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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婚姻怎麼投訴

發布時間:2023-06-03 17:32:57

Ⅰ 未成年結婚違反哪條法律

未成年人是沒辦法登記結婚的,如殲拆果沒有登記結婚的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未成年結婚屬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若未成年結婚,屬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未成年無法結婚,如果行為人跟不滿法定婚齡的未成年人結絕盯婚,是違法行為。結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所以想結婚,必須滿足這個年齡條件,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未成年人結婚是違法的,但一般並不構成犯罪。與未成年人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且婚姻自始無效。但需要注意,如果是男性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結婚並發生關系的,則該男性會構成強奸罪。
拓展資料:法氏宏棗律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齡低於14周歲,男方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Ⅱ 未成年結婚違反哪條法律

未成年人結婚是違法的,但一般閉螞並不構成犯罪。與未成年人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且婚姻自始無效。但需要注意,如果是男性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結婚並發生關系的,則該男性會構成強奸罪。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要求結手態羨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畢拍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拓展資料: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Ⅲ 未成年結婚怎麼處理

早婚,是指公民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情形。屬於違法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肢叢,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對男女最低的結婚年齡予以規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根據人類生長的規律,男女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其身體、生理和心理才發育成熟,如果過早的結婚,開始過性生活,會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的身體和心理帶來不利的後果。如果過早的結婚,當事人還不完全具備判斷和處理事務的能力,很難承擔婚後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輪伏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歷桐櫻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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