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撤銷婚姻登記的具體流程
撤銷婚姻的步驟如下: 1、當事人向原 婚姻登記機關 提交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2、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3、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團滲申請書》並簽字; 4、但是人宣讀申請書並簽字; 5、婚姻登記機關報民政部門或鄉政府審批後,予以公告。根鎮或轎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御肆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Ⅱ 撤銷婚姻怎麼辦理
可撤銷婚姻的辦理方式:(一)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前往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三)婚姻登記機關對審查屬實的,應當做出撤銷婚姻關系的決定書,並收回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鎮攜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臘旅大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輪豎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婚姻登記怎麼撤銷
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婚姻登記信息錯誤怎麼辦
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Ⅳ 婚姻登記兩次怎麼撤銷
婚姻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撤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機關 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春擾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拿森雀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消早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Ⅵ 婚姻登記人員辦錯登記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 攜帶證明:1、 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快照服務;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 法院調解書 )(或 法院離婚判決書 )註:持初級 法院判決書 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因婚姻登記錯誤而導致婚姻無效怎麼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可以尋找以下救濟方法: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如搭困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渣念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枝嫌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Ⅶ 結婚證撤銷流程
1、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2、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2、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4、婚姻登記機關擬寫「關於撤銷__與__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5、婚姻登記機關將《關於撤銷__與__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余態迫結婚譽謹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Ⅷ 結婚登記預約錯誤怎麼辦怎麼取消
要是男女預約的結婚登記錯誤的話,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前,打電話或直接到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說明,然後看是否能修改預約登記的時間。Ⅸ 怎麼撤銷婚姻登記
(一)婚姻登記撤銷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二)婚姻登記撤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辯歲察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婚姻登記撤銷的流程: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攜茄告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雀激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Ⅹ 結婚登記能否撤銷
可以撤銷結婚登記,但是是有條件的。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早此婚姻。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四)當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漏睜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返碼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