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周法律制度對後世立法的影響有哪些
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罰:西周將天與德、德與刑巧妙地聯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則指導下的「明德慎罰」、「刑茲無赦」和「刑罰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
(2)配散呂刑:「呂刑」也稱「甫刑」,記載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呂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含義是指西周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4)禮刑關系: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而刑則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則始於西周。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並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刑罰原則:三赦——老、幼、蠢。2.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三宥——過失、不知、遺忘;過失——生;故意——非生;慣犯——惟終;偶犯——非終。3.罪疑從輕、罪疑從重原則。4.寬嚴適中原則。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賊(破壞禮法);芷(隱匿賊)。2.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冠攘奸尻罪(聚眾搶劫罪);盜(竊取財物);奸(盜用國家寶器)。3.瀆職罪:惟官(畏權勢)、惟反(徇私枉法)、惟內(為親屬徇私枉法)、惟貨(貪贓枉法)、惟來(受人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
(6)民事立法:
A.契約:西周時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並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質劑,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傅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
B.婚姻: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C.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製。(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後期:嫡長子繼承製牢牢確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常設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爛賣兆」,實際負責輔助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
B.獄、訟: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稱為「斷獄」。
C.五聽:一是「辭聽」,二是「色聽」,三是「氣聽」,四是「耳聽飢租」,五是「目聽」,即運用察言觀色進行審訊以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方式。
❷ 【歷史】關於西周法制對後世的影響
西周襲臘的「禮治」是建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土地王有制的基礎上的,維護了貴族世襲特權和統治人民的主要上層建築。
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的思想家繼承並修正了西周禮治精神的儒家和反對並批判西周禮治思想的法家的精神,並且展開了一場立法之爭,禮法之爭的重點就是「刑不上大夫」這一特權主義。
在當時思想領域的百家爭鳴中,以孔丘為代表的儒家和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進行了一場長達百年的思想碰撞,以法家的勝利而告終,建立了以法磨禪卜家思想為代表的先秦王朝。
但是沿承西周禮治的儒家也在先秦時期得到極大地發展,修正了瞎穗周禮的某些觀點,主張「尊賢使能」、「禮下庶人」。
儒家思想確立了中國傳統法律「禮主刑輔」的基本原則,在禮與刑的問題上,強調了禮的主導地位,並且奠定了中國封建特權法的理論基礎。
兩漢時期,自漢武帝開始確立了以儒家為主導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並且引經決獄,以《春秋》中的經義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立法實踐中「納禮入律」,使禮率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體現。
雖然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火連連、時有武人任刑肆殺,但這一時期延續了漢代以來法律儒家化的發展方向,順應時代進步的趨勢。
禮法結合綜治模式自秦漢整合到西漢形成,又經魏晉至唐最終定型,儒法合流、全國統一和儒家思想的占據統治地位,周禮的「尊尊」、「親親」和「男女有別」等原則經過改造又演變成「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並逐步經典化,終於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禮教。
❸ 中國西周時期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❹ 「七去」,「三不去」制度對後世有哪些影響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時期中對於婚姻的解除所作的習慣性規定。正式歸入律法,是從唐代開始
「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特別要說明的是以下三點:無子,是就妻子過了五十歲以後來說;口多言,指撥嘩仿弄是非、離間親屬。妒,更多是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惡疾是指耳聾、眼瞎、腿殘疾等嚴重的疾病。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無所歸」咐蘆基:指妻子無娘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衡謹「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❺ 如何評價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較重要,它奠定了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礎,西周以後歷朝歷代基本上沿襲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沒有太大發展。
西周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締結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關系的締結有其原則,按周禮規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締結婚姻要經過六禮。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被稱為七出(七去);但當出現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三種情況被稱做三不去。
❻ 氓在西周時期的婚姻法是合理的嗎
