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about international marriage_一些關於跨國婚姻的問題
畢竟可能要生活在一起一輩子,跨國的話,有文化,語言,習俗等各方面的差異,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跨國婚姻是文化全球化和國際交流加深的附加產物,但是問題只是在於,目前各國法律對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要件以及婚內權力義務規定不同,自然引發了跨國婚姻的法律保護與調整問題,比如一個一夫一妻制國家的女子嫁入了一個一夫多妻制的國家,這段婚姻將是否有效力,女性權利將如何保護等等。這是目前各國民事法律的尷尬處境.
中國人常用「千里姻緣一線牽」來形容異地婚姻的難能可貴。但在國際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家鄉遠隔「萬里」也早已不足為奇。調查顯示,中國人已經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士聯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據有關部門統計,改革開放後的80年代以來,跨國婚姻的數量是一年比一年多地直線上升著。如上海市的涉外婚姻,從1985年到1990年共5503對,年均917對;但1991年則一下子就在此基礎上翻了一番,達1700對。在上海,如今每100對新婚夫婦中平均有3對是涉外婚姻,在中國各省區市中名列第一。據統計,1996年至2002年的7年間,在上海登記的涉外婚姻超過2.1萬對,平均每年3000對。這個數字比1980年增加了7倍多。在上海,涉外婚姻中的「那一半」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約有40%的境外新郎或新娘來自日本,台灣和香港地區的則分別為13%和5%。據大連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介紹,上世紀八十年代,大連市涉外婚姻一年只有20多對,從去年11月至今年10月30日,已達到529對。除了日本,大連人與歐洲、北美等地通婚的人開始多起來。
全國的情況是,在整個80年代,大陸公民與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聯姻共17萬起,而到了1993年,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記數就超過了3萬對
全球的情況是,近30年來,日本人與外國人之間的婚姻急劇增加,厚生省人口動態統計的最新資料顯示,2000年,日本每22個婚姻中就有一個是國際婚姻。在東京都23區,國際婚姻的比例甚至高達10∶1,大阪府也有12∶1。資料表明,不僅是大都市,即便是在山形、山梨等偏遠地區,國際婚姻的比例也達到14:1。據統計,日本國際婚姻1970年僅為5546個,約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0.5%,而2000年,則已達36263個,占日本全國當年婚姻總數的4.5%,30年間增長了6.5倍,年增長率為21.6%。從國籍上看,日本國際婚姻對象人數最高的是中國人,為10762人(其中女性9884人),占國際婚姻總數的30%。韓國是一個歷史上單一民族的國家,但是目前韓國很多男人和其他國家的女人締結婚約,這種趨勢正在增長。根據韓國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韓國男人同外國女人締結的婚姻的數量,2004年總數高達25594件,是2002年的數字(11017宗)的兩倍多。在那些外國新娘中,來自中國的新娘數量佔多數,2004年的跨國婚姻中,迎娶中國新娘的佔72%,其中很多是中國的朝鮮族姑娘。
近年來的跨國婚姻似乎更多充溢了愛情的味道。一項民政部門的調查顯示,43.5%的被訪者認為現在和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年輕人,不再以經濟作為主要考慮因素。一個普遍的現象是:越是受過良好教育、經濟獨立的人士在選擇跨國婚姻時,越容易把愛情放在重要位置。
如果說,改革開放之初,跨國婚姻還只是一些觀念前衛人士的駭俗之舉,那麼今天,隨著越來越多的外企、外國人進入中國,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留學、旅遊、經商,加之網際網路帶來的無國界交流,跨國婚姻正成為一道平常的風景。很多國內的女士通過和海外的男士交往後,有的成為很好的朋友,有的結成婚姻。有的對自己的事業也有很大的幫助。緣分很重要,努力更重要。由於要面臨較大的文化壓力,需要長時間的磨合,跨國婚姻需要雙方當事人有高超的能力把握這種文化差異,才能創造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跨國婚姻對心理素質要求很高。婚姻的長久幸福在於情感的交流。
⑵ 關於跨國婚姻問題
分類: 社會民生 >> 其他社會話題
問題描述:
怎麼辦理跨國婚姻,需要什麼?要辦綠卡嗎?需要很多錢嗎?我沒有錢能辦理跨國婚姻,涉外婚姻嗎?需要多少錢?
