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當軍人的感情遭遇婚姻涉法問題如何解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行使同樣受到法律的規范和限制。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這是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本人自願離婚,那麼沒有問題,協議離婚就是了。如果兩人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只是當軍人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法律規定,須經軍人同意才能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除外。
Ⅱ 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
提起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另外,還有人想問現役軍人結婚問題!急!!!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你這個還是有點麻煩,因為,結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問題。士官證必須與團以上部門開的證明一樣。我和老公結婚時,也遇到證明和士官證不一致的情況。我老公是森警,他們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證,的都不給。硬說要拿士官證才可以,老公解釋好久說他們沒有使用過士官證,可民政的還是不給辦,說要老公去找出那份為什麼不使用士官證的文件,後來,又解釋了好久,民政的說讓我老公他們團以上的與他們聯系,才行。後來,部隊給出了分證明,才辦下來。民政那老頭,還說如果出拉安置問題要我們自己負責呢…..
所以。我建議你趁新兵下隊的這久,快去辦士官證。要不就找沈陽的幫忙溝通。反正,我覺得回丹東辦,怕不可能,因為,你男朋友的檔案,已經調來沈陽了,而且,還涉及安置問題,領了證後,還要把單子放到檔案里……
還有,如果,你還沒婚檢的話,那就快去,要不麻煩著呢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陪塵返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蘆飢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由於年紀大了,家裡人著急,給我介紹了一個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當兵.他是讀軍校之後直接去部隊的,是個海軍.是個中尉.他目前還是正連,在機關工作,好象是叫做戰勤科..每天就是做點雜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時的,就是接,安排處理一些急發.
對他的初次印象是,長的還是比較帥的,而且給人感覺安全,責任感很強,很正直..於是,我們就從打開始交往..到現在交往將近1個月多,我發現他很幼稚,(與我同歲28歲),思維還停留在學校階段..而且有點大男子..還有一點,他和我雖然在一個地方,但見面機會很少,最多見面,平時的晚上都出不來.即使出來也要請假什麼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來看我,還竟然想在我這里住夜…倒~~!!!
我是一個愛玩的女孩子,有時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麼的,他知道後就很不開心,說我那麼愛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結婚,也很想調到市裡去..他呢,也有這個打算.說以後轉業要轉到市裡,所以房子也要買到市裡去..
關鍵問題是:調工作不是兩天的事情,他轉業也不是自己說了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應該把房子買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後調了工作後再考慮買到市裡去.
由於我是個農村人(家裡在鎮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來的..但聽他的口氣,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買房在市裡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裡有點點錢,但是在山區,對於我們沿海地區來說,他這樣的條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媽媽有重病,要醫治,每天花費塊..
想到這些種種,我都不知道怎麼和他交往.還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時間,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順便去看了媽,.結果他父母對我非常喜歡..他對我也是每天不斷..但,現在他對房子的事情隻字不談..難道想讓我以後租房子嗎??
我現在還不想先提出這個問題,不過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說,我該不該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與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相關內容,是關於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的分享。看完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Ⅲ 軍人如何處理婚姻
具體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
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壞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破壞軍婚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壞軍婚罪的處罰
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軍人如何樹立正確婚戀觀
其實.戀愛和婚姻是雙方相互磨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矛盾。遇到矛盾時,一是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婚戀是以感情為基礎的,但是除了感情還要綜合考慮人品、性格、家庭等因素,婚姻是人生的必須課,沒有及不及格,只有幸不幸福,所以對待戀愛和婚姻要慎之又慎。二是雙方需要進行換位思考,寬容地對待自己的愛人。感情已盡時,瀟灑的轉身,理智的放手,給對方自由,把雙方的損失降到最小。
可以說情感問題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只有端正態度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伴侶,愛時多多包容體諒對方,不愛時及時止損,以平和的心態放手,才能掌控好愛情與婚姻。愛與不愛,都需要理智的對待,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軍人更應該樹立正確婚戀觀....
