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本的婚姻法
日本的婚姻法 一、關於結婚年齡等婚姻法律規定
(一)日本沒有專門的婚姻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散見在其民法《親屬篇》和《繼承篇》中。日本規定:婚姻應以當事人的意願為主,無須徵得父母同意。男年滿18周歲、女年滿16周歲,就可登記結婚。日本公民間的婚姻締結,不一定要舉行儀式,可以進行注冊登記,也可以不注冊登記,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如果不注冊登記,其相關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二)離婚須滿半年後才能再次結婚。日本公民辦理協議離婚,也通過注冊登記。如雙方協議不成,需要到法院進行裁決。離婚滿半年後,才能再次注冊登記結婚。日本協議離婚不涉及財產內容,財產問題由專門的法律調整。
(三)韓國只有婚姻條例。韓國和日本一樣也沒有專門的婚姻法律,但有一個專門的婚姻條例。韓國公民的婚姻締結,也與日本及我國一樣必須進行注冊登記。韓國規定:男、女年滿20周歲可申請注冊結婚,但凡年滿16周歲,在雙方父母均同意的情況下,亦可辦理注冊登記。
(四)日本、韓國的同居行為法律均不予保護。日本韓國均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只有經注冊登記,才能得到法律認可,其合法權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未婚者之間的同居或已婚者如再與第三者同居,法律不予保護,巳婚者如與第三者同居,雙方也不能進行戶籍登記。但如同居後生有子女,該已婚者可收養其非婚生子女。上述兩國對公民之間的同居行為也不進行行政上的干預,認為這是屬於私法范疇,是個人的民事行為。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構
(一)日本的婚姻登記不限制於戶籍所在地。日本全國有47個都、道、府、縣,下設市、町、村。日本公民之間、日本公民與外國公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可以在其出生地(原籍地)、常住戶口所在地(現戶籍地)或工作居住地這三個地方的市(町、村)政務大廳進行注冊登記,登記工作由其戶籍課負責。
(二)婚姻登記工作與戶籍管理工作同屬一個部門。在日本,婚姻登記工作由市政府戶籍課負責。婚姻登記是與戶籍登記同時進行的,市政府在核准婚姻登記的同時就進行戶籍變更登記,即在雙方的戶籍底冊中註明各自的配偶姓名及相關情況。日本的這種婚姻與戶籍登記合一的體制,使公民個人的婚姻狀況在戶籍底冊的記錄中非常詳細。正因為日本這種戶籍與婚姻管理合二為一的管理體制,使得日本公民的婚姻狀況非常清楚,不會出現重復婚姻登記。所以他們很自信地說近二十年日本沒有重婚的現象發生。
(三)韓國公民之間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是在其居住地的自治市或區政府的政務大廳進行注冊登記。韓國市一級不辦登記(自治市除外),婚姻登記工作亦與日本相同是與戶籍登記合在一起,由其民願奉仕課(即民事課)負責。
(四)日本、韓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的婚姻登記均與國內公民一樣,由同一個登記機關負責,不分國內與國際(涉外)。
三、婚姻登記的幾項專門規定
(一)申請婚姻登記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到場。在日本辦理婚姻登記時,婚姻當事人雙方需填寫《結(離)婚登記申請表》,並提供其戶籍滕本,但不絕對要求雙方必須到場,可由一方遞交申請表及戶籍滕本。如雙方因故不能親自遞交登記材料,也可由第三人代為提交。因為日本受理機關會與本人核實。此外,日本法律還規定如果有人偽造公證文書,或冒充對方簽字,辦理了重婚或離婚注冊登記,相關婚姻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注冊登記的結婚或離婚無效,同時依照日本《刑法》規定的「不誠之罪」,判處弄虛作假者10年以下徒刑。因此沒有人會在這些事情上偽造對方的簽名。
(二)日本、韓國的婚姻登記並不當場辦理。日本受理婚姻登記的戶籍課,要經過1周時間的個人基本信息審查,尤其是對不到場的另一方進行申請確認,無誤後才進行婚姻注冊。注冊登記生效後,登記機關(如果在婚姻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則將婚姻當事人的相關信息通過計算機網路傳遞給另外2處(即出生地、現工作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
