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原始階段
中國近現代學者研究上古時代的婚姻制度時,基本受到馬克思、恩格斯以及作為他們重要理論來源的摩爾根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摩爾根<古代社會》頃緩一書摘要》中說:最古是過著群團的生活,實行雜亂的性交。中國學者一般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兩性關系應該帶有剛從猿類脫胎過來的習慣,以小群體方式生活,無所謂婚姻家庭,有著毫無節制的兩性關系,處於雜亂無序的群婚狀態之團昌中。當然,所有這些觀點都基於這樣一個前提-雀或模達爾文的進化論,即人類是從猿轉變過來的。
⑵ 遠古時代的婚姻是怎樣的呀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一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一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游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徵,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伙婚
伙婚又稱亞血緣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伙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一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伙婚制的特點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一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一傳說中可以窺見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點。
伙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伙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一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伙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徵是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一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一夫一妻的專偶婚,它又是一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餘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一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姦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佔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一中間形式,這一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一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一夫一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製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一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一夫一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恆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恆」來盪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一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瞭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路。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范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佔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范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⑶ 對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一、中國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則便是違法婚姻並為社會所不容。按周禮之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首先要滿足其三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將有專門論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員之間的通婚行為。此禁忌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認為同姓結婚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而影響整個家族、民族的發展,說明當時對優生已有較為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於「附遠厚別」②,通過聯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自己的勢力、維護既定的統治秩序成員(如未行廟見之禮,該女子去世,則不能葬於男家之祖墳)。 