解析:
怎樣辦涉外婚姻手續
我國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地級以上的人民 *** 的民政部門。
涉外結婚的條件
1、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雙方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國一方當事人所屬國的有關法律允許多夫或多妻的,我國也不予批准其結婚登記。
2、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均無配偶;男滿22、女滿20周歲;未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直系血親。
3、當事人雙方結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男女雙方共同向中國 *** 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在我國以其他形式如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締結的婚姻,都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4、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和處在某些特殊狀態中的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前者指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國家機密的人員;後者指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正在服刑的人。這是維護我國國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僑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 *** 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外國人之間要求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項所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本國法律承認他們在他國注冊登記的有關法律條款。
涉外結婚登記審批手續
1、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⑶ 涉外婚姻問題
我先就涉外婚姻中,女士所關心的敘述下。
首先是離婚,西方男士是否如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對婚姻很隨便。
在歐洲離婚都是偏向女方,盡管男方沒有錯,法院判的時候還是照顧女方多一些,所以在歐洲結婚的人少,同居的人多,但一旦結婚了,大家都還是會很小心地維護婚姻的。美國加拿大一樣。
再看西方女士1.國外的女人不像亞洲的婦女,西方女人比較顧自己,為了男人為了家庭放棄自己一切的很少見。(中國女人相反。)
首先,兩地分居是導致涉外婚姻解體的主要因素。涉外婚姻成立後,國外一方往往返回國內或被派駐他國,而另一方因不願離開國內或因簽證不能及時辦理而導致兩地分居。雖然現代科技使得通信聯系變得十分便捷,但暫時語言的傾訴時常不能慰藉心靈的孤獨,情隨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礎也難以面對長期大洋兩岸的分居生活。
其次,國內一方功利心因素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相當多的女性把與外國人結婚作為一種改變生活狀態的手段,而並非追究幸福美滿的婚姻。有很多女性沒有在國外親身生活的體會,又追求汽車、洋房的生活方式,嚮往國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國外,卻發現一切並非自己想像,造成心理上較大的落差,加之一般選擇的配偶與自己年齡、興趣愛好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生活很快就會在痛苦中結束。
在國外有車有房,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國外工資豐厚,但繳稅很高,所剩根本沒有原來女士所想的多。加之男士工作繁忙,沒有時間陪女士,女士失望之餘,會導致離異。
再者,娶嫁洋人原本為出國目的。有些女性為達到出國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為手段,達到拿到簽證或綠卡的目的。
第四,由於各國、各地區法律對於婚姻締結程序的不同,一方惡意,造成離婚。
比如在台灣地區結婚主要實行儀式制,即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明,婚姻就有效成立。婚後可到戶籍登記處報備,但如果當事人不主動報備,也不影響婚姻關系的成立。台灣居民到大陸結婚的無配偶證明是根據本人戶籍底冊上沒有結婚的記載出具的,但如果當事人沒有去備案因而沒有結婚記載的話,「無配偶證明」實際就是虛假的。如男方在台結婚時,並未到戶籍登記處報備,造成無配偶證明開出,才在大陸領取了結婚證。根據台灣「兩岸關系條例」,夫妻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法律。因為大陸婚姻成立是「登記制」,而台灣是「儀式制」,因此,台灣不承認大陸的婚姻關系的效力。
第五,國籍、習慣、觀念、風俗、語言的差異導致沒有認同感和歸宿感。
從傳統上講,中國人更講究門當戶對,而對跨國婚姻來說,缺乏共同的文化圈,雙方在語言、風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異,而這些都是雙方必須要跨越的障礙,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導致分手。
當歷經磨難的異國戀人終於邁入了平靜的婚姻生活,都會經歷開始瞧著自己的異國伴侶不順眼起來這個階段。如果可以合理的處理好文化沖突、生活習慣等問題,就可以獲得一份平穩的跨國婚姻。對此,我認為 「異國情侶結婚之後,一般都會因為文化背景的不同產生過相當大的沖突,有時候根本就無法溝通,怎麼辦呢?也許雙方也都會困惑,但是絕對不要為這些困惑質疑自己的婚姻。因為生活是創造,而不是去毀滅。既然男女雙方為了感情選擇了共同生活,那麼男女雙方也就只能盡力去解決問題,維護這段婚姻。為此,需要男女雙方都做出巨大的努力。」
⑷ 涉外婚姻在辦理認證手續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當人們想和外國人結婚並申請結婚證時,我們需要准備護照、外國身份和國籍證明、居住證以及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等。這些都需要提示。結婚也是要證明的,未婚或者喪偶離婚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外國人領結婚證的時候,一定要把這些證件都准備清楚,這樣才能正常結婚。涉外婚姻的法律問題是復雜的。由於風俗習慣不同,不同國家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
一般這些公證書的有效期是六個月,六個月後就沒用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完,因為邊肖本人特別不知道這個,所以有些可能不準確,你也可以去你去的地方問問。如果我們在外國結婚,我們可以問中國大使館如何處理。一種方式是選擇行為,即選擇一個對你有利的國家結婚或離婚。一種方法是選擇法院。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婚姻問題時,一般會訴諸法院解決。通常情況下,州法院法官適用法律審理案件,但不一定要審理涉外民事案件。
⑸ 涉外婚姻法律問題
第一種情況:外國人一夫多妻,准備加入中國國籍。這是不會被允許和批準的。《國籍法》第七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所以首先要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一夫多妻肯定是不符合中國憲法和法律,不能加入中國國籍。
第二種情況:中國人在國外娶了兩個老婆。回國後,他的第二次婚姻將不受法律保護。《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所以,如果是全家住在越南,夫妻人身關系適用越南的法律,如果住到中國,就得按中國的法律辦理。
⑹ 涉外婚姻的注意問題
涉外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1)熟悉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2)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一種作法是選擇行為地,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締結婚姻或提出離婚。另一種作法是選擇法院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婚姻時,一般就要通過法院來解決。法院在通常的情況下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審理案件的,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則不盡然。當有數個國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適用的情況下,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處理規則。這種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的規則就是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法院按照這套規則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被選定的法律為「准據法」,它是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由於各國的國際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國家規定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有的則規定適用法院地法),所適用的實體法有異,其結果也存在差別,因此,在當事人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後,完全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選擇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為無效。
(3)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事出有因後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的、判決已經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以及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