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核心內容:婚姻法規定了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且婚後尚未治癒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四種情形的婚姻無效。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婚姻無效」的含義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宣告無效,
顧名思義就是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宣告無效,也就是必須經法院裁決並宣告無效,才發生無效的法律效力。採用宣告無效方式,有利於國家對違法婚姻的監管,通過具體案件的裁決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義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這里的婚姻無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關系沒有法律效力,不論第二個婚姻中的無配偶方是善意還是惡意,均應認定為無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個婚姻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雙方已經形成互為配偶的身份關系。
(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本條文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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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直系血親包括自然直系血親和擬制直系血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這些親屬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不會產生遺傳學問題,但是依據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直系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四)「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
為了防止當事人將所患疾病傳染給對方或遺傳給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質和民族健康,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結婚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現行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范圍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對具體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確。審判實踐中一般依據《母嬰保健法》和參照衛生部《婚前保健規范(修訂)》所規定的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把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法定結婚年齡
所謂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低於該年齡不得結婚。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根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根據本民族的特點一般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年滿20周歲,女方年滿18周歲
2. 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律認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早於二十周歲,雙方基於自願,且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自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 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正廳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凱頃護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舉孫隱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 婚姻法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法律的認定方式:
1、男女一方或雙方存在重婚、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的,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2、男女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如何確認婚姻無效
法律規定確認婚姻無效必須同時具備已辦理結婚登記和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兩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認定並宣告已經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1、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行使;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以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