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訴訟需要准備哪些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第一是關於雙方婚姻關系及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方面的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出軌、虐待自己、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是關於孩子撫養權的證據主要是孩子出生證明及撫養孩子有利條件的證據包括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的意願、對方是否不利於孩子成長等;
第三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攔圓共同債務方面的證據,在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時,需要通過書面材料證實財產或者債務真實、合法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宴衡鍵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晌巧。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