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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更改

發布時間:2023-05-22 07:52:50

❶ 新婚姻法房產更改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每一項關繫到人們生活法律的推出,總是會讓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因為法律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而法律規定的更改必將影響一部分人的利益,接下來,小編來給大家說說新婚姻法房產更改規定是怎樣的,大家都來了解一下吧。
新婚姻法房產更改規定是怎樣的
房產證姓名更改流程詳解,贈與:假定房產產權人甲方想在自己的房地產權證上加上兒子的姓名,那麼他能夠挑選將房產的部分產權贈吵胡與給其兒子。甲方和其兒子步應先到公證部分處理房產的贈與公證,然後到財稅部分處理完稅或手續,再到市土地房管局的測繪部分出具測繪附圖,後持房地產注冊懇求書、完稅或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市土地房管局銷售注冊部分懇求房地產權贈與注冊,添加甲方的兒子為房產共有人。如材料齊全,市土地房管局能夠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權證。銷售:假定房產產權人甲方想在自己的房地產權證上加上其兄弟的姓名,那麼他能夠挑選將房產的部分產權賣給其兄弟。甲方和其兄弟能夠持房地產改變注冊懇求書、房地出現意合同、房地產測繪部分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市土地房管局銷售注冊部分懇求房地產權改變注冊,添加甲方的兄弟為房產共有人。如材料齊全,市土地房管局能夠在10至15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權證。
析產以房產析產注冊添加房產共有權人僅適用於夫妻之間。假定房產產權人甲方想在自己的房地產權證上加上愛人的姓名,那麼他除了能夠挑選以上贈與、銷售方法外,還能夠挑選房產析產注冊。甲方和其愛人應先到公證部分處理房產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後到財稅部分處理完稅或手續,再到市土地房管局測繪部分出具的測繪附圖,後持房地產注冊懇求書、完稅或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市土地房管局銷售注冊部分懇求房產析產注冊,添加甲方的愛人為房產共有人。如材料齊全,市土地房管局能激碼夠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權證。
新婚姻法房產更改有什麼新政策
新婚姻法婚後物產的最新要求,新《婚姻法》要求:「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物產歸其擁有,除非書面約好,不會轉化為夫妻同有物產。」新婚姻法司法解說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闡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同有物產購買的房產,房產權屬證書注冊在一方名下的,應當斷定為夫妻同有物產。離婚時物產分配的四大依據,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產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承認,在離婚房產分配案子中,法院一般不會改動產權,即房產證假定是注冊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斷定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假定產權證上是夫妻兩邊的姓名,則該房產是徹底歸於夫妻同有房產,在離婚過程都應依照《婚姻法解說》的要求進行分配。兩邊對夫妻同有房產中的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明碰哪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景象分開處理:兩邊均建議房產擁有權而且贊同競價取得的,應當允許;一方建議房產擁有權的,由評價組織按銷售對房產作出評價,取得房產擁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兩邊都不建議房產擁有權的,依據當事人的懇求拍賣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配。
看了小編上面所談到的關於新婚姻法房產更改規定是怎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出國家對於相關的婚姻與財產的分配都有著明確的要求,希望大家可以遵守執行。

❷ 2021年新婚姻法對女方有利嗎 2021新婚姻法更改內容

2021年新婚姻法對女方是否有利呢?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了解2021年對於新婚姻法的更改內容都有哪些?是否善待女性?

一、2021年新婚姻法對女方有利嗎

1.國家依法保護婚姻家庭,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也就是說一旦其中男方出軌或者是有小三的情況下國家會更加的偏向女性,得到一定的賠償。

2.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其中夫妻又相互撫養的義務,也就是說需要撫養的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又要求給予撫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也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權。

二、2021新婚姻法更改內容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4.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5.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7.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總結:

2021年實行的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了些微的調整與修正,更加完善了婚姻法,但是從各種條款條例中也能夠看出對於女性來說卻是並不存在多大的優勢。

❸ 新版婚姻法更改了什麼

新版婚姻法更改了以下方面:
1、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尺並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陵擾跡,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
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李遲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作出明確規定。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5、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❹ 新婚姻法如何更改

沒有新婚姻法 2010年只是加了幾條
第一條 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條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耐賣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塵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昌兄逗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護關系取得監護權後,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一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第十八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第十九條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❺ 2023年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婚姻法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法規,因為大家都會走進婚姻這條路。但是國家對於婚姻法也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修改的主要條款有哪些?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婚姻法》: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點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刪除重病禁止結婚條款,改為隱瞞重病的可撤銷
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掘衡渣的疾病」,屬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判悄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攔謹作性。
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
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❻ 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動 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如果只是情侶間出現了第三者,那麼基本上就是互相看男方的最終選擇了。但如果是夫妻間出現了第三者,那就涉及到婚姻法了,因為夫妻關系的兩人是受婚姻法保護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補償。下面就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一、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動

1.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就是說,如果夫妻其中一人單獨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的,也基本可已算是行為上的重婚,另一方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現在如果一個男人同時與兩個女人結婚,那麼就是重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再是糾糾纏纏那麼簡單的事情。也或許可以減少一些的騙婚行為吧。

二、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系無效。

1.重婚

正常情況下,夫妻關系指的是兩人之間的關系,但如果夫妻中其中一人還與第三者有婚姻事實或者曾經登記結婚未離婚的情況,被視為重婚,那麼後者與其登記的婚姻關系無效。

2.近親結婚

婚姻法規定,近親關系是不能結婚的。如果男女雙方是三代或者三代以內的近親關系結婚,或者是因為什麼原因不知道兩人是近親關系的,也或者是可以隱瞞近親關系的,就算結婚,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

3.身體疾病

夫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兩人的夫妻關系也被視為無效。

4.結婚年齡

男女雙方其中一方,尚不滿足結婚年齡要求的,就算有夫妻關系,同居事實,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並且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結語: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化,近親關系結婚的婚姻無效化,婚前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在婚後仍然無法治癒的婚姻關系無效化,不滿足結婚年齡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❼ 中國202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其中都有什麼改動

婚姻法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為它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大部分都會走婚姻這條道路。2021年,國家對於婚姻法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下面,小編就為您來具體闡述有哪些改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三,新增了婚姻冷靜期制度。現在很多夫妻離婚,就是沒有來得及好好思考。在因此,規定婚姻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時,三十天之內,如果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給當代很多人一個冷靜的時期。

總之,婚姻法的修改還有很多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由此可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婚姻制度不斷在完善,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在發展的過程中創新,不斷推動我國婚姻制度趨向完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現行的婚姻制度也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愛情可以戰勝一切不可控制因素,比如疾病。我也希望已經獲得美滿婚姻的夫妻一定要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機會,我相信只要互相幫助,互相理解,就一定可以維持好這段婚姻。

❽ 2020年開始,婚姻法更改了哪些新的規定呢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纖或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規定了許多新內容,例如: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上就是針對婚姻法做了改動的部分,並且給出了詳細的說明。這樣更好地鎮虧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婚姻破裂出現問題時可毀旅伍以根據新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依法維權。

❾ 婚姻法對離婚協議更改有什麼規定

婚姻法沒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衡帶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毀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纖攔告求。

❿ 誰知道婚姻法是不是每一年都更改一次

婚姻法不是每一年都更改一次,如果婚姻法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生活中的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出,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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