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婚姻法 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貳』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屬於夫妻共有資產的情況夫妻共同資產怎麼界定?有四種情況:
1.婚前夫妻用全款買房,婚後卻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況一般被視為夫妻間的贈與,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2.在續婚期間,父母一方全款購房,並在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姓名,視為父母贈與,為共同財產;
3.夫妻結婚後,兩個人共同買房,還房貸。那麼這個時候,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也是最常見的情況。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復雜,但也是很常見的一種:夫妻結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資「首付」部分,其餘房貸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後,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投資人的名字,那麼「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資產,而房貸部分屬於共同資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的名字,首付和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以及贈與子女房產的分配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如果父母立遺囑明確房屋歸子女所有,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個人資產。沒有立遺囑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家庭在買了自己的房子後,會提前為孩子准備一套房子。那麼夫妻離婚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1.產權證上登記夫妻、子女姓名的,均分為三等份;
2.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孩子的名字,孩子不是成年人,屬於為了降低離婚率,近年來頒布了新的規定。例如,民法典:增加了「冷靜期」,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天內,不願離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從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因「沖動」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叄』 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
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
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遺產的分配有法定的規則和順序,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尤其是再婚家庭當中的遺產分配問題最容易引發相關的爭議了。以下分享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
一、民法典規定二婚遺產怎麼分配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所以,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或者遺囑,其婚前個人財產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繼承。
繼承按照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應將一半視為死亡一方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繼承。
二、《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相關規定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一、《民法典》二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再婚遺產繼承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由此可知,《民法典》二婚遺產分配和第一次結婚的時候的遺產分配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二婚的遺產分配問題肯定和前妻以及前夫就沒有任何的關系了,但是繼子女同樣的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是在重組家庭當中,如果長輩們在生前立了就有相關的遺囑,那麼不管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都統一按照當事人所親立的遺囑為准。
一、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比例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配偶死了,遺產分配比例是多少
在繼承糾紛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遺產的分割應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在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
來分配,同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況可以多分的遺產:
1、對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再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肆』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分割
婚後房產分割方答基碰式為:
1、婚後買房,無特別約定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2、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平分。
3、一方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於出資一方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的,按出資額分
一、婚後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鋒坦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分割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婚後財產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沖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談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伍』 最新婚姻法對財產分配是怎麼樣進行規定的
在現代中國,想要 離婚 的夫妻,對他們來說比較困難的就是離婚的時候,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以及 孩子撫養權 的確定問題,法律對這兩者的確定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最新 婚姻法 對財產分配是怎麼樣進行規定的? 一、最新婚姻法對財產分配是怎麼樣進行規定的?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離婚房產 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 結婚 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 購房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買房 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 共同財產 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 夫妻財產 ,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年規定,以 按揭貸款 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 房屋所有權 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 、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 的收益;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於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首先最新的婚姻法對於財產分配進行了明確的解釋,但是這種解釋僅僅是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情況,所以都給大家列舉出來了,一般的情況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以平均分配為主的。
『陸』 新婚姻法的父母在婚後遺產怎麼分配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 新 婚姻法 財產分割 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 法規 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工資 、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 的收益,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財產分割時一般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家庭 共同財產 ,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 房屋所有權 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進行處理。 在婚姻法的規定下,夫妻雙方關系的破裂是需要法律途徑進行確認的,財產分割若是私下達不成共識的還是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幫助的。在財產分割期間,雙方也應大概追求實事求是原則進行共同財產的公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分割。其中共同債務也包含在內。
『捌』 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一、 民法典 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 遺囑繼承 或 法定繼承 。已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 遺囑 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 。子女,包括有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 扶養 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 再婚 遺產繼承 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 ,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 結婚登記 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 同居 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 結婚 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已婚夫妻的遺產會按照遺囑或者法定順序繼承來進行分配,所以不管是在 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遺產方面的分配,都會按照像相應的規定進行,不會有特別的規定,所以遺產的分配,有遺囑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 繼承順序 來繼承。
『玖』 夫妻婚後財產怎麼劃分
一、夫妻的婚後財產如何分
夫妻的婚內財產是要根據其財產性質來劃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分割,個人財產直接歸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達成協議的,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蔽春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並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渣源,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新婚姻法對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婚後財產分割的約定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書面形式的約定
《民法典》規定: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夠盡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二)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