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重婚罪,怎麼判刑
重婚罪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仍然存在,即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那不再是配偶。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備攔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結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規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一定要判刑,即使是拘役,也是刑事處罰。知道別人有配偶結婚的,也違反了刑法。也就胡沒是說,對於願意做婚外情的第三者,也可能違反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褲滾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❷ 什麼算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一)刑法依據
《中此賣彎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配殲》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森悶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❸ 怎樣算是從婚罪,從婚罪可以判刑嗎
一、概念
重婚罪(刑法第258條),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敬肢非法同居關系,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亮敗世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枯橋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繫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的男人本來就有妻子,但卻利用某種關系,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對外也毫不顧忌,以夫妻關系自居,而女方卻由於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於這類案件,應按強奸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分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盡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里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12.14法復〔1994〕10號)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重婚罪是什麼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為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為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為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本書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系。事實重婚關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范圍。一般的同居關系、包養關系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系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結婚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為重婚罪。
❺ 什麼是破壞家庭婚姻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嗎
在當今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能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有許多。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一條罪責,叫破壞家庭婚姻罪。破壞家庭婚姻罪主要是兩個方面,分別是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這兩個行為都能夠構成破壞家庭婚姻罪的罪責。
在婚姻法中,第三者沒有確定的相關條款規定,所以大部分人對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譴責,而不能將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壞家庭婚姻罪已經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則要依據第三者的行為來判定。
❻ 重婚罪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法律分析:重婚罪屬於侵害婚姻制度的犯罪種類,我國在現代社會當中是堅持一夫一妻制度,也就是一個人只能有一個妻子,如果說在此情況之下的話,還和他人共同的生活在一起,那麼就是對對偶的不尊重,所以必須要進行處罰。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迅櫻簡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頌答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規定,庭審過程中,如果自畝褲訴人對被告人產生惻隱之心或原諒對方,可以撤回對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罰之災。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見,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審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也可以主持訴訟雙方進行和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人也一樣可免受刑罰。
❼ 什麼叫重婚罪
您好。所謂重婚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已經有拍源配偶,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犯罪行為。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的情形,有可能被認定為重婚:
(1)已經有登記結婚的配偶,又與其他人登記結婚;
(2)已經有登記結婚的配偶,又與他人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關清乎系同居生活;
(3)沒有配偶,但是在答賀悉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形下,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
❽ 什麼是重婚罪
重碰桐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悄滾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啟吵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❾ 2021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如何定義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碼磨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遲搭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枝李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❿ 什麼叫重婚罪2022標准
2022年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具體如下:
1、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信碰、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別人成立婚姻關系;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別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別人結婚。
重婚罪的界限包括:
1、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界限。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被拐賣後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等,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且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罪論;
2、 重婚罪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有配偶的人與有配偶或無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基蔽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滑鋒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