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寫婚姻法上的調查報告
根據你院法(民一)明傳(2002)第l號和(2002)法民一字第1號通知,我院組織人員就《婚姻法》適用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調查,現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新婚姻法的情況
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我們迅速組織力量,展開了對新《婚姻法》的宣傳學習活動。
——邀請最高法院的專家、領導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專題講座,對保證適用法律的准確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組織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並利用院長培訓班、庭長培訓班、審判長培訓班等各種形式,對審判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全庭人員還於2002年3。4月份參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國舉辦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釋學習班,進一步領會了新頒法律的精神。 ——聯系審判實際,在《山東法制報(審判周刊)》上辟出專欄進行針對修改後的婚姻法有關理論問題的探討,使大家明確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確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能夠准確地適用婚姻法。
——為指導審判實踐,編寫了《新編婚姻法的適用》等業務書籍。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在理解和適用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我們擬於2002年5~6月份與山東省法官學院共同舉辦《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培訓班,計劃培訓審判人員1000人左右。
——在審判方面,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結合審判實際,注重對新《婚姻法》的運用。據統計,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離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財產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權的案件25件,涉及撫養、扶養關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231件,分別佔一季度受理案件總數的85.25%、0.06%、1.6%.、0·11%、4·80%和1.06%。共結案10913件,其中離婚案件結案6051件,占結案總數的55.45%。在離婚案件中,共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案件1479件,占離婚案件結案總藪的24.44%,調解解除婚姻關系案件3078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50.87%。從審理情況來看,各級法院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從各地的審判實踐來看,問題集中體現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探望權的行使和保護、離婚中的過錯賠償等方面。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私營企業蓬勃發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離婚時的企業分割問題,有的是婚前一方創辦的企業,婚後夫妻共同經營,有的是婚後夫妻共同創辦的企業,還有的是婚後一方繼承家族產業而夫妻共同經營,對於這些企業,應當按何種原則予以處理,是一個涉及到各個部門法的問題,需要綜合各部門法的規定加以處理。 隨著我國鼓勵民間資本興辦教育機構的政策的實施,出現了一批私立學校,對於夫妻共同創辦的私立學校,在離婚時應當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若完全按照有關行政法規來處理,對當事人又顯失公平。
對於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金、一方參加人身保險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當如何處理,在實踐中也不好把握。 對於一方的股票、股權,在認定和評估、處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對於夫妻的房產,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關系錯綜復雜,稍有不慎,容易出現偏差。 對於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等承包經營權應當如何處理? 新婚姻法規定了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除了夫妻之外, 婚姻家庭糾紛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無探望該子女的權利?侵害探望權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無過錯一方以侵犯配偶權為名起訴的,應如何處理?如何認識過錯賠償的性質?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如何處理?等等。
我們認為,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就立法方面而言,由於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要求法律對所有可能的情況都作出規定是不現實的,立法雖然要求遵循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的原則,但立法過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難免的;就審判人員的素質而言,由於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達到准確、透徹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來不成問題的「問題」,在另一些人看來可能就是法律的「難題」,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就可能因為理解的不同而作出不4.離婚時住房的處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公有房屋的處理上。當前我國住房制
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公有房屋權屬狀況千差萬別,尤其是房改房屋在離
婚時的處理,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我們認為,當前,國家對房改房屋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尚沒有明確
的法律規定,多數是依據國家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發的案
件,在具體處理中,政策性強,法律依據不足,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在
審理涉及房改房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秩序和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則,堅持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
要講究社會效果,也要講究法律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應准確理解和認真
把握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和精神,堅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則,妥善處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類離婚案件。
(1)要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和房屋的權屬性質,按照市場
經濟的運行規則辦事,尊重當事人的合法約定,保護當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應屬於購房方的婚前個
人財產,離婚時應歸購房方個人所有。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借款購買的全部
產權房屋,婚後夫妻共同出資償還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應歸出資人所有。婚前個人借款出資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婚後
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應認定夫妻共同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屬於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不在本單位購房,但將本人購房的福利待遇合並於購
房的一方取得的,購買的房改房屋的價格實際上反映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區
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夫妻雙方均認為參加了房改並已繳納了購房款,有關部門也認定確
已參加了房改,只是由於房改部門的原因沒有發放房產證的,根據當前房
改的政策規定,確認房改產權不能以是否持有房產證作為確認產權歸屬的
惟一條件。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了購房款,就應當認定夫妻雙
方共同擁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
的房改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出資應作
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宜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2)房改房屋的價值確定與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管部門按照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
後確定。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當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價格、單位享有的產
權份額和各種稅費以後再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另外,部分產權房屋體
現了售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特定關系,其所有權並未完全轉移到購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產權房屋主體的變更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
對不宜分割的較小房屋,可以採取競價的辦法判歸出價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糾紛
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對方以相應的補償。房改房屋較大的,在不損壞房屋
結構,不降低房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分割,或者調一換二。
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能夠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給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對