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直至中國近代乃至現代,有一些鄉村的結婚儀式仍可見到「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 (二)離婚的形式。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 二、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會後期,由群婚制變為對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擇一女為「主妻」即正妻,其餘為副妻;而一女子在許多的丈夫中擇一男為「主夫」即正夫,余者為副夫。對偶婚仍以女子為中心,女娶男嫁,實行族外婚,夫從妻居,婚制的變化,改變了過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狀況。生父的確定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現創造了條件。 進入階級社會後,男子居於絕對統治地位,擇妻制度被保留下來,而女子則失去了擇夫的「自由」。至夏商時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國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眾子均有王位繼承權;所以,每當王位交接即王位繼承時,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禍起蕭牆,在眾王子之間出現流血拚爭,甚至發生弒父殺兄的慘劇。 周朝則吸取了夏商的教訓,通過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確定王位的歸屬,成功的解決了王位繼承的難題。所謂「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從天子到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個「妻子」,即正妻,也稱嫡妻,正妻必須經過聘娶大禮迎娶;「多妾」則指國王與貴族佔有的其他女人。
⑷ 婚俗的原始婚姻
《禮記月令》「:以太牢祠於高禖。」鄭玄注「:高辛氏之世,玄鳥遺卵,娀簡吞之而生契,後王以為禖官嘉祥而立其祠焉。變媒言禖,神之也。」
《詩.商頌.玄鳥》有「天反映。《天命玄鳥,降而生商》之語。可是,不取讖緯之說的毛傳滲戚卻說「:春分玄鳥降,湯之祖先有娀氏女簡狄,配高辛氏帝,帝率與之
祈於郊禖而生契。」
自從母系氏族產生後,人們明確了子女與母親的關系,相信母親與氏族圖騰相結合生育了自己。不僅相信求神可以受孕得子,而且也相信吞下帶有神性的玄鳥卵也能夠生子。當然,據鄭注和毛傳所言,這兩種得子的方法都與高禖神有關系。正是基於這種圖騰生育觀念,在先秦古籍中我們不難看到類似上述神話傳說那樣的神奇記述。
《詩.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時維姜嫄。生民如何?大雅克禋克祀,以弗無子。攸介攸止,載震載夙,載生載育,時維後稷。」毛傳「:弗,去也。去無子,求有子,古者必立郊禖焉。」朱熹《詩集傳》解釋這段詩章說「:姜嫄出祀郊禖,見大人跡而履其拇,遂歆歆然如有人道之感,於是即其所大所止之處而震動有娠,乃周人所由以生之始也。」是為周人始祖來源。例子在此不多舉,而且對於媒的產生和演變也是比較復雜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中國婚俗文化》
「媒」,古代作「謀」字解釋,即通過謀合而成之意。它最初是由巫覡擔任,後來巫風衰落,媒才逐漸普及了。 即以某種約定俗成的物品為中介,作為傳遞愛情的信物。從廣義上的婚姻中介來講,物禖作為一種補充形式,自古以來,就在各民族的婚姻生活中廣泛存在著。
先秦典籍《詩經》中就有不少篇章反映當時男女青年在節日交際活動中,互贈標致物以定婚姻的情況。「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維士與女,伊其相謔,贈之以芍葯。」 類似這種投瓜相約、以物傳情的中介在後世漢族中常見的有雁、綉球、鴛鴦、戒指、手巾等物品。中國少數民族婚姻中的物禖又各有不同:有的以佩飾,有的以花蕊,有的以檳榔等。用花作禖向心上人表達自己的一片深情,在西南少數民族中較為普遍。
此外,「拋帛」求親在西南少數民族中也是常見的習俗叢塵陵。明朝時期,廣西橫州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就有這種習俗。及至近代,居住在雲南的藍靛瑤,還保留著「丟彩包」的習俗。一男一女將四個彩包相互拋置,雙方視線相投,互遞秋波,爾後席地而坐,傾吐情懷,情投意合時便對起情歌。然後男女野合,不久結成夫妻。 隨著社會的發展,近代以來一些地區這種習俗已發生了變化。如現代壯歌的歌圩,已經不完全是古代社會那種面貌。一般相邀對歌,都有邀請歌、詢問歌、愛慕歌、交情歌、深情歌、送別歌等程序。往往第一次歌圩只是初交,到第二次、第三次歌圩時,互相進一步了解後才能到「深交」,而誓約終身。
此外,一些少數民族吹笙跳月、連歌躂舞而定終
身也帶有這類性質。
《虞初續志》載「:苗人之婚禮曰跳月,跳月者及春月而跳,跳舞求偶也。」若跳月之時,男女相悅,則「渡澗越溪,選幽而合。解錦帶而互系焉。……而後議聘」 古代成婚的年齡各朝代並不相同。春秋時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結婚;又謂「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為不失時。《漢書·惠帝紀》中就明文記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罰她繳納五倍的賦稅。其實,中國古代早婚的現象也很嚴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並聽婚嫁」的規定。《後漢書·班昭傳》中就記載:班昭「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漢書·上官皇後傳》中甚至有「月余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的記載。但一般都是在20歲前後。
