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未來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可能遇到結婚,比如結婚自願,法定婚齡。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然後就是家庭關系,比如夫妻平等,夫妻雙方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夫妻財產約定。夫妻扶養義寬御改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父母的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遺產繼承等問題
特殊法的適用優於一般法,沒有特殊法按一般法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起訴的時候雙方都不養,法院可以裁定先由一方暫養,如果說判決後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有規定,如果對於個人處理也較為復雜繁瑣,可以委託聯瑞去幫助你處理。
既然要理性解決,那就要先恢復理智,冷靜下來,然後溝通,明確的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也讓對方表達自己的意願,這個過程要反復,互相提問,盡量准確理解對方的意思,多把對方往好的方面想,不要用自己的方式去曲解對方的想法。最後要學會讓步,家庭問題大部分都很瑣碎,甚至沒有對錯,過後想想其實都沒什麼大不了,什麼都別太在意,什麼都別太認真。
有涉及到, 請問你想知道哪些方面的
也是把字打錯了嗎
還是問題描述不清楚
有些看不明白你的意思
麻煩你將問題描述清楚再提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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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師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由律師指導、代為調取對方可能隱藏的婚內財產。比如,律師可以去房管局調取對方是否有私自買賣房產,可以去車管所調取對方是都有買賣車輛,可以去工商局調查對方是不是私下有開設公司等。
另外關於財產分割,根據財產的形態不同,可以慎判分為動產、不動產,貨幣、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股權等。不同形態的財產,有不同的分割形式。如果沒有律師的指導、代理處理這些事,就可能在無形中被少分,自身的財產權益受損。
並且,收集、判斷對方在婚記憶體在過錯的證據,也是需要有專業的知識和處理經驗的。
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委託有專業法律技能的律師,得到孩子扶養權的機率更大。因為律師知道怎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怎麼合理反駁對方的證據,從而更大程度上獲得拆肢法官對自己一方的支援。
另外,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還涉及債務分割、處理的問題。對於判斷什麼是合法債務,什麼是非法債務,什麼是婚內債務,什麼是婚前個人債務,哪些是真實的債務,哪些是虛構債務,等等這些,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僅憑普通大眾自己去處理,很可能會陷入誤區,把本不該由自己承擔的債務,稀里糊塗的承擔了。
以上這些,還只是律師在婚姻家事糾紛中,在離婚糾紛方面的作用。對於財產繼承,子女扶養,老人贍養等糾紛處理方面,律師同樣起著很大的作用。
(蔣川健 律師,福建.廈門)
我也是一個結婚十幾年的女人,不知道你們為了什麼要離婚,但如果女人不想離婚的理由只有幾個:因為她愛她的家,家是她的全部;子女也不能沒有父親;她還很愛你;而完整的家也不能沒有丈夫。你們男人是沒辦法感受到妻子心裡的痛苦的,希望你們冷靜的處理好啊!也只有用冷靜的態度來解決。
2. 家事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家事案件是指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矛盾糾紛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贍養撫養案件、遺產繼承和析產案件、收養關系案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 家事審判包括哪類案件
法律分析:一、不具處分性的身份確認案件
婚姻案件:離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關凳仿升系是否存在
親子關系案件:確認與否認親子關系
收養關系案件:確認與解除收養關系
其他:適用或參照適用特別程序的四種直接影響身份關系存否與變更的不同案件
二、具有一定處分權的身份糾紛案件
離婚案件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案件
探望權案件
監護權案件
變更撫養、贍養大並關系案件
三、具有完全處分權的家事財產案件
夫妻財產分棗老割糾紛(離婚時或離婚後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時或離婚後提出)
婚約財產糾紛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分家析產糾紛
繼承糾紛
三費糾紛(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4.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糾紛主要類型可以分三大階段,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撫養費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 婚姻家庭糾紛指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指哪些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糾紛主要包括:
(一)離婚案件;
(二)撫育案件;
(三)扶養案件;
(四)贍養凱巧案件;
(五)收養案件;
(六)解除同居關系;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伏盯父母;
(八)監護權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缺孫和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6. 民商事糾紛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民商事案件指以民基源商事法律汪鋒叢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案件或糾紛,從大民法的廣義角度,可統稱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構成的案件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調整。困櫻民商事案件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案件、認可和執行其別的法域裁決的案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7. 家事糾紛包括哪些
家事糾紛是指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矛盾糾紛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贍養撫養案件、遺產繼承和析產案件、收養關系案件等。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散清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沖穗前、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族粗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8. 家事糾紛包括哪些案由
法律分析: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矛盾糾紛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贍養撫養案件、遺產繼承和析產案件、收養關系案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 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樣的, 不幸卻各不相同,婚姻糾紛在我國頗為常見,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婚姻糾紛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1、僅舉行了婚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與陶某(女)相識戀愛,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辦婚禮。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稱,雙方從認識到舉行婚禮共給付陶某聘金、彩禮、禮物等共計200000餘元,雙方共同生活僅27天,後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現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返還聘金、彩禮錢等。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邢某與陶某在訂立婚約之時的聘金等是否應當返還。
判決
