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國的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嗎
不太准確。確切的說是一夫一夫制或者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妻一妻制。
❷ 最新法國婚姻法
可以,分居不是離婚的必備條件,只是法院確認雙方感情破模豎裂的一個標准而以,一般規定為兩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橘團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旦伍大
❸ 法國結婚不能離婚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雙方在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中,設置一段冷靜等待和考慮時間,使雙方再慎重考慮婚姻關系問題,達到拯救婚姻、緩和家庭矛盾目的的法律制度。我國的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中規定了登記離婚冷靜期制度。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域外相關法律制度,敬請關注。
結婚前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最早見於阿拉伯半島的《古蘭經》,當時對結婚和離婚的婦女都要求有3個月的等待期,以證明是否懷孕在身,後來發展為結婚或離婚冷靜期法律制度。各國由於不同社會背景產生了不同的結婚形式,創立了各有特色的結婚冷靜期制度。
各國的結婚大體可分為儀式制、登記制和儀式與登記結合制三種模式。儀式制,是指結婚必須舉行儀式,未舉行儀式則視為無效婚姻,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瑞士、法國、德國採用此法。登記制,是指結婚必須經過登記,俄羅斯、古巴、日本、保加利亞、墨西哥等國採用此法。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是指結婚既要登記粗侍又要舉行儀式,羅馬尼亞、捷克、匈牙利等國採用此法。
一些國家從不同角度規定婚姻關系成立前思考准備的期限。
結婚登記期。《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申請結婚的人自其向戶籍登記機關遞交申請之日起滿1個月後,親自到該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公告期。在德國,未婚夫婦結婚登記經審查合格後,予以公告。結婚的通知在登記官辦公室張貼7日,接受公眾異議,若有人提出異議,登記官就必須進行調查,若確實存在結婚障礙,則不能舉行結婚儀式;若異議不成立,則在公告期滿後的6個月內舉行結婚儀式。在法國,戶籍官員收到材料後,必須在市鎮政府門口張貼公告,期限在10日以上,告知婚姻異議權人提出異議。
結婚後冷靜期
為了防止草率離婚,各國規定凡是提出離婚的,必須經過一個婚姻持續期限,有的甚至支持夫妻之間分居一定的期限。
持續期。規定結婚達到一定的期限才可以提出離婚。代表國家有比利時、英國、法國。《比利時民法典》規定,結婚後2年內不得離婚。澳大利亞也規定,離婚的請求必須在婚姻成立2年後才能提起,如果不足2年,必須接受家庭法院的和解勸導。《英國家庭法》規定,在結婚未滿1年提出離婚的聲明無效。法國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岩檔吵得相互同意離婚」。
分居期。婚姻分居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在主觀上有離婚的願望,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一定時間就可以離婚。
1984年頒布的《蠢肢加拿大離婚法》規定,凡是訴訟離婚的,離婚請求必須在提交之後屆滿1年,才能予以批准,除非夫妻能夠證明此前已經分居1年。分居可以是雙方同意之下的決定,也可以是出於單方面的行動,若雙方和好超過90日,分居便算終止而要重新計算。《墨西哥民法典》規定,經雙方同意而請求離婚的,在尚未正式判決離婚以前,法官可准許配偶雙方暫時分居,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達成協議重歸於好。澳大利亞1975年《離婚法》規定,已滿12個月的分居期是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
協議離婚冷靜期
大多數國家選擇了協議離婚方式,規定了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
考慮期。在法國,總結出了訴外調解期制度和兩願調解期制度,訴外調解期制度,要求在司法訴訟之前必須試行調解,法官有權給予夫妻雙方最多8天的考慮期。如法官認為須給予更長的考慮期,就得暫時中止調解程序,並在6個月的期限內進行新的調解嘗試,如果調解不成功,再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兩願離婚考慮期制度,是指「在離婚程序中,夫妻雙方各自在一名律師的陪同下簽訂離婚協議,隨後將協議交給公證人,在公證人前簽字備案,並繳付50歐元費用,且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間」。
等待期。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確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政府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期限為自當事人提交離婚申請之日起滿1個月,自政府戶籍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進行登記之日起,婚姻關系終止。訴訟離婚需要有3個月的離婚等待期。在加拿大,協議離婚的,也需要等待一個月才給辦手續。
撤銷期。《日本民法典》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裁判離婚。因受欺詐、脅迫而協議離婚的,可以在發現欺詐或免受脅迫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離婚。
訴訟離婚冷靜期
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各國規定得具體而細致,體現了司法謹慎的態度。
和解期。《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在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確認,夫妻雙方已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離婚依照審判程序進行。法院有權為夫妻雙方指定不超過3個月的和解期。
考慮期。《法國民法典》原則規定,夫妻雙方如堅持離婚,法官應向雙方指出其申請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以後重新提出。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該共同申請即失效。瑞典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同意解除婚姻的,可以立即准予離婚,但如果夫妻一方負有監護未滿16周歲子女的責任或將和子女永久地共同生活,那麼離婚是需要一個前置條件的,即離婚前必須有過6個月的考慮期。
在韓國,經家庭法院告知當事人全部離婚程序之日起,經過考慮期的,法院才可以確認當事人協議離婚。有子女的夫妻離婚,考慮時間為3個月,無子女則為1個月。
考驗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經司法判決。如果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不參加庭審調解或者在庭審調解程序結束後3個月內不再起訴,則離婚申請失效。
❹ 法國下決心驅逐一夫多妻家庭,這是為什麼
法國下決心驅逐一夫多妻家庭,這是反對分裂主義當中的一個措施。
