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32.重組婚姻家庭的保險怎麼買
首先大家要有切實的認知,就是保險也是資產,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在購買保險過程中,很多人認為保險是消費,不把保險當做資產,在重組家庭之後往往忽視的重要資產的安排和重新的規劃。
為什麼說保險是資產,有兩種情況:
一、長期的保險都有現金價值,現金價值就是中途退保能退回的錢,一份保單其實是有錢在裡面,投保人可以隨時拿出只不過和投入的保費有一定的比例關系。拿的早就會拿得很少,持有時間越長拿的就越多,甚至超過本金還有增值。大家想一想,如果通過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投了幾十萬上百萬,在未來會比你投入的錢更多,你說是不是要特別的重視這筆財產呢?
二、保險賠付就是一種現金,不論購買意外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教育金保險等等,未來在理賠或者到時間給付的都是錢,那可是白花花的銀子。所以保險就是一種資產,只不過相比較銀行存款現金,是一種遠期兌現的資產,不是眼前的,所以人們往往容易忽視,特別是購買保險額度比較少的情況下就忽略了,而如果每年保費很多,那就會重視了。
在講重組家庭保險資產規劃之前,要對保險資產的歸屬,以及保險合同當事人做個基本了解。保險合同是法律的合同,合同里有幾個當事人。
1.保險人,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提供機會讓我們對資產進行管理,我們把錢交給它未來發生事故或者到時間的時候,保險人支付錢給我們,這就是保險。當然保單不屬於保險,它是負責保險託管和管理的職責。
2.投保人:投保人在保險保單當中非常非常重要,因為投保人擁有全權處置保單的權利,相當於我們的房子到底屬於誰的?這就是投保人,這份保單以誰的生命健康作為標的?這個人就叫被保險人。
3.比如父母給孩子購買保險,父母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就是孩子,它是以孩子的是否健康,孩子長到一定年齡,是否返錢?作為合同規定的內容,所以被保險人是孩子,就是合同的根本標的。
被保險人的權利?
擁有生存金受益權,比如為孩子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在理賠時這筆錢是法定給孩子,只要孩子還活著。或者說給孩子做理財或者教育金,未來領錢的時候就是給孩子,孩子只要還活著。或者說當孩子在領錢時可不可以不給他?可不可以不給投保了呢?當然可以,除非投保人中途停止拿回現金價值,那就另當別論。
4.受益人 當一旦理賠或者到時間開始返錢,領的錢就屬於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是生存受益人。只要他活著,這筆錢就是給被保險人。比如:老公給老婆買一份保險,老公是投保人,老婆是被保人,身故受益人可以是老公,在老婆去世之後身故受益金就給老公,所以這份合同老公既是投保人,也是生故受益人。
一份保險合同的四個當事人,以及各自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就知道保險資產面對重新配置的時候,各方的責權利益。比如一個家庭重組資產配置,重組之後面臨兩方面的家庭資產配置。第一,在重組家庭之前,原有家庭擁有多少保單?這些保單交多少保費,保費該怎麼處理?因為已經離婚,這些保單到底怎麼去安排?有兩種方法來解決:1.可以要求退保,如果在原先家庭當中保單是你購買,你作為投保人有權要求退保。然後拿到的現金怎麼辦?法律上退回的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是要兩個人各分一半,這份保單就永遠的失效將沒有保障。
對於好不容易才購買一份保險的人,退保絕對不是最好的選擇,退保是兩敗俱傷,誰也沒有得到好處。合同失效拿回的錢又比投入的保費還要少,夫妻兩人還要再分一次,是不是特別的少呢?而且擁有保險的人又失去了保障!如果兩人離婚反目成仇對這件事情達不成一致,這就是一個無奈之舉。
保障持續有效,一方保費補償另一方。比如,一份保單每年投入1萬投了5年,保單是男方為女方投保,女方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補償2.5萬塊錢的保費給男方。雙方協商相當於把保費的一半拿回,女方變更投保人為自己,擁有這份保障,讓它持續有效。這方案是一個皆大歡喜的選擇,也合情合理。
採用哪種方法處置取決於兩人的協商結果,保險資產不同於其他資產,不是隨便可以買到,它直接相關於年齡和健康情況。它是不可逆的,年齡越大身體狀況會隨之變差。擁有一份保險是很不容易的,我們要盡可能去保全它,而這就需要兩個人對保險資產有清醒的認知,理性客觀的去面對財產的糾紛,不要沖動導致終身的遺憾。
