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中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那些
重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未到適齡年齡的。
重婚是指之前的婚未解除,又與其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
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如果自身有一些重大疾病或以上因素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對方,否則對方在登記後也可以提出離婚。
⑵ 婚姻無效的證據都有哪些
起訴婚姻無效的證據有:
1、夫妻一方或雙方有重婚行為的相關證據;
2、夫妻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據;
3、夫妻一方或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