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有結婚證有小孩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沒領結婚證有孩子不需要解除婚姻關系,只能算是解除同居關系。
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不撫養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對孩子撫養、撫養費、財產分割問題等達不成一致意見,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起訴的案由是解除同居關系,然後由法院來判決孩子撫養及財產分配等問題。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不算事實婚姻。
只要不領結婚證,哪怕生了孩子也屬於同居關系,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如下:
1、兩周歲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撫養權
對於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慮到其尚處於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歸屬於母親。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周歲以上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撫養權的,則法院會嚴格地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下列情節可以作為法院優先考慮的因素: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亂模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應當考慮其本人的意見。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岩陪伏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一般以登記為准)。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一般共有處理,根據雙方的出資份額來分割。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與財產移轉或變更登記後,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2、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3、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粗攜,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貳』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叄』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可以協商,結婚或者分手,協商陸衫畝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好小孩撫養問題。結婚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在還沒有結婚的時候就有了小孩子也不要慌張,雙方可以決定是結婚還是分手,關於生育孩子的事情也早森可以進行協商,關於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小孩子怎麼辦很多人有疑問,其實如果不想分手的話可以盡快辦理結婚的手續,接塌瞎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沒有結婚證但是有了小孩子怎麼辦?
可以協商,結婚或者分手,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好小孩撫養問題。
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民法典》(2021.1.1生效)
『肆』 沒結婚證有孩子怎麼辦
一、生孩子沒激啟結婚證怎麼辦
(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結婚照片兩張。如屬未婚生育或未婚收養者,持寶寶出生證或寶寶收養證;
(二)夫妻雙方到各自的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領取一胎婚育證明,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蓋章;
(三)帶著所有證件及懷孕的醫院診斷證明到女方計生部門辦理准生證;
(四)寶寶出生後帶著一胎准生證到醫院登記,醫院給個出生證明,寶寶姓名取好後拿著證明到計生部門登記,計生部門會給醫院出生證明,帶雙方的著戶口本、身份證及證明到公安局辦戶口。
二、准生證辦理的注意事項
(一)准生證可在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或現居地辦理。准生證男女雙方均可辦理,只要雙方證明齊全,在哪一方辦准生證都不是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辦理准生證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會有差異。
(二)異地辦理准生證時,想給寶寶上哪個城市(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城市)的戶口就在那個城市辦理准生證,以避免繁雜的手續。
(三)要先領了結婚證再領准生證。懷孕滿3個月後需及時辦理准生證,以免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准生證延期,對寶寶上戶口不利。
(四)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初婚悄寬(已經拿了結婚證)、未生育(寶寶是第一個孩子),那麼在寶寶出生之後一個月內補辦准生證也是可以的,不會罰款。
(五)如果夫妻二人是初婚,但是結婚證是在寶寶出生之後才拿,那麼,不管准生證什麼時候辦,都會有罰款。
(六)如果夫妻二人有一個是再婚,符合生育情況的,一定要先去計生部門辦理准生證之後才可以生育,不然,罰款會比第二情況高一些。
(七)在外地工作的流動人口,國家專門有政策,方便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詳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辦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配合。另外,也不存在一個地方「指標」滿了,不給辦理生育服務證。
三、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一)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由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於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就是說,對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二)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明運如孩健康成長的一方。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伍』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如果協商不成,產生財產或子女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您的描述,未領證但有孩子,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如果僅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受理。財產糾紛法院會根據你們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糾紛也可以判決由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請問您的具體問題是什麼呢?歡迎與我們聯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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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