在韓國,婚姻登記申請的雙方為同一轄區的受理時間為4天,一方不在本轄區的包括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受理時間為10天。
(三)在日本,公民結婚或離婚登記是不收登記費的,但收取證書工本費。日本法律並不規定登記要有專門的婚姻證書,所以沒有類似我國的結、離婚證。但如果婚姻當事人登記結婚後需要留個紀念,可以要求登記機關出具《婚姻受理證明書》,登記機關也給出具受理證明書,但收取《婚姻受理證明書》工本費。《婚姻受理證明書》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在計算機上用A4紙列印出來,收費350日元;而另一種是由書法家寫的《婚姻受理證明書》,收費略高一些,需1400日元。日本的結、離婚受理證明在法律上只證明該登記機關受理過這一對人的結、離婚登記,但並不證明這一對人現在的真實婚姻。如一對夫婦20年前在該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但在這20年間會有很大的變化,可能早已離婚,甚至當事人中有人還多次結、離過婚,現在還是無配偶,這20年前的《婚姻受理證明書》(即如我國的婚姻證書)就根本不能證明現在的婚姻狀況。因此在日本《婚姻受理證明書》僅僅是一種紀念,在法律上沒有意義。大多數人在申請婚姻登記批准後也不再到登記機關領取這種《婚姻受理證明書》。如果當事人需要證明現在真實的婚姻狀況,就到登記機關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資料庫中的戶籍底冊記錄出具戶籍滕本證明,在日本這才是真正的婚姻證明書,因為這種證明才是記錄現在真實的婚姻狀況。日本這種弱化證書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即在日本沒有人為了一張結婚證書不惜手段騙取證書或偽造證書。出具這種證明不是免費,是與證書一樣收取工本費的,戶籍登記機關出具該證明時同樣收取工本費350日元(A4列印紙)。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項主要內容。
(四)日本、韓國公民結婚都沒有婚前體檢程序。日本負責婚姻登記的官員對為什麼要進行婚前體檢也不太理解。日本是將有關方面的知識提早在中學生時代就進行教育,讓青少年及時掌握相關知識,正確對待性及婚姻。據介紹,日本現在適齡青年同居的約升到66%左右,由於經濟獨立和擔心婚後生育失去工作,多數女性選擇同居但不結婚。日本女性平均結婚年齡逐漸高齡化,已經從十年前的20.3歲上升到現在的26.8歲。而且其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在婚後並不馬上生育或不生育,擔心生育會影響繼續工作。日本與韓國這兩個國家從不規定要婚檢,也沒有把結婚與生育掛鉤,政府就沒有要求結婚要去婚檢的提法。結婚的男女雙方也不要求對方須進行婚檢才同意與之結合。另外,據介紹日本公民比較注重有個性的孕前咨詢,夫婦在想生孩子前一般都會向相關的專業醫生進行有針對性的生育咨詢,這是他們保證孩子能夠優生的一種很重要的措施。
四、日本的國際婚姻數量日趨增多。
到2002年底日本的國際婚姻(即我國所指的涉外婚姻)已經增加到27萬多對,其中一方為中國人、韓國人和朝鮮人的占近70%。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的統計表明,以國際婚姻的一方配偶為由申請定居日本的人數占申請定居總人數的14%。大阪從1996年到現在國際婚姻中一方為中國人的就有2萬多個,而又主要集中在上海及周邊地區。由於日本年輕女性盛行不結婚或不早結婚,超過40歲的男性一般難找30歲以下的女性,所以紛紛都將目光轉向海外,其國際婚姻就多起來。
五、日本、韓國婚姻登記工作的啟示
(一)先進的電子政務,帶來便捷的婚姻登記服務。據介紹:日本是亞洲最早啟動電子政務的國家之一。1993年10月,日本政府就將政府信息化作為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制定了政府信息化的推動計劃。2000年3月,日本政府開始啟動「電子政務工程」,2001年1月提出「e-Japan戰略」,目標是建立相應的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法規,實現電子政府。
韓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基本屬於「政府主導」模式。2002年4月,韓國政府制定了一個5年信息促進計劃,即:「e-KoreaVision 2006」。該計劃將推進政府在線服務,加強個人移動服務和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公共參與。目標是到2006年,公共行政服務將全部能夠在線提供,公民和社團活動將全部能夠在線進行。
