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及家事的法律常識都有哪些
1、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人有順序之分嗎?
當然是有的。按照《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法律上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在傳染期的乙肝病人、患愛滋病、弱智病人、嚴重精神病人)。
3、哪些情況屬無效婚姻?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審理時已到法定婚齡的,可不認為無效。
4、新婚姻法規定有可撤銷婚姻嗎?
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法律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5)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6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7)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哪些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資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哪些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8、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哪些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遺產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 家事審判包括哪些案由
一、不具處分性的身份確認案件
婚姻案件:離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關系是否存在
親子關系案件:確認與否認親子關系
收養關系案件:確認與解除收養關系
其他:適用或參照適用特別程序的四種直接影響身份關系存否與變更的不同案件
二、具有一定處分權的身份糾紛案件
離婚案件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案件
探望權案件
監護權案件
變更撫養、贍養關系案件
三、具有完全處分權的家事財產案件
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時或離婚後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時或離婚後提出)
婚約財產糾紛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分家析產糾紛
繼承糾紛
三費糾紛(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
3. 婚姻家事問題,遺產繼承
好意思薅孤兒寡母的錢,是不是人啊?!
4. 婚姻家庭關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婚後婆媳關系如何處理
婚姻家庭關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婚後婆媳關系如何處理
第一:如同賓主
雖然現在的思想已經很開放了,但是有些家庭的婆婆,還是喜歡端架子的,婆媳就好像主人與客人一般,彼此客客氣氣,既不鬥氣,也不會互相看不順眼,因為那有主人看不下客人的道理呢?所以彼此應該有的禮貌不可忽視,並且要經常為對方的付出表示感謝。有事出遠門,必定告知去處;從外地回家,也能帶個小禮物,彼此客氣、尊重,才能相處愉快,也有利於家庭的和諧相處。
第二:不要視同冤家
在很多新婚的案例中,有的婆婆會把兒媳婦當成奪走自己寶貝兒子的冤家對頭,認為這個女人是來跟自己搶兒子、搶家產、搶當家的;兒媳婦一嫁到婆婆家,也不表現出勤快、謙恭、溫順和對婆婆惟命是從的一面。只會對老公發號命令,或者是常常跟婆婆計較誰的家事做得多,或是不斷在先生面前數落婆婆的不好,盡說婆婆的壞話,讓身為丈夫、兒子的夾在婆媳之間難以做人,怎麼處理好婆媳關系?那就不要互相的說壞話。
第三:要親如母女
很多的婆媳案例表明,最好的婆媳關系,就像母女一樣的親密。別人家的女兒成為你的媳婦,同住一個屋檐下、同吃一鍋飯,你應該將他視如親生子女般相待,能以體諒的心、關懷的情來對待媳婦;做媳婦的,也應該將婆婆視為母親般待奉,能對婆婆體貼、關心,偶爾也可以對他撒嬌,並能時時找婆婆聊天,談談工作、談談心事,讓婆媳之間如母女般地來往,如此可讓婆媳的關系更為親密,那這樣豈不是很好的嗎?
5. 婚姻家庭倫理的主要功能包括哪些
調節家庭關系、影響個人道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婚姻倫理在人類社會的發展變遷中,一直伴隨人類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並體現出相應的時代特徵。
作為社會上層建築之一,婚姻倫理與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息息相關。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婚姻倫理,婚姻倫理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但是,當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退出歷史舞台後,與之相適應的婚姻倫理並未旋即退出,它會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繼續發揮著影響、約束人們婚姻關系和婚姻行為的作用。
婚姻倫理作為一種倫理文化,具有傳承性的特點。
其傳承主要是通過社會教育和個體角色社會化來實現的。婚姻倫理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也是通過社會教育和角色社會化,取得社會成員的心理認同,並自覺遵守而實現的。
在階級社會中,婚姻倫理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統治階級通過性別的社會化和主流婚姻倫理的宣傳和教化,要求人們認同有利於其階級統治的性別角色劃分,遵循主流婚姻倫理規范。
6. 求分析一下婚姻法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案件!
租賃協議有效,夫妻一方有家事代理權,本案是純收益性行為,非處分性行為不會使得夫妻財產有所減損,夫妻一方不能以未經一方同意而主張合同無效。
7.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