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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婚姻

發布時間:2022-03-08 19:57:17

⑴ 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

如下證據可以證明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2、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生活專用物品、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的;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以下這些證據能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1、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4、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5、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⑶ 離婚需要什麼證據,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哪些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對方出軌、轉移財產、家暴、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以上都是多爭取財產的證據,離婚需要什麼證據?不想和對方過了就是最好的證據。

⑷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感情破裂

法律分析: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1)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2)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3)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⑸ 哪些案件可以提供婚姻家庭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是:結婚證(合法有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材料、子女出生證、子女所撫養費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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