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麼樣才能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
撤銷婚姻的兩種情況: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必須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使對方明確知曉其患病情況,以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患病一方隱瞞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麼「受騙方」在結婚後知道其患病情況的,有權申請撤銷婚姻。想撤銷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就沒有了2、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而且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羨做梁一年之內提出,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兄運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胡孝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② 撤銷婚姻怎麼辦理
可撤銷婚姻的辦理方式:(一)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前往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三)婚姻登記機關對審查屬實的,應當做出撤銷婚姻關系的決定書,並收回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鎮攜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臘旅大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輪豎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③ 結婚證怎麼撤銷
可以撤銷結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畢羨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政府請求撤銷婚姻。
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手信拍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坦喊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④ 結婚證撤銷流程
1、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2、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2、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4、婚姻登記機關擬寫「關於撤銷__與__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5、婚姻登記機關將《關於撤銷__與__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余態迫結婚譽謹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⑤ 怎麼撤銷婚姻登記
(一)婚姻登記撤銷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二)婚姻登記撤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辯歲察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婚姻登記撤銷的流程: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攜茄告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雀激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⑥ 剛領證怎麼撤銷婚姻
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慎碼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 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離婚的方式有兩種,流程分別為:
(一)協議離婚,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寬棚哪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二)訴訟離婚,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和嫌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