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認為是否應該設立結婚冷靜期
我覺得可以設立結婚冷靜期。
婚姻是神聖的,兩個人相愛組成家庭應該是雙方相親相愛,有著願意攜手一生,白頭到老的美好願景,然而有時候頭腦一熱或者遇人不淑,就容易在婚姻道路上面走彎路,所以設立結婚冷靜期,既可以讓雙方慎重對待婚姻,也是讓彼此有些考慮的餘地,不至於後悔。
我的朋友小美和她老公是相親認識的,由於兩人平時忙於上班,日常聯系只是靠手機微信,兩人覺得聊得來,家庭條件又比較合適,所以三個月後直接閃婚了,然而婚後的柴米油鹽讓兩人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隔閡,在深睜伏入接觸後才發現彼此之間的性差備格不合適,更過分的是男方竟然隱瞞了自己負債十幾萬的網貸,最終小美不堪困擾,兩人不歡而散。
結婚前冷靜可以讓自己理智思維占據主導,全方位了解對方的情況,不管是對虛早毀方的身體健康方面,還是財產情況,或者不良行為方面,做一個多方位的評估,對於未來都是有備無患。
婚姻應該被我們慎重對待,婚姻里的柴米油鹽往往也會是我們婚姻道路上嚴峻的考驗,設立冷靜期是本著對彼此負責的態度,也更加有助於兩人在未來長久和諧共處。
2. 如何看待婚姻冷靜期制度
離婚冷靜期是為了減少沖動離婚而設置的,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以後,任意一方如果在三十天內反悔,不想離婚的,可以去撤銷申請。離婚冷靜期大大減少了沖動型夫妻的離碧租散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對防止沖動離婚,維持家庭穩定起到了重要的緩沖作用。型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悔氏,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 離婚為什麼要一個月冷靜期
法律分析:因為怕夫妻雙方沖動離婚然後反悔。該條款規定是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協議離婚的基礎之上給予夫妻前豎雙方三十日內的冷靜期間。該條規定製定的背景,是立法者系基於當前社會離婚率過高的考慮。很多情況下,夫妻之間的離婚並不是由於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存在過多、過信亮深的矛盾所引起的,而是由於夫妻間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事,在夫妻雙滑悔寬方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而發生口角爭執而沖動要求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一)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為什麼有離婚冷靜期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毀散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沖動型離婚,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需要。同時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蠢型護,實現實質纖檔氏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 離婚冷靜期的意義所在
1、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需要。
2、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沖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系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系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3、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4、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沖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 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離婚冷靜期存在的積極意義是想降低由於一時沖動造成的離婚,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近年來離婚率急速上升,結婚率卻持續走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之後,轉而追求更高層次的精神要求,在婚姻中體現出的就是一有不合適的地方就吵著要離婚,不利於社會穩定。所以設置離婚冷靜期可以說是降低離婚率的一項重要舉措。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冷靜思考期,是指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依法應當對是否離婚進行冷靜思考,經過30天冷靜思考後認為確實需要離婚的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既是冷靜思考期,又是離婚准備期。當事人既要認真思考是否必須離婚,也要思考離婚後生活怎樣安排、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問題。
冷靜期,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於賭氣或是一時沖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並沒雀滲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沖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於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並不影響離婚自由。
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後,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傘」。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於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傷害。另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冷靜期滿後,雙方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反悔變更怎麼辦?
登記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才可以適用登記離婚。如果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一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產生其他意見和想法,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則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蔽顫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宏歲敗: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設立婚姻冷靜期的意義
自2021年1月1日起,離婚冷靜期正式加入離婚登記程序。按照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人認為此舉有利於防止沖動離婚,給夫妻雙方提供修復感情的機會,有人則認為此舉限制了離婚自由,會導致離婚難現象的發生,還有人擔心離婚冷靜期庇護了家暴,並給轉移財產留有空間時間那麼,應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近日,《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家事審判團隊負責人周袁,請他對公眾疑問作出解答。
問題一: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意義何在?
