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 , 跨國婚姻辦理結婚證要麼就在中國 , 要麼就在對方戶籍所在國 。 如果在對方的戶籍所在國 , 那麼就需要根據對方的戶籍所在國的相關婚姻登記條例執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2. 跨國離婚怎麼辦理
1、跨國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一、跨國婚姻如何離婚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1、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枝鬧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局喚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5、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二、涉外婚姻離婚由哪個法院管
1、我國的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猛臘罩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跨國婚姻的締結需要注意什麼
通常兩個不同國家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我們就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民法典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法的;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
5、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3.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理
1.外國人一方需要提供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
2.其他學生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再婚者需提供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3.雙方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外國人攜帶本人的有效護照,以及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有關機關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5.詢問雙方是否自願、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6.對於符合條件的當場准予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咐物好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螞伍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衡鉛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一、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1、跨國婚姻辦結婚證如下:
(1)當事人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館認證,或經第三國駐華使館認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跨國婚姻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材料
跨國婚姻在中國結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中國公民應提供: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外國人應提供: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跨國婚姻需要的手續如下: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准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盯謹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睜則粗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5、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悉鎮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跨國婚姻辦結婚證流程如下:
1、申請,可持相關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都是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3、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7.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跨國結婚手續如下:1、雙方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外國人攜帶本人的有效護照,以及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有關機關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3、詢問雙方是否自願、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4、對於符合條件的當場准予登記、發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跨國婚姻在辦理結婚證時,必須要帶的證件具體如下:
1、有效護照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證明的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使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3、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一、跨國婚姻辦理結婚證的流程具體如下:
1、凡證件齊全,符合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相關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程序為申請;審查;登記;
3、辦理結婚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4、經過登記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綜上所述,跨國婚姻在辦理結婚證時,必須要帶的證件具體有有效護照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本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證明的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使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外國人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