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2)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3)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4)贍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5)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6)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8)監護權糾紛: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❷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❸ 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二)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共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四)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五)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憶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六)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七)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八)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九)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❹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❺ 婚姻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婚姻案件應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糾紛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❻ 離婚起訴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談宴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二、離婚 如何收集證據 、離婚案件證據目錄?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 訴訟主體資格 的離婚證據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 與他人同居 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含芹銀,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首侍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