冷靜期,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於賭氣或是一時沖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散信配擇,從而有效避免沖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問題二: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於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並不影響離婚自由。
問題三: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後,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問題四: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沖指護被家暴者?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傘」。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於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坦大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傷害。另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問題五:冷靜期內強行發生兩性關系,是否涉嫌強奸?
離婚冷靜期內仍然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此時並未實際解除。因此,雙方仍然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夫妻義務。但這並不代表一方可以違背另一方的意願發生兩性關系。離婚冷靜期內發生兩性關系以雙方意願為前提。若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的,則可以認定構成強奸罪。
問題六:冷靜期內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或揮霍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無論轉移、揮霍發生在何時,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條、第1092條的規定處理。
問題七:冷靜期內,如若夫妻一方產生新的債務或增添新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共有財產?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債務或財產,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准繩。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系。
問題八:冷靜期滿後,雙方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反悔變更怎麼辦?
登記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才可以適用登記離婚。如果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屆滿,一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產生其他意見和想法,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則不再符合登記離婚的適用條件,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問題九:該項制度實施之前,法院在審判中是否有相關實踐,效果如何?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該條雖未對訴訟離婚中的冷靜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已經作了積極探索。也可以說,正是訴訟中離婚冷靜期的有益探索和經驗總結,促進了登記離婚冷靜期的出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該條即是對訴訟中的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其功能也在於減少沖動型離婚,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更准確的裁判。
就廬陽區法院而言,以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為契機,在法律、法規框架下對離婚冷靜期制度進行了創新式應用,採取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方式設立冷靜期,即在雙方對於婚姻冷靜期已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加以確定,不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在法律框架內,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離婚冷靜期為自調解之日起的6個月,讓雙方當事人在冷靜期內調整情緒、救治婚姻,實現在不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和訴權的基礎上,防止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社會和諧穩定的效果。
對於生效的離婚案件,考慮到當事人在進行其他民事活動時會被要求出具離婚判決書,存在隱私泄露的風險,廬陽區法院自行設計了制式化的離婚證明書,只載明案號、當事人姓名、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實,其證明效力等同於裁判文書,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個人隱私。
問題十:該項制度實施之後,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會有哪些改變?
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隨之引入離婚登記程序,可能會導致訴訟離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審判壓力會進一步加大。另外,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婚姻法被廢止,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銜接期如何處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問題。
8. 為什麼在辦理離婚的時候,會有30天的冷靜期
因為現在的離婚率非常高,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現象,所以國家就出台了相關政策,提出了離婚冷靜期,讓人們在離婚之前認真的考慮一下自己的婚姻,不在沖動的時候做出離婚決定。
婚姻本來就很難,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對待,用心經營,這樣你才能擁有一個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什麼都不願意溝通,什麼都不願意去做,那麼你們兩人之間的婚姻,一定會出現問題。
9. 為什麼政府在離婚的時候設置了離婚冷靜期
很多的時候是沖動離婚,如果能夠在沖動之後,還能有機會讓離婚沒有任何痕跡,有一個冷靜期後,可能就不存在復婚的情況。
夫妻關系經鍵搭過一次破裂,兩個人經過冷靜和思考,能夠更珍惜對方,這個是有必要的。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沖動離婚的人一劑後悔塵晌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9)為什麼出台婚姻冷靜期擴展閱讀:
兩個相愛的人往往因為一件事情就賭氣。「我不能跟你過了,我要跟你離婚。」另一方絕不示弱,「離就離!」一方有所呼,另一方有所應,誰也不甘示弱。以最痛快的方式到民政部門離婚,婚姻關系終止。事後再過了一兩個月,可能彼此的那些好處,兩人之間的那種甜蜜可能就浮現出來了。
但是這個時候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再沒有迴旋的餘地了。但人是有情感的,夫妻之間那種親密,從相識、相知到相戀,最後結婚,一定是有一個過程,一定是彼此認可的過程。
當矛盾淡化之後,更多的是情感的回味,情感上的這種升華,可能就很後悔。所以我們覺得再婚有的時候匆匆忙忙,但再婚之後還稿兄拿惦記著前任的好處,帶著這樣的心情,再婚的時候一定也是不穩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