日本、韓國電子政務系統在運行中已經體現了諸多優點:
(1)戶政、婚姻管理中統一、高效的電子政務,為婚姻當事人提供了省力省時、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記服務。過去,居民要辦理婚姻登記,先要到市、區政府拿到相應的表格,回來填好後再提交到市、區政府,所有審查、辦理手續都是手工操作,這樣需往返多次。而現在居民申請結婚登記,可以從全國統一的管理系統的網上下載電子化的結婚申請書。受理申請書之後,進行確認並通過網路提供相關證明和批文。對於申請者來說,全部手續可以通過網路解決。過去跑多少次都辦不成的事情,現在只要1次,甚至坐在家中或辦公室里就能處理好,而且基本不受地域的限制。
(2)大量的系統數據保證了婚姻狀況的准確性和無誤性。龐大的數據管理系統保障了政府電子政務的有效實施。在日本、韓國,政府對與公民相關的共同性信息非常重視,建立統一的資料庫,充分發揮政府各類資料庫的作用,並促進各部門對資料庫的補充、開發和運用,這種詳細的人口統計資料、翔實的婚姻戶籍管理信息,通過電子化在線共享,促使了婚姻登記審查工作快捷而准確。並且保證公民對婚姻、戶籍、出生等各種狀況證明的需求。
(3)實現行政信息共享,有效解決法律難題。日本、韓國政府各部門的資源共享保證了各種數據的真實性。政府在各種事務工作中是不查驗(也不認)當事人手中所持有的《婚姻受理證明書》,而是驗證由戶籍機關根據系統數據記載為當事人所出具的戶籍滕本證明,這種做法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避免了我國婚姻管理工作中經常出現的為達到個人目的冒名頂替騙取婚姻證書、找人說情或領導干預違法領到婚姻證書、甚至乾脆偽造假婚姻證書以及婚姻證書無法證明真實情況、婚姻狀況等證明無處出等諸多婚姻管理中的漏洞現象。我們這些法律上的難題,在日本、韓國均因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各部門數據聯網資源共享而全部避免。
(二)婚姻登記機關與戶籍管理機關合一也是有效促進婚姻登記工作的良性機制。日本、韓國的婚姻登記機關與戶籍管理機關均是合二為一。這種機制非常有利於對以人為主體的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婚姻與戶籍本來就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婚姻的產生與解體必然要涉及戶籍的相應變動。政府的戶籍課(或民事課)在受理結婚申請時就同時從系統中調出當事人的戶籍底冊核對,批准結婚的同時就在戶籍底冊中記載雙方的配偶基本情況,如果當事人在申請時有虛假行為(如虛報年齡或有配偶的說成是未婚的等等)在戶籍底冊均能發現並及時予以拒絕登記。合二為一不僅減少重復程序,也不僅僅是減少政府行政人員,更重要的是這種管理體制達到了管理的真正目的,即公共服務的快捷性與行政管理的准確性。這種管理體制也正是我國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吸納的東西。
(三)公開辦事制度與政府設置的政務大廳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日本、韓國的市政府或區政府第一層的大廳均是政府的政務大廳,由戶籍課(或民事課)負責涉及公民基本問題的行政事務,如婚姻、出生、死亡注冊等。政府除了有公共的網站供公民查詢外,政務大廳也將所有的辦事程序公開,並接受業務咨詢。出具證明的收費也是明確公開,這保證了政府的管理公正、透明。在日本和韓國都沒有存在政府通過辦理公共事務亂收費或開展各種服務收費的現象。日本政府的辦理公共服務事務所需經費由財政解決,包括各種的行政開支和資料庫的維護。我們考察團專門在日本、韓國的政府的政務大廳觀摩其婚姻登記等公共事務工作,除收取證書和證明工本費外從未發現有其它的收費服務,這是很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六、日本、韓國考察對我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思考
我國在2003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體製作了重大改革,取消婚姻登記由單位證明的做法,結婚改由當事人作無配偶簽字聲明;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等。這些改革措施,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充分體現了政府堅持公共服務、以人為本、依法辦事、效率優先的原則。但在實施過程中,仍有一些法律、法規問題難以解決。
