,畫作朱陳嫁娶圖。」後遂用為聯姻的代稱。《紅樓夢》第九十九回:「仰蒙雅愛,許結朱陳。」
(6)秦晉之好。春秋戰國時期,征戰頻繁,人民多死於非命。有些諸侯國為了緩和矛盾,也曾通過聯姻來建立和發展邦交。當時秦國和晉國就世代互相婚嫁結為姻親。因此,後人稱兩姓聯姻為「秦晉之好」。《三國演義》第七十六回:「吳侯欲與君侯結秦晉之好。」
⑷ 婚姻不同階段都叫什麼婚 結婚10年為什麼叫錫婚
千里姻緣一線牽,珍惜這段緣。婚姻讓兩個人彼此相守相望,攜手同行,共度一生。因此為了表達婚姻的美好,在婚姻的各個階段,人們都起了一個有趣的名字。在婚姻的不同階段都叫什麼婚你知道嗎, 結婚10年為什麼叫錫婚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 婚姻的不同階段都叫什麼婚
1、結婚1年—紙婚
2、結婚2年一布婚
3、結婚3年—皮婚
4、結婚4年—絲婚
5、結婚5年—木婚
6、結婚6年—鐵婚
7、結婚7年—銅婚
8、結婚8年—電婚
9、結婚9年—陶婚
10、結婚10年—錫婚
11、結婚11年—鋼婚
12、結婚12年—亞麻婚
13、結婚13年—花邊婚
14、結婚14年—象牙婚
15、結婚15年—水晶婚
16、結婚20年—瓷婚
17、結婚25年—銀婚
18、結婚30年—珍珠婚
19、結婚35年—玉婚
20、結婚40年—紅寶石婚
21、結婚45年—藍寶石婚
22、結婚50年—金婚
二、結婚10年為什麼叫錫婚
結婚十年稱錫婚,是形容兩個人的婚姻關系如同錫器一般堅固不可輕易破碎,也是我國和美、英、法、日等國家的結婚紀念習俗,同時也是人們對婚姻的一種美好祝願。
此外,經過10年相處,婚姻已經有了一定基礎,生活也比較話應了,但容易產生婚姻乏味的感覺。這時,就應該像錫器一樣,需要常擦常新,讓它重新閃亮奪目。
⑸ 1到80年的婚姻叫法分別是怎麼樣的
第1年:紙婚
第2年:棉婚
第3年:皮革婚
第4年:水果婚
第5年:木婚
第6年:鐵婚
第7年:銅婚
第8年:陶婚
第9年:柳婚
第10年:鋁婚
第11年:鋼婚
第12年:絲婚
第13年:絲帶婚
第14年:象牙婚
第15年:水晶婚
第20年:瓷婚
第25年:銀魂
第30年:珍珠婚
第35年:珊瑚婚
第40年:紅寶石婚
第45年:藍寶石婚
第50年:金婚
第55年:綠寶石婚
第60年:鑽石婚
第70年:白金婚
第80年:橡樹婚
(5)舊時代的婚姻叫什麼婚姻擴展閱讀:
結婚紀念日的慶祝方法
1、故地重遊
慶祝地點:對夫妻兩個人來說意義重大的地點。
慶祝方式:到了結婚紀念日當天,夫妻二人可以一起攜手去當初對彼此感情產生深遠影響的地方去看看。在那裡,不論是散散步或是駐足停留感受時光長河中的印記,都是一件很有意義和浪漫的事情。兩個人可以緩緩地追隨著自己記憶中的腳步,一起去回憶相識、相戀時的美好。
2、燭光晚餐
慶祝地點:浪漫的餐廳或是家中
慶祝方式:夫妻二人可以提前訂好一家餐館,或是妻子提前在家中為自己的丈夫准備上一桌浪漫的燭光晚餐。等到二人面對面相視而笑時,所有對於情感的表達都盡在不言中了。
⑹ 婚姻,古時又稱「昏姻」或「昏因」,古代不同的時代有怎樣的婚姻制度
婚姻,古時又稱「昏姻」或「昏因」。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也就是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過程。
例如漢武帝時,長公主要嫁人,卻很難找對象,結果選來選去,只有選了當時在軍事上有最高威望的大將軍衛青,但衛青在未成名之前,卻只是為長公主控馬的小卒。與皇帝做「親家」,在我國歷史上,有一個人是非常出名的,他就是後周的獨孤信。
所生三個女兒,竟分別嫁了三個皇帝。一個嫁給後周皇帝封為周後,生周武帝;一個嫁給隋文帝,生隋煬帝;一個嫁給李淵的父親,生下唐高祖。同時有此榮耀,歷史上也只有他一個。
⑺ 原始社會時期婚姻形態的演變
一、群婚
群婚又稱雜亂婚,是原始時代的第一個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以沒有固定配偶為特點。人類尚未擺脫動物的野性,當時也沒有道德倫理的相關概念,人類為了繁衍,不分年齡和輩分,更沒有親屬的概念。《列子湯問》中曾說這個時代是「男女雜游」,就是說這種混亂的婚姻形式。
二、血緣婚
血緣婚又稱族內婚,是原始時代第一個產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是以同一個集團中,同輩之間可以產生婚姻關系,排除不同輩分親屬之間的婚姻為特點。褲耐局但是這種婚姻關系有個典型式樣,就是同輩之間的男女互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懷孕產畝纖子,不知道這個孩子的父親是誰,只知道孩子的母親是誰,母親也知道哪個是自己生產的孩子。這就形成了後面發展成母系氏族一個很大的原因。
由於血緣婚所生產的子女多為畸形,對人體素質造成的危害,威脅到了人類的發展,人類開始在氏族群中實行某些禁忌,進而發展成為亞血族婚。
三、亞血族婚
又稱族外婚,或者夥伴婚。這種婚姻形式開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間的婚姻關系,最終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孫子和曾孫之間的婚姻關系。
這樣,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須在通婚的對方氏族中尋找伴侶,但是仍舊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產的子女依舊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這種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後,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歸女方所有,死後同母親合葬,不能同父親合葬。這也是古書中所說的「感天而孕」的情況,因為那時候的人類還不能理解生殖與性行為的關系,而歸為上天的神力創造的原因。
四、對胡讓偶婚
對偶婚是介於亞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一個婚姻形式。即異姓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實行一男一女對偶同居關系,以女子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過夜的權利。是一種兩相情願、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侶可以想換就換,不受約束,所以子女仍舊是「知母不知父」的狀態。早在群婚制時期,對偶婚現象就時有發生,很長時間內,兩種婚姻形態是並存的。