於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園內不能分割的和封閉管理的住房、
4.離婚時住房的處理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家庭生活中心。住房可以分為公有房屋和
私有房屋,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公有房屋的處理上。當前我國住房制
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公有房屋權屬狀況千差萬別,尤其是房改房屋在離
婚時的處理,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我們認為,當前,國家對房改房屋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尚沒有明確
的法律規定,多數是依據國家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由此而引發的案
件,在具體處理中,政策性強,法律依據不足,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在
審理涉及房改房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秩序和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則,堅持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
要講究社會效果,也要講究法律效果。在審判實踐中,應准確理解和認真
把握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和精神,堅持《婚姻法》的基本原
則,妥善處理好涉及房改房的各類離婚案件。
(1)要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和房屋的權屬性質,按照市場
經濟的運行規則辦事,尊重當事人的合法約定,保護當事人享有的房改福
利。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應屬於購房方的婚前個
人財產,離婚時應歸購房方個人所有。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借款購買的全部
產權房屋,婚後夫妻共同出資償還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應歸出資人所有。婚前個人借款出資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婚後
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應認定夫妻共同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屬於另一方
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不在本單位購房,但將本人購房的福利待遇合並於購
房的一方取得的,購買的房改房屋的價格實際上反映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房
改福利,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區
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夫妻雙方均認為參加了房改並已繳納了購房款,有關部門也認定確
已參加了房改,只是由於房改部門的原因沒有發放房產證的,根據當前房
改的政策規定,確認房改產權不能以是否持有房產證作為確認產權歸屬的
惟一條件。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了購房款,就應當認定夫妻雙
方共同擁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
的房改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出資應作
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宜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2)房改房屋的價值確定與分割方法
房改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管部門按照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
後確定。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當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價格、單位享有的產
權份額和各種稅費以後再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另外,部分產權房屋體
現了售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特定關系,其所有權並未完全轉移到購房者手
中。因此部分產權房屋主體的變更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
對不宜分割的較小房屋,可以採取競價的辦法判歸出價高的一方,再
386 婚姻家庭糾紛
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對方以相應的補償。房改房屋較大的,在不損壞房屋
結構,不降低房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分割,或者調一換二。
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能夠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給一方所有的,
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對
於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如校園內不能分割的和封閉管理的住房、
(二)探望權問題
探望權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我國《婚姻法》關於探望權的
規定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探望權的主體有限。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不直接
第二部分:適用法律 393
撫養子女的另一方配偶。這與國外一些國家將探望權的主體擴大至夫或妻
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規定的較簡單,其時間、
地點、次數等均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
院在判決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人民法院在決定探望權的中止和
恢復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只要是父或母的探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判決中止探望權。
由於婚姻法的規定過於簡單、原則,探望權制度並不完善。實踐中亟
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第三人可否享有探望權?探望權應如何行使?侵害
探望權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和承擔?
1.關於第三人的探望問題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就有人提出了第三人探望的問題。認
為在我國當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親是普遍現象,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
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這種感情並不比父母子女之間
的感情差多少。據調查,在農村有70%。80%的學齡前兒童白天由祖父母
照看;在城鎮,大約50%的學齡前兒童、低年齡小學生主要由祖父母負責
接送上幼兒園、小學。允許夫妻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
孫子女有利於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心健康,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要
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與孫
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況且,我
國法律並不禁止這種探望權。新婚姻法實施後,仍有人堅持這一主張,並
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8條實際上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祖父母可以並且應當
探望孫子女。
我們認為,婚姻法意義上的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
權利,該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它可以保證
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定期相聚以滿足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於減輕家庭解體給子女帶來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既然新
婚姻法規定了其權利主體只有父或母,則其他人就無權行使這項權利,探
望權主體的擴大已不是司法解釋所能夠解決的。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感情滿足需要在我國是實際大量存在的,如果
一律不允許他們之間的探望,顯然是不妥的。這個問題不應從擴大探望權
角度解決,而應從有利於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育和健康成長,
從權利義務關繫上允許其相互探望,而不是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的父
或母單獨行使的探望權。《婚姻法》中並不存在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
母的探望權,《婚姻法》第28條所規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
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這與《婚
姻法》第29條規定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
的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上述情形下,扶養人或撫
養人實際上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他們的「探望權」是基於監護關系而自
然發生的,並非婚姻法意義上的探望權。
Ⅱ 新婚姻法2022關於離婚彩禮
夫妻離婚彩禮可以退嗎
看情況,有的可以。
1、什麼是彩禮。這里所說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的,屬於彩禮。若給付的財物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或者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而是男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彩禮的性質。應當按照一般的贈與處理,離婚時如果不是女方自願返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退回。
2、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願返還,則不受此限。
5、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6、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