Ⅳ 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公務員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電話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Ⅵ 如何才能維持好軍人的婚姻
如何使婚姻保持長期穩定?
據報道,大約有40%的美國人的婚姻以離異而告終。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也呈上升趨勢,據統計1997年我國的離婚率是10.57%。由於離婚造成的社會問題眾多,促使社會心理學家去探討如何使婚姻關系保持長期穩定。
家庭的凝聚力包含多方面的內容,如相互間的依賴、共同的信仰、深厚的感情以及對孩子共同的愛等。許多人認為有了這些就足夠了,其實不然,要想使婚姻關系融洽,雙方都感到幸福,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以下是專家 對如何使婚姻保持長期穩定和美滿的忠告:
1.共同承擔義務
家是由兩個人組成的,兩個人的事情總是比一個人的多。況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家庭成員的增加以及要共同應付對方的親威朋友等等。都需要付出時間和精力。如果把這些事情一古腦兒交給妻子或丈夫打理,自己去圖清閑,其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的。
承擔義務是婚姻關系幸福持久的主要基礎,婚姻是兩個人共同的事情,在婚姻關系中,離開了承擔義務,人們便很難長期生活在一起。
2.合乎實際的期望值
結婚前,戀人們總是有美好的憧憬,這樣那樣的期望,而且認為期望的事情會自然而然地到來,但事實決非如此,夫妻倆並不是結了婚生活就能充滿快樂。試想,兩個獨立的人,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和受教育程度,帶著這些烙印走到一起,在以後的生活中,對人,對事的看法肯定會有分歧和爭執,更何況在一起生活,事無巨細,都要交換意見,夫妻雙方在許多問題上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如果不積極溝通,僅憑自己的期望,就可能不符合實際,不快樂也由此產生。
3.靈活性和柔韌性
為避免因人格差異而導致婚姻破裂,夫妻雙方婚後應自願做一些改變。有不少夫妻的性格特徵是互補型的,如丈夫外向、善交際、喜旅遊。而妻子內向、文靜、不願參加社交活動,戀愛時兩人在一起,可選擇一些彼此喜歡的活動,結婚以後,生活中確有不少場合需要夫妻共同面對,這時矛盾和爭執必然出現,因而,婚後某些改變是必要的。
4.相互溝通
有時不愉快的原因是由於缺乏溝通而當事人又渾然不知所致。這時,打破僵局,增加溝通可使問題迎刃而解。如丈夫有時工作繁忙,疲勞不堪,或時常加班,回到家裡自然和孩子、妻子的交流減少;或者丈夫過分專注於自己的朋友而忽略了妻子的某些要求,使妻子不快樂或心生怨氣。這時,妻子應及時向丈夫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共同探討悔早解決的途徑,使自己的願望得以滿足。
5.婚姻具有自私性
很多夫妻一旦結婚生子,形成一個大家庭後,單獨在一起的時間就非常少,似乎忘記了婚姻生活的自私性,由於沒有了自己的空間,夫妻之間單獨在一起的時間更少了,很容易陷入互相不需要的境地配汪,這對婚姻是很不利的。正確的做法是,不管多忙、多累、每天、每周、每都要安排時間單獨在一起,不需要很長時間,15~20分鍾足矣。充分利用這段時光,傾訴彼此對對方的需要,體驗二人世界的溫馨與浪漫。要知道,婚姻是頭等大事,沒有婚姻,家也就不存在了。
6.共同應付危機
許多美滿的夫妻其實也有他們自己的創傷和不如意,他們總是能攜手共同面對困難。實踐證明真誠相愛的伴侶能夠共同分擔痛苦,克服危機,使夫妻關系更加穩定。
7.性生活
性生活在婚姻中的地位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性生活和諧的原則是不斷地學習、適應、溝通和理解。
總之,世界上沒有碧賣雀十全十美的婚姻,也沒有一成不變的模式,但在上述原則下,相互理解、彼此信任並不斷去創造,幸福美滿的生活就會展現在你的面前。
多打電話
Ⅶ 軍人婚姻保護法
實際上不存在軍婚法這部法律。
軍婚法是指保護軍人婚姻權力的法律條文、法規統稱。
所以第一個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也就是說,軍人出軌,屬於重大過錯方,不再受此條保護。
按照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檔枯絕處理;協議不成時,由行姿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敗慎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二個問題,我前面也說了,不存在軍婚法。
具體的保護法律就指兩條:
1、《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Ⅷ 對軍人婚姻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精神。1、違背了平等原則;2、違背了保護婦女權益原則;3、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不符合我國軍隊建設發展的要求。二、軍人婚姻應應該通過加強軍人社會保障來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Ⅸ 革命軍人應當怎樣正確調整和處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現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來,各級審判機關絕大多數是認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貫徹了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也有某些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按照這項規定辦事,在工作上表現無原則以及不慎重、不嚴肅的態度,因而產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調查研究輕率處理。如有的捏造「對方三年已無音訊」為離婚理由;有的隱瞞軍屬身份,謊稱對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離婚。