如:取消了單位證明, 但公民在辦理住房購買、銀行貸款、出國結婚等民事、商事活動中,仍然需要婚姻狀況證明;又如:由於婚姻登記缺乏整體的系統管理和准確的婚姻數據,限制了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這給雙方均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的婚姻當事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還有因此而導致的頂替登記、騙取婚姻證書、偽造假婚姻證書而導致其婚姻登記效力的重新認定的困難等法律問題。此外,認定當事人婚姻是否合法,其婚姻是否有效的最主要依據是婚姻登記的原始檔案記錄,也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狀況最直接、最准確的證明,在我國的婚姻管理工作中不僅不被重視,而且隨著區劃、機構和人員的變動調整而大量丟失。迄今為止能完整地保存二十年婚姻登記檔案的登記機關寥寥無幾。婚姻證書又因其幾十年來的有多種的變化和假證的泛濫,無法辨別真偽,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相關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的逐漸增多。由於我們沒有資料庫、沒有信息連網,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尚是個難題。由於絕大多數基層登記機關仍未實行信息化管理,還停留在手工操作階段,不僅沒有保存准確的信息,而且還隨意更改,弄虛作假或大量丟失檔案。一些地方雖開始實行信息化管理,但各地採用系統不一,除個別省市外,多數地方均仍未建立全面的資料庫,也未能在省際間快速建立聯網,更沒有與戶籍管理部門的個人基本信息相銜接。所以在婚姻登記的審查和出證工作中無法運用相關信息(未銜接和未及時更新也造成這些信息的不準確和不全面)。不僅資源浪費,且不能真正解決群眾對政府公共服務的需求。如果參考日本、韓國的系統管理,實現了人口、戶籍等信息資源共享,並在適當時機修訂相關辦法,以上所列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為此,我們應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一)盡快制定並實施「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計劃」。用三年時間建立和實現各級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必須考慮到全國每年婚姻登記800萬到900萬對登記結婚和有近50年來的近4億多對婚姻登記信息的龐大數據的特點,納入民政部工作整體規劃,爭取財政支持,建立全國性的婚姻登記管理銜接系統,實現省際間的網路連接,並以省為單位建立數據中心;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解決配套資金,完成區域性的網路配套工程。以提高政府管理現代化水平,實現婚姻登記申請手續的在線化、內部事務處理的自動化、婚姻檔案管理的數據化和婚姻出證工作的系統化。該項計劃的實施並完成將最大程度地解決各地人員編制不足問題,而且同時能夠有效地解決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對當事人虛假聲明擔憂、無效婚姻以及重婚問題的出現和出具無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的局限性和不準確性等問題。
(二)建立「婚姻登記與戶籍管理的有效協作機制」。這會避免目前因婚姻登記管理與戶籍管理分離而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產生的工作中的諸多漏洞。目前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與戶籍管理機關是分屬民政與公安兩個不同部門,是按照各自的流程互不關聯地工作,各自的信息和資源互相隔離,造成對社會公共服務的局限性和不準確性。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管理僅僅簡單地實現信息化,不對政府的組織結構、行政業務流程進行重組和改造,這樣電子政務是非常有限的,仍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當然我們也看到,目前的狀況在短期之內難以達成統一的管理機制。