在對偶婚盛行時期,也有一名男子與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與多名男子的牢固結合。現今很多少數民族的風俗中仍有對偶婚形式的體現。
五、贅婚
贅婚即男嫁女娶,俗稱「倒插門」。是男嫁女娶,從女居的婚姻形式。在對偶婚時期,男子到女子家過夜,有時參加女家勞動,有時參加自己家勞動,但是所生子女歸屬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時期,則是女子嫁到男家並在男家勞動,所生子女也屬於男方。
由於當時生產水平有所提高,為了彌補女子「從夫居」的損失,有能力的家庭會拿出一定的彩禮給女家作為贖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缺少錢財,唯一的辦法就是讓自己的子弟到女家從事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以實現換到妻子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古書說的「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
男子給女家勞動的時間有長有短,長則幾年,短則幾月。此間,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監督,並經受各種艱苦的考驗,以證明自己有養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許結婚或入贅,這算是一種考驗,故又稱「考驗婚」。
⑻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差寬舉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 *** 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虛碧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巧簡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干聘之。」《蒙古秘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秘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一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一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徵性的搶婚形式,作為一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娘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共居」叫「鬼妻」(見《北史??室韋列傳》)。 十三世紀時,有的聘女後,姑娘父親宣布;現在我的女兒為你所有了,你在哪裡找到她,就把她帶走。可是,這時姑娘躲在親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裝使用暴力把她搶過來,並帶回家去。(見《魯不魯乞東游記》123頁)。到了清末,仍有類似的作法。有的採取:雙方同意,並交過聘禮以後,新郎在親屬及年輕朋友的陪伴下,騎馬來到新娘的氈包,這時新娘坐在那裡,被她的女友們團團圍著。照例新娘不是被領走,而是從她的女友手中被搶走。她喊著、推打著,掙扎著,那些強壯的小夥子們卻靈巧地把她駕走,讓她坐在馬上,有時乾脆把新娘橫放在馬鞍上,就這樣馳向新郎氈包。這時,新郎家裡大擺喜宴,款待親友,大家盡情吃喝,唱歌,跳舞,騎馬賽跑,射箭摔跤,嬉鬧逗笑,非常開心。不過,這些實質已不是搶婚,只是一種婚俗形式。就是這些,近代也不見了。 二、表親婚:蒙古族實行族外婚制,禁止血親結婚,但不限制姻親結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歲時,也速該把阿禿兒就打算從帖木真舅族的訶額侖母家,斡勒忽訥兀惕百姓處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禪,聘了其女孛兒帖才沒有去成。這種古 *** 俗一直延續到現代。但這種表親婚多限於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們認為那是「姑血倒流」。我國《婚姻法》嚴禁近親結婚。這種亞血緣婚姻已被禁止。 三、轉房婚: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談他的東游所見,談到寡婦的婚姻時說:「在地們的丈夫去世以後,婦女們是不容易第二次結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後,同他的嫂子結婚。」據《馬可波羅游記》、《加賓尼蒙古史》、《魯不魯乞東游汜》載;十三世紀時,兒子在父親死後,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子結婚。《三國志??東夷傳》記載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以此看來,這種「轉房婚」,恐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習俗。這種「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權制氏族社會族外群婚制的遺俗。這種婚制直到現代仍個別的存在著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結合(民間稱就合),可免花很多錢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為全家所贊佩,不忍相離。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遺子受繼母氣,而姐夫與小姨結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贅婚」,有的是「服役婚」。