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中欺騙欺瞞的後果
一、婚姻中欺騙欺瞞的後果有哪些
1、婚姻中欺騙欺瞞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可以撤銷婚姻的情況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② 什麼是騙婚 法律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男性騙婚。通常表現為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巨額經濟補償。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二)女性騙婚。通常表現為: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後和其他男子再結婚;2、為騙取准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後,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佔對方財產的;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三)對騙婚的處理:騙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不存在感情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③ 欺騙的婚姻還需繼續下去嗎
欺騙就是背叛,只存在一次或無數次,當婚姻出現欺騙就沒有必要再繼續下去,一次不忠百次不用。
婚姻中的欺騙行為可以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甚至離婚。作弊會對婚姻造成非常嚴重的心理創傷會讓人們認為伴侶出軌是他們的錯,不重視婚姻中的致命傷會讓人懷疑婚姻是否有繼續下去的必要。沒有人願意在一段錯誤的婚姻中付出所有的代價沒有任何意義包括生命。
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大多數人認為婚姻應該是一種承諾,不能完全違背諾言。
無論你選擇什麼樣的婚姻最重要的是你應該愛和信任你的伴侶。因為你需要知道真正的幸福的婚姻是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相關心,互相支持。而不是互相欺騙。欺騙對方傷害自己的感情背叛婚姻。這樣的婚姻不會長久。
婚姻需要共同管理。婚姻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擔當,兩個人的心不一致,時,我們不能互相理解,更不用說在許多的婚姻中兩個人最需要的是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
當遇到任何麻煩,可以選擇交流,互相溝通,這樣就可以保持一段幸福的婚姻。夫妻應該是真正的知己夫妻之間應該有良好的溝通即使他們非常親密他們也應該有同樣的想法願意成為夫妻。當彼此相愛時,應該經常溝通一起感受彼此的內心面對婚姻中的許多矛盾,兩個人通過交流解決問題,只有這樣兩個人才能永遠的幸福快樂走下去。
總之,夫妻是這個世界上最親密的關系,但如果不能很好的遵守這種關系,婚姻也很難延續到最後。兩個人沒有坦誠相待,存在欺騙,這樣的婚姻沒有必要繼續下去。
④ 什麼是騙婚 法律上如何處理
什麼是騙婚 ?以前一說到騙婚,大家都會想到很多女人為了分房產實行騙婚的手段,現在新婚姻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不過騙婚的情況可遠不止騙房產這么簡單哦!
一、騙婚的特點、性質
以與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以合法的形式(結婚)掩蓋非法目的(騙取錢財),是一種騙婚的行為。這種騙婚的行為具有一個特點,違法行為人確實與被騙的當事人進行了婚姻登記。
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唐某與張某的婚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二、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因此,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來判決離婚時,確實有點牽強。從婚姻法的本意來看,感情破裂標准應適用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婚姻關系當事人離婚時的情形,而不適用於此類案件的情形。
再看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以上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顯然,張某的情形不屬於前兩項的情形。如果適用第三項,被騙人則還應該就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如舉證不能,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從婚姻法的本意看,所謂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發生在當事人有真實的締結婚姻目的的情形下,而不適用於本案案件的情形。
三、用民法規定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
那麼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准。這就意味著,當採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後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於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並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因此,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於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⑤ 遭遇婚姻詐騙了怎麼辦
婚內詐騙的處理可以是積極收集證據報警,提供被對方詐騙的相關證據。例如轉賬記錄,或者索要錢財的聊天記錄等等。婚姻詐騙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及詐騙罪。婚姻詐騙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及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婚姻詐騙主要是指一方以騙取高額財物為目的,虛構欲與另一方結婚的事實,騙取了另一方彩禮或者其他財物的行為。此行為如果嚴重的話,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如果遇到婚姻詐騙的行為,要第一時間報警,並且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結婚證)、聯系方式、索要錢財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向警察提供,爭取早日刑事立案。
婚姻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手段上採取了虛構了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結果是使被害人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這也提醒廣大青年男女,不要輕信各種徵婚廣告或者交友軟體,還是要耐心相處。結婚不要心急,沒有經過持久的接觸無法真正了解一個人,還是要留出一定的相處時間。在結婚之前或者之初,雙方之間最好不要有太高額的債務往來或者其他金錢往來,避免雙方是現金往來,如果有經濟往來,保留好轉賬記錄。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一、遭遇騙婚應該如何處理
1、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因此也就沒有騙婚罪之一罪名。
2、但如果一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穩瞞事實真相,假借婚姻騙取財物,事後攜款潛逃,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調查取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如何解除婚姻詐騙關系
1.被騙想要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