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國婚姻法
他申請移民,聯邦法院已經允許他的移民了。
這句話不懂?
他拿到綠卡,在美國就有居留權,拿到綠卡後,滿五年,這五年中在美國居住的時間,超過入籍的規定,就可申請美國公民入籍,通過公民入籍考試,和安檢沒問題,宣誓後就是美國公民了。
這句話應該是:
他申請綠卡,已經得到批准,估計工卡已經下來了。
結婚在那裡結都行,婚後你可以到美國領事館申請探親簽證,准不準看你的申請材料。結婚後,有充足的申請材料,馬上就可以申請。
他拿綠卡,要幫你也辦綠卡,排期很長,致少五年。
如果他是美國公民,要幫你也辦綠卡,排期就短多了。
所以和他結婚,剛開始,你只能用簽證去美國。(如果很急的話)
❷ 美國婚姻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1970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三,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
2、結婚程序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①結婚申請;
②結婚批准;
③結婚准備期與結婚批准有效期;該法第 204 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准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後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准以後的第 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採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規定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
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
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第四,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
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關於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離婚規定之差異
1、離婚理由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將「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諧。
第三,婚姻關系無可挽回的破裂。
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姦;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亂倫、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2、離婚程序不同。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但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
3、離婚後果不同。
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後果。
第一,身份上的後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
第二,財產上的後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
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於財產上的後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關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應注意幾個問題
1、虛假結婚換國籍,代價巨大。美國法律規定了結婚之前在美國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結婚後可能無法取得國籍,導致「跨國婚姻。」
2、在美國締結婚姻程序復雜。先申請後批准,還需要正式儀式,缺一不可。
3、離婚風險巨大。對方不配合,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不可避免;同時,執行財產困難重重,幾乎是一紙空文。
❸ 美國的婚姻法
美國對結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規定。多數州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21歲,女子為18歲。有的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則不然,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但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 歲的女孩結婚。
❹ 美國婚姻與婚姻法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兩個特徵: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1、結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建緩漏立婚姻關系的自由。主要表現在結不結婚,和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或干涉。保障結婚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於自己的意願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2、離婚自由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即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事宜。結婚是以愛情為基礎,雙方自願為條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關系無法維持的時候,依法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3、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關系結婚自由是普遍權利,幾乎人人都要行使;離婚自由卻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礎,離婚自由是重要補充。二者相結合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4、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就要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自由既與包辦、買賣婚姻相對立,又與輕率地對待婚事毫無共同之宴銀處。實行婚姻自由,並不是一擾祥爛個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可以隨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結」就「結」,想「離」就「離」,而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婚姻大事。堅持婚姻自由,更與在兩性關繫上任意放盪、道德敗壞的行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正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