這不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舊唐書??室韋傳》載「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婦,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這種「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紀仍然存在。也速該把阿禿兒帶領帖木真到德薛禪家聘婚,聘後說:「可留我子入贅。」遂贈其從馬為聘禮留帖木真而去。不過,正如《蒙古秘史》所載;「女子之命刁;可老於生身之門」,可見當時人們並不十分贊同這種入贅婚。這種婚俗雖然一直存在下來,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較為不多見的。東北地區個別邊遠草原,妻方居住婚還有另一種情形,就是結婚得子後,夫婦共歸,如結婚多年未有生兒育女,可以離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兩方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為特點。古代,蒙古族信奉薩滿教,篤信靈魂的存在,虔誠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這種冥婚。當時,家裡如果有兒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象他們生時一樣辦理婚事。在紙上畫一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家,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一樣來往(見《馬可波羅游記》)。 六、買賣婚:元朝日寸,蒙古族進入了封建社會。明,清以來,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聘婚制也就成了買賣婚。買賣婚是以男方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娶妻成親的。蒙古族大多數都是用牛,馬、羊為聘禮的,也有的用金銀首飾、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禮多為牛馬羊等牲畜。 蒙古族視九為吉數。聘禮,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隻,四十五隻,八十一、只等。有些窮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禮而終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禮而被拆散,造成遺恨終生的婚姻悲劇。在東北,有的蒙古族地區非常講究陪送和嫁妝。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個箱子裝一勒勒車,一套被褥裝一勒勒車。人們專門查數,看娘家陪送多少車嫁妝。 七、抱斧婚:這是蒙古族奴隸制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非常殘忍的婚制。它始於何時不詳,沒有文獻記載,但直到清末,東北蒙古族地區還存在這種婚姻。它規定,府內女奴如違犯府規,就強行叫她抱斧成親。成婚儀式是,她懷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豬食槽子,塔頭墩子,意為願她象堵一樣、象塔頭草—樣為王公繁殖奴隸。祝詞歌手還要唱些與這內容相同的「贊歌」。從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實際上,這是封建王公對女奴——種示威性懲處。據說哲里木一帶也有與碾子成親、抱公雞成親的(見吉林人民出版社《不願作奴隸的人們》),形式雖異,實質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現實婚、虛擬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親 即是兩家關系好,又有年紀相仿的兒女,在他們出世沒多久就定親。
二 媒婆說媒 看到心儀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說媒求親。
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此無法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文言書信格式舉要
稱謂後附提稱語,用於文言書信,如,運使學士閣下(王安石《上杜學士言開
河書》)、虹生十四兄親家年大人情右(龔自珍《與吳虹生書》);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鑒、母氏慈鑒、賢弟如晤,等。現將常見提稱語列表如下:
這里再對較常見的提稱語約略作些解釋。
足下 古代最初用為下對上的敬稱,後來書信中多用於同輩之間。
膝下 舊時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親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時常依於父
母膝旁,家書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對父母的親愛、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後給將軍大人們賜婚的話,應該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後皇上異常寵愛的王公貴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會去告訴皇上。
如果是駙馬或郡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執意要求駙馬另娶的才可以。不過也只能悄悄地養在外面,不能張揚,否則公主的名聲就完了。一般駙馬都不會另娶的。
