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
1、申請主體不同,無效婚姻的申請人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撤銷婚伍橘坦姻的申請人一般是擁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本人;
2、申請時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而可撤銷婚姻只能在撤銷權存在的時間內提出;
3、侵害的主體不同,無效婚姻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可撤銷婚姻一般是侵害婚姻本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腔桐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伍坦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貳』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回答:無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在撤銷之前這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銷之後這個婚姻就屬於無效的婚姻。
兩者的聯系在於,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之內撤銷掉可撤銷的婚姻,那可撤銷婚姻就屬於無效婚姻。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無效婚姻適用的情形是違反了《民法典》對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實質上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形式上必須去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二,實質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男女雙方要達兄亮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的適用情形則包括:第一,被脅迫結婚的情形;第二,隱瞞疾病的婚姻。
2、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則分為兩個階段,在未撤銷之前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銷之後屬於無效的婚姻,
3、可撤銷的婚姻,沒有過錯的一方享有撤銷權,這個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的時間是一年,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婚姻就會成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
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只違反當事人意願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好派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鎮御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升者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御笑岩益羨襪寬。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叄』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滲鄭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形成的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差頌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州洞及利冊世枯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請求權的存叢慶頌續期間不同:
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返弊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肆』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伍』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雀悶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頃唯彎形成的婚姻。
第二、請求權人不同。
第三、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第一、形成山李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請求權人不同。
第三、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陸』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二者發生的情形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存在構成重婚的情形、女方未達20周歲或男方未達22周歲、雙方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由法律扒早規定婚姻無效。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結婚存在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受害方可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請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迅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畝此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