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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房產怎麼分配

發布時間:2023-05-25 08:10:49

①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分割

婚後房產分割方答基碰式為:
1、婚後買房,無特別約定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2、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平分。
3、一方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於出資一方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的,按出資額分
一、婚後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鋒坦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分割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婚後財產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沖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談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② 新婚姻法下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

新婚姻法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1、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銀宏高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絕首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鋒尺的補償。

③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法律條文解讀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規定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

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三)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者悉薯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首者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陸扮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④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如何分割,主要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一般常見的分割有以下幾種:
1、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哪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者銷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一方購買,婚後共同還貸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共同還貸情況,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4、按揭貸款購買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李嫌帆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⑤ 新婚姻法房產是如何分割的

新婚姻或殲法房產分割的方式有:

1、一方贈與不予分割。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如果一敬液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不予分割。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亮團物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不予分割。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⑥ 2023年新婚姻法房產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拍攔搜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衡備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界定:一、關於婚前財產、什麼是婚前財產?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襲歷經取得的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二、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如何界定?1.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三、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如何分割?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2.婚前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⑦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2020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2020
很多人比較好奇,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雙方共同進行還貸,但是首付款是一方所出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離婚之迅旅後房產是怎樣分割的呢?
1、對於這點,根據新《婚姻法》的第十條給出明確的,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此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畝扒凳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此外,關於房產分割,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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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2020新婚姻法房產分割規定

2020新婚姻法房產分割則汪規定
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一直是的矛盾所在,那麼2020新婚姻法房產分割規定是怎樣的呢?
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悶升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麼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3、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螞盯老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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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法律條文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規定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茄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陪納蠢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蘆陪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3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佔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於所佔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1)投資成立合夥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並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並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佔一半份額。(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並處理。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並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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