中國古代經濟是農耕為主體的經濟形態,自然經濟是其主體,小農經濟是主要經濟形式。其包括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經濟部門,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繁盛的商業為古代文明萌發、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塑造了輝煌燦爛的中國農耕文明。至明清時期,從中分離出迥異的資本主義萌芽這一先進的生產方式,但自然經濟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傳統重農抑商、閉關鎖國政策觀念的抵制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一直處於萌芽狀態,導致了近代的遲滯、落後、挨打。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⑼ 歷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麼
婚姻的形式,簡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
我國歷史上存在過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婚。
男子未得女子及其親屬的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俗名叫搶婚。
(2)買賣婚。
完全視女子為權利客體,以財物作為價金購買妻妾,把婚姻純粹看成財物交易關系。
(3)交換婚。
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是對等交換的議婚。
(4)服役婚。
男子於婚前或婚後,須在妻母家服勞役若干時間,作為娶妻的代價。
這其實是買賣婚的變形,不過以勞務代替財貨而已。
(5)聘娶婚。
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義,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約。
其實,聘娶婚是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婚與罰婚。
挑選良家女子或挑選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納入後宮,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賜給宗室子弟為選婚。
對於帝室選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斷配給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婚配,此為罰婚。
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拍游
(7)贈婚與賜婚。
依父母或有權人的意志將其所支配的女子贈送給別人為妻,叫做贈婚。
帝王將搜刮來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虜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叫做賜婚。
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8)收繼與續嫁。
收繼,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己妻,個別也有收庶母為妻妾的。
續嫁,指姊亡,妹續嫁於姊夫。
(9)招贅婚。
男到女家落戶。
贅婿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一輩子在女家;一種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養媳嫁。
大多是有子嗣後,抱養別家女兒作養女,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
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孕,指腹相約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
男家兒子尚為孩童,因缺少勞動力,娶一個十八九歲的大姑娘為媳。
(13)荒婚。
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際女子嫁到男家沖喜。
(14)招夫婚。
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
俗稱「拉幫套」、「搭夥」。
(15)典妻婚。
將妻作為物權客體議價典給他人,典約期滿,以價贖回。
(16)雇妻婚。
將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虛合婚。
為已死亡了的男女舉行婚禮。
包括兩種,一是冥婚,又稱嫁殤婚、娶殤婚,指男女死者聯姻;一是過門守貞,指定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為婦終身守節。
也有望門終生守寡的,稱「望門婚」。
(18)轉房婚。
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
兄亡嫂轉嫁其弟,弟亡弟媳高純轉嫁其兄,姊亡妹續嫁姐夫。
(19)表親婚。
通常稱姑表婚與舅表婚,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俗,指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
(20)姘度婚。
非法同居,古稱「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
是舊社會流行於 *** 地區的婚俗,是古代血緣、戚賀咐亞血緣婚的殘余變異形式。
多為兄弟共妻,結婚時兄為主夫,其餘弟為副夫。
(22)阿注婚。
此婚俗流行於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
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婚姻形式。
(23)試驗婚。
是正式結婚前行試驗同居的婚俗。
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24)自願婚。
以男女雙方 *** 為基礎的婚姻,「私奔婚」是自願婚的古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