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離婚規定如下:
1、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只要帶好以下材料:
(1)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
(2)雙方照片;
(3)戶口簿;
(4)身份證;
(5)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今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謹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3、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相關法律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戚運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相關法律規定的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增加明確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相關法律增加明確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祥仔閉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B.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規定了申請登記離婚的有三十日離婚冷靜期;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根據具體情形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