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案件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屬於身份類型的案件,此類案件裁判生效後,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子女撫養的問題也不能申請再審,而應當另行起訴。關於離婚案件是否可以申請再審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⑵ 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如果當事人對民事調解書不服,認為民事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⑶ 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孫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搭凱肆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綜上所述,下達了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對於生活中發生的一些民事案件,有時候不必開庭審理,法院可以進行調節,並且由法院出具調節協議。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知轎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⑷ 法庭調解後的案件,還可以申請再審嗎
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如果對已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再審申請書和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等材料。
法院庭下調解後怎麼結案?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收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在當事人立案時,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
開庭後調解成功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調解成功訴訟費可減半。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庭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庭調解程序一般為提出調解請求、相關部門確定是否受理此請求、受理後按照規定進項調解等。
1、調解的開始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陸敗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
(1)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2)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
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早肢顫方案。
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飢咐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並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⑸ 調解書再審申請的法律規定
調解書再審申請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對已亮昌兄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敬襲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迅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