一夫多妻家庭問題中,帶來的危害容易給分裂主義可乘之機。法國本身婚姻法就是要求一夫一妻制,然而現在更多的法國人只想談戀愛。在他們心中,婚姻可能只是一種登記,分手了就去取消登記就行。而法國這個民族是由多個民族相融合的,除了法蘭西人外,還有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等等。在20世紀的時候,法國容納了很多的非洲人。這些非洲人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法國容納了它們,即使和現有的婚姻法有所沖突,也給予了最大的容忍。
現在強化了婚姻制度,觸犯法律就該有所手段,這才能讓法國重歸正確軌道,發展得更好。這種家庭也很容易限制子女平時的生活,限制他們受教育的機會。讓女性不用因為社會壓力而選擇去結婚,從而改變之後的人生。
❺ 求 最新法國婚姻法
一、結婚條件
1、實質要件
(1)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5歲,不得結婚。但出於重大原因,結婚舉行地的共和國檢察官同意免除年齡限制的除外。
(2)雙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結婚須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對締結婚姻意見不一致時,仍產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達意願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
2、形式要件
(1)無論普通的婚姻還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須在合格的民事官員面前按照規定的形式舉行隆重的慶祝儀式。
(2)結婚的告示必須在市政廳的入口處公布,要求至少在舉行結婚儀式前10天公布,這樣任何阻礙結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嚴重阻礙結婚的事由,結婚的告示將被取消。
(3)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市政官員提供出生證書(3個月之內簽發的)、醫生的證書(2個月之內簽發的)證明他或她已經進行了醫學檢查。
(4)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協議。
(5)結婚儀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廳舉行,要求有2個或2個以上的證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的登記官簽發結婚證書。
二、無效婚姻
法國只有無效婚姻的規定,而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1)未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2)在應得到父與母、直系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結婚的情況下,未經此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
(4)未經同意,無結婚合意的婚姻;
(5)結婚時本人未到場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間產生的婚姻。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離婚的條件
法國的離婚法具有有責主義和破裂主義並存的特點。該法第229條規定:「下列情形得宣告離婚:夫妻雙方相互同意離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過錯。」
1、因夫妻雙方互相同意而離婚。
因夫妻雙方相互同意而離婚又分為兩種情形:
(1)協議離婚。
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請求而離婚,夫妻雙方無須說明離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確定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請予批准即可。
法律對協議離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結婚時間的限制,即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第二,考慮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第三,離婚後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確認雙方達成的離婚後果的協議對子女利益或者對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並且不宣判離婚。
(2)認諾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接受而離婚的被稱為認諾離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明其不能忍受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請求離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對法官承認此種事實,法官得宣判離婚而無須對雙方分擔過錯進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認此種事實,法官不得宣告離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如夫妻事實上分別生活已達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續中斷而請求離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夫妻之間無法共同生活達6年,並且此種損害將來也無法康復,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3、因過錯而離婚
法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嚴重違法婚姻權利與義務得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例如,配偶一方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的程序
在法國,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才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離婚及其後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過錯請求離婚得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試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訴訟之間再次試行。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並解決財產問題。
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離婚過錯賠償,二是離因賠償。前者以離婚過錯存在為前提;後者以離婚導致雙方生活條件產生差異為依據。
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受領補償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況而定,還應考慮雙方離婚時的情況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情況的變化。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確定補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此合意經法官批准認可,即具有與法院的判決同樣的執行力。如法官認為合意有失公平,應當拒絕認可。
