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證明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構成要件的,可以根據要件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然後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出具證明。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B. 婚姻事實證明怎麼開
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碧州承認的,但是辦理某些事情的收,需要出現婚姻狀態的證明。那麼事實婚姻如何開證明?找當地的村委或者居委辦理。一、事實婚姻如何開證明事實婚姻關系證明茲證明XXX(身份證號:)與XXX(身份證號:)自xxxx年x月至今在我社區,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屬事實婚姻關系。特此證明。(蓋章)XXXX年XX月XX日二、事友慧枯實婚姻取消了那怎麼處罰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一)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二)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三)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三、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好洞性。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C. 如何確認為事實婚姻
由於沒有辦理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因而它是一種違法婚姻。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這類婚姻原則上不予承認和保護。如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在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顧的情況下,否認其婚姻關系。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或雖在起初以夫妻關系同居時不符合結婚條件,但發現時又已經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給當事人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眾所周知,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關系為眾人所公認。而非法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關系而公開地暫時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於那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則構成姘居關系。對以上三者的含義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斷是否事實婚姻,還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圍的群眾是否視其為夫妻。如果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的互盡夫妻義務,並為眾人所認可,則是事實婚姻。綜上所述,我國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認定為事實婚姻,要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即是沒有領過結婚證且男女雙方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是以夫妻的關系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持續穩定的。男女雙方的夫妻關系得到了其周圍的人們的認可,認可他們是夫妻關系。
D. 有事實婚姻如何辦理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 去男女任一方 戶口所在地 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一、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氏握姿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殲絕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皮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 事實婚姻如何證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才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為非婚同居。此種關系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
F.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採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採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這部分婚姻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結婚多年,大部分當事人已進入「老大爺、老大娘」年齡段,同居時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亦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周圍群眾也認定其為夫妻關系。加之那時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假使當事人結婚證丟失,一方主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也無從查找婚姻檔案,如果認定他們的婚姻是事實婚姻,適用處理事實婚姻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他們的婚姻關系,顯然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對這一類婚姻應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於合法登記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