其實關於婚齡古代是呈現一種轉變的趨勢,但是大致都回歸到了20歲左右,而關於成婚年齡的利弊古書上有一段講述得很好,引用如下
「人之男女不可於幼小之時便議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蓋富貴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賢否須年長乃可見。若早議婚姻,事無變易固為甚善。或昔富而今貧,或昔貴而今賤,或所議之婿盪浪不肖,兄兄或所議之女狼戾不檢。從其前約則難保家,背其前約則為薄義。而爭訟由之而興,可不戒哉?」
⑸ 原始社會的婚姻形式與社會組織是怎樣形成
在新石器時代,族外婚逐漸為對偶婚所代替。族外婚是以婦女為主體,可以輕易解除婚姻關系的個體婚。初期是以丈夫採取訪問妻子的形式,夜赴晨歸(望門居);後來隨著對偶婚的鞏固和發展,丈夫遷往妻方氏族居住,於是形成居婦制(從婦居)。這是一種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婚姻形態。對偶婚形成對偶家庭,其由一對較為確定的夫妻構成,但結合並不牢固,容易離散。對偶不構成獨立的經濟單位,生產資料屬母系氏族,所生子女留在母方氏族內。
進入金屬器時代後,伴隨著第一次社會大分工——畜牧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男性勞動力在農業生產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產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而婦女轉而從事無足輕重的家務勞動。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餘產品的權利。而對偶婚下的從婦居到此時已與男子擁有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不可調和。私有制的萌芽和個人財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變舊地傳統,打破原有的婚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帶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親生子女能夠繼承自己的財產,這樣對偶婚的「從婦居」轉變為「從夫居」。此後家事的發展,要求夫妻間的持久結合,不穩定的對偶婚逐漸過渡悔豎漏為一夫一妻制。在此期間,家族也發生變化,母系氏族徹底轉變為父碧爛系家族,並由此產生了父系大家族,其是對偶家庭向個體家庭的中間過渡環節,是現代家庭的萌芽,其主要特徵是:家長之下包括一夫所生的幾代子孫及妻室和奴隸。父系大家族解體後,婚姻關系轉變為一夫纖耐一妻制。
⑹ 原始社會時期婚姻形態的演變
一、群婚
群婚又稱雜亂婚,是原始時代的第一個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以沒有固定配偶為特點。人類尚未擺脫動物的野性,當時也沒有道德倫理的相關概念,人類為了繁衍,不分年齡和輩分,更沒有親屬的概念。《列子湯問》中曾說這個時代是「男女雜游」,就是說這種混亂的婚姻形式。
二、血緣婚
血緣婚又稱族內婚,是原始時代第一個產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是以同一個集團中,同輩之間可以產生婚姻關系,排除不同輩分親屬之間的婚姻為特點。褲耐局但是這種婚姻關系有個典型式樣,就是同輩之間的男女互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懷孕產畝纖子,不知道這個孩子的父親是誰,只知道孩子的母親是誰,母親也知道哪個是自己生產的孩子。這就形成了後面發展成母系氏族一個很大的原因。
由於血緣婚所生產的子女多為畸形,對人體素質造成的危害,威脅到了人類的發展,人類開始在氏族群中實行某些禁忌,進而發展成為亞血族婚。
三、亞血族婚
又稱族外婚,或者夥伴婚。這種婚姻形式開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間的婚姻關系,最終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孫子和曾孫之間的婚姻關系。
這樣,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須在通婚的對方氏族中尋找伴侶,但是仍舊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產的子女依舊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這種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後,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歸女方所有,死後同母親合葬,不能同父親合葬。這也是古書中所說的「感天而孕」的情況,因為那時候的人類還不能理解生殖與性行為的關系,而歸為上天的神力創造的原因。
四、對胡讓偶婚
對偶婚是介於亞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一個婚姻形式。即異姓同輩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實行一男一女對偶同居關系,以女子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過夜的權利。是一種兩相情願、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侶可以想換就換,不受約束,所以子女仍舊是「知母不知父」的狀態。早在群婚制時期,對偶婚現象就時有發生,很長時間內,兩種婚姻形態是並存的。