六、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法國法律規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助責任。如果時因對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而宣告離婚的,救助責任包括負擔有病的一方配偶醫療所需的一切費用。
救助義務,以撫養金形式履行。撫養金數額可以根據夫妻各方的財力與需要加以變更。
如作為撫養金債權人的一方再婚或公開與他人姘居,撫養金當然停止給付。
如作為撫養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撫養金的給付由該方的繼承人負擔。
七、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父母無論是否有監護權或其他權利,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由法官決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給付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給付授權監護孩子的其他人。
在撫養費的計算上,法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發生了改變,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隨之改變。
❻ 法國婚姻法中文版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公有五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緩漏實行計劃生育。 1、婚姻自由 婚姻自擾祥爛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宴銀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5、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❼ 我想知道婚姻法
婚姻法
目錄·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外國婚姻法的歷史與概況
·中國婚姻法的歷史與發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
〖參見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單行的「婚姻法」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婚姻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從屬於財產關系的。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於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系,其中的財產關系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外國婚姻法的歷史與概況
【古巴比倫和古羅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隸制國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法典》中的有關制度為代表。這個法典公開肯定買賣婚姻,在夫妻關系中,丈夫享有種種特權,甚至得將其妻交與債權人充當債奴;在親子關系中,家長的權力極大,有權決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權將子女出賣為奴;在婚姻終止的問題上,男女雙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遺棄未生子之妻,只須付與女方相當於聘金的費用並返還其嫁妝。
古羅馬是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其婚姻立法遠較同時代的許多國家完備。早在《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中,就有關於家長權等規定。從共和國時期(公元前6世紀末~前1世紀後半期)到帝國時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眾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淵源。羅馬法規定實行婚約制度。結婚問題在市民法和萬民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於羅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後期(284~476)逐漸為萬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關系方面,家父權和夫權在羅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喪失和離婚。羅馬自《十二銅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餘年中,婚姻立法的變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嚴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長和家屬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十分突出。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時代的其他國家進步。其中很多規定對後世影響很大,不少內容為資本主義國家的親屬法所繼承。
【歐洲中世紀的婚姻法】
在整個中世紀,歐洲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比較緩慢,其淵源主要來自習慣法、寺院法(見教會法)和羅馬法三個方面。早期封建制國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蘭克的《薩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主要是習慣法的匯集。它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紀元後的數百年內,基督教在歐洲許多地區廣泛傳播。隨著教權的伸張和教令的統一,寺院法從11、12世紀進入全盛時期。在有關婚姻、家庭、監護、繼承、收養等問題上,寺院法的權威凌駕於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亞福特的雷蒙德編撰的教令匯編第4編即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後,婚姻家庭問題上的立法權才逐漸由教會轉入國家手中,這一過程被稱為「婚姻還俗運動」。
歐洲中世紀(公元12~15世紀)末期還發生了羅馬法復興運動(見注釋法學派),使羅馬親屬法的原理和規則對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宗教改革(16世紀)和羅馬法的復興,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轉變。
【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國、德國民法典中的親屬法
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親屬立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為神聖的法律原則。而實質上,資產階級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著商品貨幣關系的支配。《共產黨宣言》指出:「資產階級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繫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單純的金錢關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4頁)。