駁回原告邢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彩禮應返還的情形,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共同生活、不返還彩禮是否造成經濟困難。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本案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締結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並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於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另外兩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還彩禮會造成給付彩禮方生活困難。關於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合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關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2、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嗎?
案情
楊某(女)與陳某(男)於200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陳某被派駐外地辦事處工作,之後,在當地與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陳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但陳某仍未對家庭盡自己的責任和義務。2011年4月,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離婚,陳某同意離婚。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1.陳某對於婚姻破裂是否存在過錯;2.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判決
法院判決:一、准予楊某與陳某離婚;二、婚生女兒由楊某撫養,陳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陳某某撫養費4500元至陳某某十八周歲時止;三、婚後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傢具、家用電器等)歸楊某所有,該房屋的銀行貸款由楊某償還。陳某持有公司的內部股份歸陳某所有;陳某名下的因購買公司內部股份的貸款由自己承擔;四、楊某與陳某各自的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點評
1、關於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楊某主張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陳某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 其它 異性發生男女關系並同居,經質證陳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於陳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6月後未對雙方之女陳某某履行撫養義務,陳某某一直由楊某獨立撫養,故應認定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陳某給付楊某賠償金,不足以體現對陳某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楊某的合法權益。故本案綜合考慮楊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楊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楊某所有。
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由於陳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1100元,另有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及公司內部股票分紅,總收入接近90萬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 教育 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陳某每月給付4500元撫養費。雖然撫養費數額較一般標准高,但該數額並未超出陳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費標准。
3、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案情
李某(男)與華某(女)於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認為李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存在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判決
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1.准予李某與華某離婚;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點評
本案是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鬱、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別於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徵。
本案中,華某提交的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多次、連續、不間斷毆打華某的行為,致華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該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判決准予離婚,且無過錯方華某主張損害賠償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案情
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後邱某常在酒後借故毆打蘇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次報警及向婦聯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後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並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
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邱某婚後多次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應予准許,根據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產生的後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蘇某提供的報警記錄、婦聯求助記錄僅是其單方陳述,病歷、診斷證明、照片等也僅能證明侵害後果,並不能完整證明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實,但邱某對上述證據並無有力反證,結合其親筆書寫的 保證書 ,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認定邱某在婚姻期間多次毆打蘇某的事實。基於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本判決不僅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也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在審理中及時發出人身保護令,有效保護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所謂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簽發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國人大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為保全內容,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根據該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主體為受到家庭成員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對於在訴訟期間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已經或者正在發生,可能危及當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簽發人身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可能受傷害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一定范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以及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 措施 。
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綜合治理。預防和矯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維權意識,對於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湊合過”的心態一味隱忍,要將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狀態。目前,南京市法院、婦聯、公安、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了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機構求助,不僅可以及時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導。鑒於此,呼籲受害女性增強維權意識,面對家庭暴力,應及時報警,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向婦聯組織和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