答:不合理。西周時期的婚姻法規定,男子可以有多個妻子,而女子只能有一個丈夫,這種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價值觀,也不利於社會的發展。首先,這種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會給女性帶來不公平的待遇返昌,男性可以有多個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個丈夫,這種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會給女性帶來不公平的待悔世肆遇,這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價值觀。其次,這種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會影響社會的發展,男性可以有多個妻子,而女性只能有一個丈夫,這種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會導致家庭的不穩定,從而影響社會的發展。最後,我們應該尊重婚姻的平等,支持婚姻的碧轎自由,尊重婚姻的尊嚴,支持婚姻的平等,以維護婚姻的尊嚴,促進社會的發展。小貼士:婚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關系,應該尊重婚姻的尊嚴,支持婚姻的自由,尊重婚姻的平等,以維護婚姻的尊嚴,促進社會的發展。
❼ 七去三不去是如何體現宗法倫理精神的
七去三不去從婚姻上體現了男尊女卑的宗法等級制度。古時七去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三不去包括:妻子無娘家可歸明陸;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西周婚姻關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則,其內容的設置和權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護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穩定和延續,也體現出明顯的簡洞男尊女卑觀念。「三不去」對男方單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實質並非維護女子權益,出發點仍然是維護禮治和倡導宗法倫理道德。
西周婚姻制度對後世的婚姻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漢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關於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規定,大體沒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內容。後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礎上損益而成。
西周婚姻制度的習俗
西周時,婚姻要合乎禮制的規定,才會被社會所承認。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按聘娶禮制,遵守「六禮」的習俗。
西周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當時人們已認識到「男女同姓,其激咐頃生不蕃」的道理。這一點有重要進步意義。恩格斯說過,凡限制血親婚配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間的結婚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在離婚方面,西周已有「七去」的規定。這個規定說明,離婚問題,取決於丈夫,主要取決於父母,婦女處於無權地位。
❽ 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主要規定,在唐律中有何變化與發展
《戶婚》是中國封建時代規定戶籍、田土、賦役、婚姻家庭等事項的法律。有關戶婚的法律規定發端於戰國、秦朝。漢《九章律》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晉律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隋《開皇律》中又將關於婚、戶的規定合為一篇,《大業律》中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唐代的戶婚立法在中國封建社會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現存的《永徽律》以戶婚為第四篇,共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一)婚姻的締結
父母之命模空、媒妁之言 《戶婚律》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戶婚律》「嫁娶違律」條:「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余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
2.六禮 《唐律》: 妻者,傳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禮, 取則二儀。就是說男女雙方結為夫嫌游妻, 六禮備謂之聘,六禮不備謂之奔。 六禮的具體步驟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婚姻成立還必須具備婚約,這是六禮的一個重要組成環節,有了這一環節, 婚姻之事於是定,產生人身的約束力。
3 .婚姻成立的要件(1)嫁娶有媒 按照《周禮》的記載,西周就設立一個官方機構叫做「媒氏」,「掌萬民之判合」 《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疏議雲為婚之法, 必有行媒。沒有媒妁的婚姻就成為非法婚姻。 《唐律疏議·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4「違律為婚」條規定:「諸違律為婚,雖有媒聘,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
(2)婚書 所謂「報婚書」,即書面的婚嫁協議,是男女雙方旦者瞎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議》卷13對報婚書:「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
❾ 西周時期法的體系
名詞解釋:
1
九刑:
(
1
)西周初年的刑書。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
2
)
墨、劓、剕、宮、
大辟流、贖、鞭、撲,九種刑罰
2
《呂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
命司寇呂侯制定
的一部法律
,
名之為《呂刑》。
規定刑罰的種類及適用刑罰的原則。贖刑是其核心內容,其刑罰原則是
「
明德慎
罰
」
。
3
質劑:
西周的買賣契約。
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
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
質
」
,
指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
劑
」
指買賣兵器、珍異之物的較短的契
券。
「
質
」
、
「
劑
」
由官府製作,由專人保管。
4
、傅別:
西周的契約。為保證債的履行,要求當事人訂立契約,稱為
「
傅別
」
。
「
傅
」
是把債
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寫在契券上;
「
別
」
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後一分為二,雙方
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5
「
六禮
」
:
西周禮制所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納采、
問名、
納吉、
納征、
請期、
親迎。
對後世影響很大余正,中國古代聘娶婚嫁源於此。
6
、
「
七出
」
:
西周解除婚姻關系七條理由,
也可稱
「
七去
」
。
男子可以七條理由中任何一條休妻。
這七條理由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7
「
三不去
」
:
西周維護婚姻關系的三條理由。
男方在三種情況下不能休妻:
無娘家可歸的、
曾
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貧
*
後富貴的
.