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有關親屬制度的規定,在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這些規定包括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解除、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相互權利以及繼承等內容,全面表達了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歐洲親屬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在貫徹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則時,它在親屬法方面的規定遠不如財產法方面的規定,還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痕跡。
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的產物。它在親屬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成果,同時反映了當時的時代特點。在內容上比《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為聯邦德國所沿用。民主德國則於1965年12月20日頒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親屬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親屬法
和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中的親屬法一樣,都是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兩者在原則上和具體規定上有許多共同之處。但是,英國法受羅馬法的影響較少。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著很大的作用,在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轉變的過程中,英國親屬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稱的。
美國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國法為其淵源。由於兩國的條件不同,英國法中某些明顯的封建殘余,沒有為美國法所承襲。在美國,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習慣婚同時並存。關於結婚的條件、離婚的理由等問題,各州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1970年美國的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只有極少數州採用。
③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婚姻立法的趨勢
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不斷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會現實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如親屬制度中的封建殘余進一步被破除;男女兩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平等;在婚姻解除問題上也有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發展的趨勢。對於資本主義國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積極意義的改革,只有聯系各國的實際狀況才能作出恰當的評價。因為這些國家還存在許多給婚姻家庭關系帶來重大消極影響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僅憑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無法解決的。
〖蘇聯的婚姻法〗 帝俄時代的親屬法具有濃厚的封建性和宗教傳統。1917年十月革命以後,蘇聯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採取了許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權頒發了《關於民事婚姻、子女及實施戶籍登記簿的法令》;不久又頒發了《關於離婚的法令》。這些法令對廢除反動法律,排除宗教勢力對婚姻家庭的干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俄羅斯聯邦戶籍登記、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於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婚姻和家庭立法綱要》,並在決議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國的立法必須符合該綱要的精神。此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相繼頒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國婚姻法的歷史與發展現狀
【中國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家族制度的禮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在冠、昏、喪、祭、鄉、相見的六禮中,婚(昏)為其一。嫁娶中又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六禮」,婚姻離異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以及男女、夫婦關系中的「三從四德」等,都發端於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並用。
戰國時《法經》,以姦淫入於雜律。秦簡已有「家罪」之名。
漢《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於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以戶婚律載於《宋刑統》,並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
遼、金、元的法律均有關於戶婚的內容。
明律(見明代法規)在戶律中有婚姻等門,清律一仍其舊。明代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已有與律並行的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後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詳見於禮而略於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並不是全面的,除了與刑相關的問題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
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訂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脈相承,並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條文,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
