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隱瞞婚姻狀況
法律分析:刻意隱瞞婚史屬於不當與過錯行為,違反了夫妻相互忠誠的法定原則,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承擔什麼定處罰的法律責任,但相對人要追究時會有民事法律的責任後果,比如:賠禮道歉,承擔過錯的經濟損失(離婚時財產上會相應少分),構成對方主張離婚的條件要素之一。有過錯與不當行為,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隱瞞婚姻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情節,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申請撤銷婚姻關系,隱瞞婚姻史,對一方傷害巨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㈡ 上海一女子隱瞞已婚身份與另一男子同居,她為此受到了什麼懲罰
在網上的消息中,並沒有關於懲罰的內容,不過從實際角度出發,她逃不過道德和法律的范圍。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一個罪名叫“重婚罪”,大概意思就是在結婚的情況下,又與另外一個人結婚。雖然是“結婚”,但是這個罪名包含以婚姻名義住在一起的情況。如果兩人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就犯有重婚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僅僅是同居,就只是道德方面被譴責,無法用法律進行懲罰。
關於重婚罪的處罰,一般有兩種,一是在自己結婚的情況下,又去與別人結婚;二是已知別人已經結婚,然後去破壞別人的婚姻,並構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從這個新聞看,女子是隱瞞關系,男子應該是不用受罰的。
㈢ 對工作單位隱瞞已婚事實會付法律責任嗎
隱瞞婚姻狀況入職是不會付法律責任,可能構成欺詐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使得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基於該錯誤認識作出的某種行動的行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在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後,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於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並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那麼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據此,用人單位對於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等情況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勞動者只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負有如實說明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