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
虐待即指夫妻之間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以打罵,凍餓、限制人身自由,強迫過度勞作,有病不給診治其方式,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對家庭成員折磨、迫害、摧殘的行為。」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即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虐待的手段殘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後果嚴重構成虐待罪;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虐待罪規定了兩種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訴的才處理。(二)犯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訴的限制。
『貳』 新婚姻法中提到虐待和遺棄是指什麼,妻子生病住院手術丈夫拒不簽字,住院期間從不探望,這算虐待嗎
妻子生病住院手術丈夫不僅拒不簽字,而且還在住院期間從不探望,是一種遺棄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法中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而婚姻法中的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
『叄』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和遺棄兩個名詞
(一)虐待 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虐待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被侵害人實施虐待行為。常見的虐待行為主要是肉體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體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打罵、凍餓、有病不給醫治、強迫過度勞動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讓其與他人和社會接觸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為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主要從虐待行為的動機、手段、持續的時間以及虐待的對象等方面來綜合認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殘疾者可以認為是「情節惡劣」。虐待在主觀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於其犯罪動機,如是為了離婚而虐待配偶,還是為了逃脫贍養責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虐待的主體需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須是與被虐待者有一定親屬關系且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對於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虐待行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現役軍人虐待俘虜罪等。(二)遺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的行為。遺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侵害的對象則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觀方面,遺棄罪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即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具體包括不承擔經濟上供給的義務或生活上照顧的義務。遺棄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負擔扶養義務也有實際扶養的能力但卻拒絕扶養。在主體方面,遺棄罪只能是對被遺棄人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