【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後又加以修改,於1934年4月8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其後,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的《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❽ 婚姻法是什麼意思
婚姻法的解釋
[marriage law]
以 婚姻 和 家庭 關系為調整 對象 的法律規范 詳細解釋 規定有關婚姻關系和父 母子 女關系的法律。
詞語分解枝判
婚的解釋 婚 ū 男正蠢女結為夫婦猛清改:結婚。新婚。 已婚 。婚姻。婚約。婚禮。婚變。婚娶。婚外戀。離婚。 部首 :女。
❾ 法國的婚姻法是怎樣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的
法國人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它還是民族強盛的根本,因為母親們的地位決定社會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養和成長。在婚姻法中,更注重對女性權利的保護和「懲罰過錯一方」。
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在1791年憲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不久以後,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又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自此以後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共諾婚制,相繼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共諾婚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依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在一定意義上只是形式上扒含的自由,而非實質上的自由。
《法國民法典》對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清晰嚴明:如果雙方無婚前協定,所有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協議離婚,財產按協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訴,倆人必須如實提供所有財產清單,任何一方瞞報財產,法庭將沒收其全部財產,作為懲罰。婦女地位在西方發達國家是越來越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即便夫妻離婚,優勢也都是傾向於女方,這在法國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體現。
法國在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上採取的政策是「懲罰過錯一方」。對打官司離婚的夫妻,法院必須要求雙方申訴離婚原因,通俗解釋就是「哪兒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絕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語言作為離婚原由。確定離婚原由以後,法官會根據分配原則,在財產分配時「懲罰過錯一方」,判別無辜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和撫養費,並且會根據離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給予其更多的物質補償,使得過錯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法國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配置的規定:法國夫妻雙纖瞎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般在離婚時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況比較復雜,屬於例外。即使是一些屋主在婚前已經將房款付清,但是婚後與配偶一起在房屋裡居住、生活,由此就會涉及到每年房屋的地稅支付、保養維修費用等方方面面的支出。這樣一來,房春豎笑屋就成了一個家庭住所,理所當然就要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那麼,一旦夫妻雙方的婚姻面臨解體,屋主婚前已經付清房款的房屋一樣需要進行共同分割。至於那些結婚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以按揭方式購置的房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或是一方支付貸款,因為房屋已經屬於家庭的共同財產,當然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就更需要對此進行分割。所以,法國很多腰纏萬貫的富豪大款,事業做得越大,錢掙得越多,越不敢輕言離婚,哪怕你再有錢,假如一生離三四次婚,也會變成窮光蛋,多大財產也禁不住這么折騰。他們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它還是民族強盛的根本,因為母親們的地位決定社會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養和成長。
❿ 法國婚姻法是怎麼保護女性的
一、明確表明「懲罰過錯方」
在我國,夫婦申請離婚,是沒慎雹並有明確的過錯方判定的。如果夫婦離婚,更多的是婚前財產,或共同財產投入的多少而去判定離婚時可分得的財產多少。但是在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則是明確地在婚姻法中規定,會對過錯方予以一定的懲罰,法國就是其中一個會對過錯方進行懲罰的國家。
在《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夫婦要離婚的話,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任何財產都將會被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兩人私下作出協商,可以明確有一個財產分配的約定,那麼就會根據離婚夫妻兩人預先的協定作出財產分配。而且需要明確規定的是,兩人任意一方不能存在瞞報財產等情況,如果有的話,就會作出相應的懲罰,如沒收所分配的財產等,相對來說懲罰也是較為嚴重。
面對於婚姻中過錯的一方,一般來說,理由不外乎暴力、虐待、侮辱、出軌等。如果確認了婚姻中過錯的一方,會以過錯的一方作為懲罰方。但是如果只是說感情不和等理由,法院不一定會認可離婚的判決。如果是過錯的一方寬跡,法院會判決無辜的一方獲得更多的財產或者贍養費。若產生了身心的傷害的話,還會要求過錯方作出相應的賠償。
二、婚姻法給予的判決會更傾向於女性
按正常情況離婚,如果沒有過錯方的情況下,法國的婚姻法給予的判決會更傾向於婚姻中女性的一方。因為法國人認為,婚姻法中的婦女權利體肆正現了一個國家的進步與否,如果明知道婦女處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卻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的話,相對來說整個社會也會出現男女不平等的現象。
作為一個強大的民族,母親擔任著延續生命的重要角色。而且對於家庭而言,大多數母親會辭職擔任全職媽媽從而為家庭打來保障,是十分偉大的,所以法國人也很重視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