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狀況空白不讓領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欄是空白,應該屬於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同時,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候,如果其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的,不影響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當事人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寫清不一致的原因,交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Ⅱ 父母扣押戶口本不讓我結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父母扣押戶口本不讓結婚,這也需要找當地的派出所去解決,或者在親屬當中找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去說服你的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世慧核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搜掘。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碧尺。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Ⅲ 婚姻登記申請不予受理怎麼辦
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可能是因為以下原因:
1、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2、一方或者雙方受迫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
4、雙方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一方或者雙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Ⅳ 戶口本太老了不讓領證
可以到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口證明,然後當事人帶者雙方旁緩慶的 身份證 和戶口證明等證件運握到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處辦理 結婚登記 ,就可以領取 結婚證 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 結婚 的哪姿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怎麼投訴民政婚姻登記不給辦
1、一般是的,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哪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運握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旁緩慶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婚姻狀況空白不讓領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欄是空白,應該屬於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同時,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候,如果其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信息與其現況不一致的,不影響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當事人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寫清不一致的原因,交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辦理結婚證需要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薯坦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數寬桐:《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巧拿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