受理法院不作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切實,不慎重,受了欺騙蒙蔽,輕率判離。第二,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如有的革命軍人配偶,不經離婚另找對象結婚,軍人向法院提起控訴,受理法院不能堅持正確的原則依法處理,而認為:既已另外結婚,說服不回來,也沒有辦法,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抹煞革命軍人合法的婚姻關系。第三,害怕負責,放棄原則。如有的軍人配偶,因離婚要求不能取得軍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殺」要挾法院,法院不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從各方面教育軍人配偶關心愛護革命整體利益,鞏固其與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而竟在這種要挾之下放棄了原則,輕率判離。
檢查發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審判人員對於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重大政治意義認識不足,不了解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就是保護革命戰爭利益,就是與鞏固革命軍人的戰斗意志,捍衛祖國保護人民的偉大愛國主義事業,有著直接的重大的關聯,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體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體利益的一個方面,它應該而且必須服從革命整體利益。
為了端正思想,正確貫徹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處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依法駁回;對於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嚴格按照法定手續辦理。
(二)對於以「多年不通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者,首先應切實查明是否革命軍人配偶,情況不弄清楚,決不允許輕下判決。對於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確切調查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系,以及有多久時間沒有通訊關系,不通音訊的原因,與如何證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間內,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者,應將申請書函經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沒有該軍人同意離婚的確實證明,不準離婚。無論准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均應經由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的辦法對於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及查有下落的現役革命軍人不應採用。同時對這類案件判決前後,仍應多方面向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充分的說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意外。
(三)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判決革命軍人離婚者,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亦應接受革命軍人的申訴,按照再審程序重為審判。在再審判決未確定前,軍人配偶不得另行結婚,其已結婚的亦為非法。
(四)對於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不法分子,應依法制裁,對於軍人配偶以謊騙或要挾法院作不正確判決者,也應給以批評教育。審判人員對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違法判決,應進行檢討,將檢討材料經由上級法院審核後轉送該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必要時並在報上公開檢討。
(五)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時,應盡可能邀請當地駐軍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況,正確處理,並通過典型案件加強關於愛護革命軍人的愛國主義教育。
Ⅹ 現代中國軍人的性問題如何解決
1、中國《兵役法》第十二條規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所以對於這部分士兵(占據現役軍人的絕大多數)而言,日常的訓練、作息制度和源鍵適當的精神開導可以較少的引發性需求。
2、同時針對以軍人為職業的長期從事軍隊管理,裝備管理的軍官、技術士官則有隨模襲軍家屬安排政策,比如《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關於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請示>的通知》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3、中國軍隊對於精神文明的教育也是多種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文工團。總之,性問題對於中國軍隊來說不是根本性的問題,雖然從某種角度上會壓抑了一部分人的這種潛在的需求,但為了廣大人民利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能夠也必須經得起這個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