因此可以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協作機制,在信息管理領域對傳統政府管理的機制、運行模式進行局部整合,以實現婚姻登記管理與戶籍登記管理合一的良性機制。逐步地實現與戶籍、計生等橫向部門網路互動體系,保證婚姻登記信息的准確性。從而逐步改革出證工作,逐步地將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需要,根據婚姻資料庫的最新記錄隨時出具准確、有效的婚姻記錄證明,解決婚姻當事人及相關部門對婚姻狀況證明的需要,切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婚姻證書造假和一些當事人為達到個人目的非法騙取結、離婚證而產生的一系列的法律糾紛等問題。既防止違法婚姻又能遏制重婚行為的發生。
(三)協調解決婚姻狀況證明收費問題。參照日本、韓國的做法,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與出具證書一樣收取工本費,以彌補基層婚姻登記機關辦公經費不足問題。無論是日本還是韓國婚姻登記都是不收登記費的,但出具證書都收取工本費,我國其實也是如此。我國在婚姻登記上也是不收取登記費的,但出具婚姻證書與日本、韓國一樣是收工本費(9元人民幣)。此外,由於形勢的變化,公民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檔案出具未婚等證明越來越多,政府的登記機關應當也有責任為當事人出具上述證明,但也應當學習日本、韓國的做法與婚姻證書一樣收取工本費,以緩解行政經費的不足。有充足的行政經費也是保證婚姻登記機關廉潔、高效和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
結論:重視以人為本的民事事務工作,這是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將婚姻登記從制度性的管理轉為人性化的政府公共服務,有利於我們更好地化解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② 日本人的婚姻觀
日本戰後憲法明文規定,男女在法律上、在社會和家庭里地位平等。但是在現實社會中,日本仍然是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女性只能充當配角。男女平等仍是日本面臨的主要社會課題。
日本女性在參政方面處於落後狀態。在聯合國去年發表的涵蓋世界50個國家的「GEM指數」排名表中,日本居第41位。這一名次不僅與歐美工業發達國家相距甚遠,而且還不及許多發展中國家。「GEM指數」是衡量女性是否積極參加政治、經濟生活及決策過程的指數。
作為立法機構的日本參、眾兩院基本上是男性的天下。女議員在參、眾兩院各佔17.1%和7.5%。1990年之前,女議員的人數在參議院中所佔比例不超過10%,在眾議院則多低於2%。日本去年通過考試錄取的一級國家公務員中,女性佔16%。但在中央政府,級別越高,女性所佔比例就越小:一般職務佔34.2%,股長級別佔1.2%,科長級別佔1.2%。至於局長、副部長(省次官)級以及內閣中的女性,就屬於鳳毛麟角了。
在經濟領域,女性作為配角的情況也非常明顯。在5356萬被僱傭者當中,女性佔40%,其中大部分在服務業、商業、飲食業工作,而且僅有53%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近半數是合同工、臨時工、小時工、派遣工等,她們不僅工資收入低,而且工作極不穩定。在企業中,至今仍有許多女性不得不因結婚而辭去工作。在企業管理層中,女性地位與在政府里相仿,級別越高,女性所佔比例越小。
在教師隊伍里,女性的地位要稍高一些:小學女教師比例為65.1%,中學為40.1%,高中為23.7%。可是,一到大學,女性就越來越少了。女助教為20%,女講師為18.8%,女副教授為13.1%,女教授為7.9%。
「男人掙錢,女人持家」是日本家庭里男女分工的基本形態。在經濟上依附於丈夫是日本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人們在電影中看到的男人一進門妻子就迎上去接提包、幫丈夫脫外衣小心伺候的情景目前雖已不多見,但是找一個職業穩定和收入豐厚的可靠丈夫仍是日本女性的基本婚姻觀。
1994年,日本政府決定設立「男女共同參加」辦公室、「男女共同參加」審議會及「男女共同參加」推進本部,此後還制定了《男女共同參加基本法》和《男女共同參加基本計劃》,今年又設置了「男女共同參加」會議和「男女共同參加」局,在推進男女平等方面採取了積極的步驟。然而,日本女性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配角地位尚未發生實質性的改變。日本女性的覺悟和社會地位的提高尚需時日
如果您也認同我的觀點,請您給予採納,謝謝!