在對偶婚盛行時期,也有一名男子與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與多名男子的牢固結合。現今很多少數民族的風俗中仍有對偶婚形式的體現。
五、贅婚
贅婚即男嫁女娶,俗稱「倒插門」。是男嫁女娶,從女居的婚姻形式。在對偶婚時期,男子到女子家過夜,有時參加女家勞動,有時參加自己家勞動,但是所生子女歸屬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時期,則是女子嫁到男家並在男家勞動,所生子女也屬於男方。
由於當時生產水平有所提高,為了彌補女子「從夫居」的損失,有能力的家庭會拿出一定的彩禮給女家作為贖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缺少錢財,唯一的辦法就是讓自己的子弟到女家從事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以實現換到妻子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古書說的「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
男子給女家勞動的時間有長有短,長則幾年,短則幾月。此間,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監督,並經受各種艱苦的考驗,以證明自己有養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許結婚或入贅,這算是一種考驗,故又稱「考驗婚」。
⑺ 原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類型
原始社會婚姻形態:
一般經過了雜婚、血緣婚、氏族外婚(群婚,氏族社會主要婚姻形式)、對偶婚、一夫一妻制。
雜婚:無婚姻、家庭觀念,兩性關系混亂,後代健康狀況極差。
血緣婚:內婚制,後代發育不良,痴呆聾啞,易夭折
氏族外婚制:
野合而婚。沒有固定場所進行婚配結合。
公房制。隨著生產力發展,人們修建固定的住宅,並修建氏族外婚制使用的房屋,為男女婚配提供了一定的條件。
走訪婚。第一種,男子夜間到女方家訪宿,次日拂曉翻悔母家同母家成員生活,婚姻的結合與離異都比較自由。第二種,男子不僅夜間在女方家居住,白天也和女方生產、生活在一起,具有對偶婚的性質。
對偶婚。以女子為中心,男子嫁到女方從婦居,男女平等。
一夫一妻制:是由於私有制的產生和財產繼承製的變化。主要存在於父系氏族社會,男子是家庭和社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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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原始社會人類婚姻形態是怎樣演變的
原始社會應該都是通過眼伏旦前緣決定婚姻吧?但那時絕對還沒有婚姻這個概念,只有父、母、孩子的概念,因為要共同保護自己的孩子所以永遠在一起。在動物思想層面中,每個人都可以和任何人交配的。大概應該是到了農業革命的年代,社會開始分化等級,男人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需要戰爭和保護城鎮的士兵),才有一夫多妻這種形式吧。猶太民族受缺清舊約聖經的影響(舊約聖經說上帝為亞伯揀選了2個妻子),很長的一段時間都是一夫多妻。歐洲國家的人則認為一夫一妻有利於家庭幸福,而中國古遲清代,一般是皇帝、官員和有錢人才有多個妻子,普通老百姓還是一夫一妻的(這是由經濟原因決定的)。直至到新中國成立後,一夫一妻才形成法律規范。
⑼ 史前時代的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程。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亂倫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謚,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熏」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⑽ 原始婚姻是怎樣的
隨著石器時代的開始,人類出現了最初的自然分工讓棗,為了適應這一變化,原始人群分裂為若干個小集團。這類小集團被稱為血緣家庭公社,亦稱前氏族公社。在這個群體內同輩可以通婚,異輩禁止通婚。但是所有的兄弟姐妹都可以結為夫妻,且不受任何約束。漸漸地,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他們認識到雜婚的危害性。所以雜婚逐漸地被拋棄了。
舊石器時代中期向晚期過渡之際,血緣家庭逐漸被群婚家庭所取代。在群婚家庭中不僅排斥異輩之間的婚姻,而且也禁止兄弟姐妹之間發生兩性關系,最後發展到禁止旁系兄弟姐妹之間發生性關系。當族外婚成為普遍的婚姻規則時,群婚家族便轉化為牢固確定的女系血脈團體,這類團體即為氏族公社,兩個互通婚姻的氏族則構成了早期的部落。
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由於婚姻是族外的群婚,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帶握其父,世系是按母系計算的。隨著生產力蠢滑慶的發展,母系氏族的繁榮,進入了所謂的「從婦居」階段,即丈夫遷往妻方氏族居住,但不屬於妻方氏族成員,這種婚姻比群婚時期夫妻關系比較確定,但是雙方的結合並不穩固,婚姻關系很容易解除,對偶婚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橋梁和媒介。
隨著私有財產的出現和經濟地位的變化,父系氏族社會開始出現,同時也影響到婚姻制度的變化,即對偶婚開始向一夫一妻制過渡。一夫一妻制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婚姻關系因此相對牢固持久。由過去母系氏族社會特有的「從婦居」被「從夫居」所取代,女性成婚後必須遷至丈夫的氏族和丈夫同居,並受丈夫的支配和奴役,死後則與丈夫同葬,甚至殉葬,女性因此完全降格為男性的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