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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房產有什麼說法

發布時間:2023-05-28 02:47:48

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父母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❷ 新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對於房產沒有作出單獨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空棗襪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岩薯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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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

新婚姻法下對於房產的規定
其中有六項內容為「新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後買房,除了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婚前夫妻一起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結婚前,由雙方父母各自出錢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為自己家子女的個人財產,而婚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❹ 新婚姻法對房子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參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家庭關系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准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宏雀薯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1.夫妻財產制。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歲寬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蔽者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❺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關於房產新規定如下:1、夫妻離異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房子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如果屬於個人財產的,則不用分配,誰的房子就歸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❻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

1、不動產歸屬權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有明確的規定指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財產應當歸於產權等級方所有,這也是為了公平起見,避免出現按照物絕房屋產權證書獲得的時間來劃分而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兩個人維系的婚姻破裂的時候,雙方都希望能多得一點,所以這時候就需要法律的制約了,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正好彌補了這個空缺。
2、婚前房產權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在婚前也有明確規定的。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將買賣房屋的合同履行完畢遲猜了,那麼房屋就是屬於個人的私人財產了,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房屋財產確定為個人財產是比較公平的。但是如果房產在婚後有增值現象,考慮到另一番的參與,離婚後將會對另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相對來說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3、已賣房產處理
那麼要是出現的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說,一方將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了第三方,這該怎麼辦呢?新婚姻法關於房產也是有明確說明的,新婚姻法顯示只要第三方買方的時候是善意的購買;在支付的時候合適合理的對價;並且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支持追回房屋的。1、婚前房產,要看住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登記人是否兩人姓名。是的話,住房屬於婚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一家一半。如果登記人是一方姓名,那麼,住房產權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無關!但是另一方有出資憑證,那麼他對住房登記人就擁有債權,可以主張!
婚後,不管兩人誰來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2、婚後購買罩旦姿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的姓名,。該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新婚姻法下對於房產的規定
其中有六項內容為「新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後買房,除了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婚前夫妻一起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結婚前,由雙方父母各自出錢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為自己家子女的個人財產,而婚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您。感謝您對看房網的支持,祝您購房愉快!

❼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相信那些走進婚姻的人,都是奔著幸福去的。可誰也料想不到,他們的這份愛情沒能走到人生的盡頭,在離婚的時候也沒有處理好事情,以下了解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1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貸款首付並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即使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登記方所有。下面、律圖將詳細介紹《民法典》中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於婚前房產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2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麼?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3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現在買房子是結婚丈母娘要求具備的,為了婚姻和諧和丈母娘滿意在結婚前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選擇。這樣在以後的分割財產時雙方都有保障,婚姻講究的就是信任感和安全感,只要雙方給予對方足夠的信任和安全感,那麼婚姻的保鮮期會無限延長,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還可以為自己留一條後路,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維護。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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