除了凈資產的分配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就是投保人可以變化。婚變之後投保人通常會變為自己,所以在簽合同的時候都建議客戶自己給自己投保。特別是感覺婚姻不是很穩定,哪怕自己給自己投保,這份保單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也需要分割的。即使投保人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也是無法變更的。
身故受益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保單的受益人大部分都有配偶,或者是孩子,大家想想是不是?夫妻家庭幸福美滿的時候,總是想當有一天離開時,這筆錢一定要給配偶多一點或者留給孩子,所以在婚姻存續期間身故受益人設置,大多數都會有配偶的名字。但離婚之後或者是離婚重組家庭生故的受益人,就面臨非常巨大的變化。比如重組家庭之後,萬一發生事故,這份保單的配偶已經發生了變化,這賠付的錢應該分配給誰呢?是過去的配偶還是現在的配偶呢?
離婚重組家庭,除了保單所有權的處置和變更,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身故受益人的及時處置和變更,非常非常的重要。因為不知道風險和明天哪個先到,一旦風險發生最直接的就是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身故受益人設置到底該怎麼去變更呢?如果線下購買的規劃的公司,通常身故受益人約定都會是姓名和身份關系。比如說在前段婚姻當中,身故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但絕不會是配偶兩個字,而是配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年月。
如果婚姻發生變化進行的重組,一定要進行變更。如果不變更,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沒有變化還是之前的配偶,法律上就會產生矛盾。按照姓名身份證進行確認,但又和後配偶沒關系,在司法解釋3明確規定:如果受益人還是原來的配偶,但是沒有保險利益關系就是未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序按人頭進行分配。所以大家想想,這是不是非常非常的關鍵?所以婚變之後身故受益人的信息涉及到配偶的,一定要做變更,如果想變成新的配偶,那就把現在新配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交給公司,這樣發生理賠的時候,才能按你的意願進行分配。線下保單都要求明確指定受益人。
另一,網上購買的保單,這種保單很多時候都沒有指定姓名只是指定關系。比如說就指定為配偶,婚姻發生了變化,在發生保險事故該怎麼處理呢?也有兩種情況:a.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就是自己給自己買這份保障,發生了事故之後就按照最新的配偶給付。b.投被保人不是同一個人,這種關系還寫著配偶,這時候就按照原來合同成立時關系的配偶進行賠付,就是合同成立時的關系進行確認受益人。
例子:第一段婚姻老公給老婆投保,投保人是老公,被保人是老婆,身故受益人就是投保人即為老公。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正常情況下賠付給老公。婚姻發生了變化,重組的家庭,給誰呢?司法解釋3明確規定,身故受益人只寫了關系,投保人和被保人不一個人的情況下,受益的時候要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來確定,通俗來講是這樣。即使重組家庭發生的風險,而拿到錢還是第一段婚姻當中配偶,這就不願意的是不是?因為這個關系比較復雜,所以要盡快做變更。不過大家也不用擔心,因為這種情況是少數,只有少數的合同身故受益人寫的是關系。
購買保險也涉及到法律的問題,因為它是一種資產,特別是身故受益的設定規劃非常的重要,作為一個重組家庭,婚前一段婚姻的保險資產的解釋處置,就是這兩個方面非常重要。新建的家庭之後,我們要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風險程度,家庭結構,理財習慣,增加新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額度,為新家庭的生活狀態匹配做補充。
下期預告:保險讓生活更美好!
『貳』 為什麼婚姻,保險公司不保險
逆選擇
風險太大(為了拿到賠付去想法騙錢),其餘的您就自己發揮想像吧,總的來說就概括成我前面說的那句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