對穩定婚姻關系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8
五聽
」
:
西周時期形成的審理案蠢察件的制度。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要求審理案
件時特別注意觀察當事人在陳述時的語言表達、
面色、
喘息、
聽覺、
目光豎檔悔這些方
面情況。實際上是審理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觀察方式。
9
五過
是西周時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
具體內容是:
惟官,
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
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
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
「
三刺
」
制度
/
之法
西周凡遇重大疑難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決定。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
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簡述西周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11
鈞金束矢
西周時期。
訴訟雙方交納的訴訟費。
刑事訴訟中稱為
「入鈞金」
民事訴訟中稱為
「束矢」
12
質人
質人是管理市場的官員。
答:
(
1
)天罰思想: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對商朝統治者單純信奉天命政策的
轉變,
由信奉天命發展到與保民並重,
通過保民來獲得天命。
(2)
「
明德慎罰」
:
「明
德慎罰」是「敬天保民」的具體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眾、對民眾行仁政,施用
刑罰要慎重。
(3)
禮治思想:親親、尊尊。親親就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
尊就是要服從周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
西周立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
強化了血
緣關系,
並把血緣上的親親原則與政治上的尊尊原則密切結合起來。
以血緣上親
疏、嫡庶的標准,來確定身份等級,來分配權利義務。
間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1
、矜老恤幼的原則
2
、區別故意與過失、貫犯與偶犯的原則
3
、罪刑相當的原則
4
、罪疑從輕、從疑從赦的原則
5
、
「
罰弗及嗣
」
罪不相及原則
6
、同罪異罰原則
7
、世輕世重原則
8
、正當防衛原則
試論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
1
出禮入刑。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
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而刑則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
統治者以禮為主,以刑為輔;只有當禮失去效用時,才施用刑罰,刑是禮必要
的補充。同時,刑的制定和實際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禮為指導,用刑是為
了更好地維護禮治秩序
2
「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
「
刑不
上大夫
」
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並
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
簡述西周時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西周時期的法律規范對婚姻制度已經有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
1
)實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個,不得以妻為妾,也不
能以妾為妻。
(
2
)明確禁止有血緣關系者結婚。西周時期已經認識到,同姓為婚不利於
子女的健康,而娶於異性可以聯結兩姓宗族,達到加強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
3
)婚姻必須秉承「父母之命」、經媒人的介紹才能締結婚約,婚姻的成
立須履行一定的儀式,
即所謂
「六禮」
:
納采、
問名、
納吉、
納征、
請期、
親迎。
(
4
)在解除婚姻關系方面,丈夫居於主動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種理
由離棄妻子,即所謂「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但是通過「三不去」對丈夫任意離棄妻子有所限制。
簡述西周的契約制度?
西周的民間買賣要通過「質人」
,
「質人」是管理市場的官員。質劑:適用於買賣關系
的契約形式;貨物買賣要以券書為憑證,奴隸,牛馬等大宗買賣使用長券,稱為質。兵器,
珍異之類的小宗買賣用短券,
稱為劑。
質劑由官方製作,
一旦發生契券糾紛,
質人有責任受
理。
傅別:
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
傅是把契約寫在竹簡上,
別就是把寫有契約的竹簡一分為
二,交雙方各自執有,一旦發生糾紛,官府將竹簡左右驗合,再決斷是非。
簡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內容。
1
同姓男女禁止結婚
2
居父母喪期,三年不得嫁娶。
3
不同等級之間不準通婚。
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❿ 西周的婚姻制度對古代社會的影響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嫌坦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芹伍桐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橘敏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