③ 日本的婚嫁禮儀
婚姻 日本人的婚姻習俗雖然也受到海外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在本民族的傳統習俗的基礎之上逐漸發展起來的。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是近代以來的巨大社會變革,日本人的婚俗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按照法律規定,日本人在男滿18周歲、女滿16周歲後即可結婚。實際上,當代日本社會已經流行晚婚。1990年,男子初婚年齡為28.6歲,女子為25.9歲。1998年,共有784596對新人結婚,婚姻率為0.63%。當代日本人的婚俗基本上屬於「嫁入婚」,即一般是女方出嫁到男方家庭,也有少數男子由於女方家庭無合適繼承人等原因而入贅,即採用了「婿入婚」的形式,婚嫁的地域范圍也已比原來擴大。他們的婚姻方式大體可以分為「戀愛結婚」和「介紹結婚」兩種。不過,即使是戀愛結婚,一般也都要採用介紹結婚的形式,即都要有介紹人,都要經過相親、定婚、送彩禮、舉行結婚儀式和婚宴等程序。 在現代日本,男女雙方在離婚問題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可以雙方協議離婚,也可以經過家庭法院的調解或裁決離婚,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離婚。二戰以後,日本的離婚率逐漸增加。1998年,日本共有243183對夫婦離婚,離婚率為0.194%,接近於結婚率的三分之一。
④ 明治初期 中期 末期 日本人的婚姻觀分別是怎麼樣的
明治初期:「婚姻當做生活手段的婚姻觀」為概括,只是因為維新過後的大混亂中,從種種只好中解脫出來的人們雖然追求自由的婚姻,謀求自製的呼聲高漲,但由於生活的苦困,人們還沒有建立起近代特徵的婚姻觀。
明治中期:由明治十六年到明治三十年的事件構成,這一時期,國際開始對結婚和離婚進行全國性的統計,另外一方面,掀起了反對明治初期一切西洋化的風潮,是一個宣揚國粹的反對浪潮強勁的時代,政府和領導者公然承認公娼和納妾,另外,多種原因導致明治中期的社會成為一個不重視婚姻,離婚多發的社會,總而言之,這時的婚姻觀是「混亂與後退」的婚姻觀
最後明治後期,這一時期先後出現了《金色夜叉》和《不如歸》兩篇文學作品,是全國數十萬男女受到沖擊並得到很高的評價。漸漸的,識字階層的那種不正常的夫妻心態受到了這些成熟文字的震撼。換言之,這一時期出現了愛的啟蒙這樣的婚姻觀
從婚姻中的各種態度上我們可以看到,明治時期的日本是一個輝煌的躍進的時代,同時,也是一個令人窒息的,甚至充滿悲慘的激烈的時代,男與女 夫與妻之間在權力和地位上都有著天與地一樣的明顯差別
⑤ 日本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嗎
日本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的。
古代日本皇室及貴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側室。歐洲社會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規范。一夫一妻制是規范的,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法律的強制實行的。
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於1880在日本通過,1953在中國,1955在印度和尼泊爾的1963。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對所有形式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國際人權法案的婦女,在180個國家同意實施。第16條公約要求各國給予婦女和男子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夫多妻制被解釋為與16條不一致時,它延伸的多配偶權的男人而不是女人。聯合國建立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EDAW)監控進展的國家實施公約。聯合國正通過公約和條約的一夫一妻制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促進全球婦女平等。
(5)日本人怎麼對待婚姻擴展閱讀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現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歐洲。嚴格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從對偶婚發展而來,產生於歐洲,它的確立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並適應於整個歐洲歷史。
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由於私有制的發展,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里,男子掌握經濟大權,女子處於從屬地位。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出自父親的子女繼承,因此作為妻子必須嚴格保持貞操和對丈夫絕對服從。
生物的自然法則迫使人類需要實行一夫一妻制,那麼從社會性的角度來看,一夫一妻制就更是最合理的了,從社會可能性來談,人類社會自步入農耕時代以後,農業文明和技術有了很大的進步,使得一夫一妻完全有能力獨立地在家庭里撫養下一代,進入文明社會以後,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就有了成熟的條件。
從經濟角度來看,一夫一妻制符合最高經濟效率原則,這個道理很簡單,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生活單位——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的同一結構,這樣將更有效地發揮了家庭各個成員的優勢,對整個人類的經濟活動也提供了更方便的條件。
從人類的文明必然要進步來看,一夫一妻制是最能提前順應文明發展步伐的制度,這個道理同樣不復雜,民主和自由是人類所共同追求的目標,歷史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人人生而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