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哪裡結婚去哪裡登記
一、辦理結婚證在哪兒都可以嗎
結婚證在兩人戶口本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辦理。
二、結婚證辦理程序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結婚辦理條件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② 邢台市橋東區結婚證領證的民政局在哪呀
在新華南路,一直往南走,過了新興大街,再往南,快到東郭村了,路西。
③ 婚姻登記處在什麼地方和上班的時間
婚檢完全免費自願的,
婚檢與否全拼當事人的意願,
完全免費自願的
婚姻法規定
男不得少於22周歲,
女不得少於20周歲,
辦理婚姻登記,
需帶雙方戶口本,身份證,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
法定節假日不辦公
④ 結婚登記去哪裡啊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需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戶ロ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申請。登記機關會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婚姻登記機關會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並且分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結婚登記應該去哪 是在哪裡都可以 還是必須去戶口所在地。。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規定,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⑥ 婚姻登記處搬哪去了
沒有一個男人會永遠那麼有耐心來哄女人的,特別是當戀愛走入婚姻之後,...
⑦ 邢台地區辦理結婚證的手續!!!!!!
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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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⑧ 邢台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婚姻登記處在哪兒啊怎麼走
高新區民政局。
請參考【婚姻登記有關的事項:
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願意結婚(自己把握)。
2,結婚年齡:男性至少22歲。女性至少20歲。
3,任何一方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文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身份證。
2,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胸圍大小的彩色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婚姻登記手續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文件的面積要求?永久居留的黨,縣級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或鎮人民政府)申請。
2,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各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副本。
3,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前的個人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欄簽名或按指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文件,聲明,在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婚姻登記的時限,收費
登記時間:證件齊全,當場發給結婚證上登記的材料。
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9元每雙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註:
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
戶口簿,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公安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不能發行或加蓋印章的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辦公室介紹他們的集體小冊子,我賬戶卡或加蓋單位印章,記錄其戶口簿的婚姻登記副本。
⑨ 結婚登記的機關在哪裡
1.結婚登記的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2.結婚登記的程序:
在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第一,申請。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填寫結婚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
依法履行申請程序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離過婚申請再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即離婚證、准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是,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登記,共同接受審查,不能採取委託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登記時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申請書的,可提出口頭申請,由委託人代寫,最後需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指印)方為有效。
三是,當事人申請結婚時,須攜帶個人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三張和3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張。由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公章並不得任意塗改,其有效期通常為兩個月,過期無效。
四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婚前強制性婚檢也隨之取消。但為了家庭幸福、後代健康,建議准備結婚的男女自覺婚檢。
五是,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說明當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婚姻狀況等情況,屬於履行義務的性質,並非法律賦予該組織享有的同意當事人結婚與否的法定權利。只有婚姻登記機關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批准機構。因此,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應該及時、如實地提供其婚姻狀況的證明,不得隨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出具證明。若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
第二,審查。審查是結婚登記的中心環節,是申請的繼續,登記的基礎。它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審查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證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符合法定要求;證件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證件是否有偽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還須親自調查。
二是,審查條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包括男女雙方是否本人完全自願;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已有配偶;有無違反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有無禁止結婚的疾病。
審查中,婚姻登記機關可就需要了解的情況,向當事人提出詢問,當事人有如實提供情況的義務,不得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機關也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登記。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進行正式的登錄和記載,簽發《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