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旦鬧到法庭還能挽回嗎法庭調解員會說哪些話去挽救婚姻呢
夫妻一旦鬧到法庭其實還是有機會挽回感情的,那麼法庭的調解委員會說哪些話去挽救他們之間的婚姻呢?
最後,除了給予一段離婚冷靜期以外,法庭的調解人員還會對他們的家庭進行調查,會分析他們之間是因為什麼事情而發生矛盾,然後再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調解,在調解員的分析之下,如果雙方都認為自己沒有離婚的必要,那麼他們就可以選擇和好如初,這樣他們就能夠挽救婚姻。
2. 離婚上法庭怎麼說話比較好
【法律分析】
對於女性來說如果不是走投無路了都不願意通過和自己另一伴在法庭上去硬碰硬。但是如果已經走到這一步了,那麼一定要注意自己在法庭上所說的話,一方面要對自己有利;另一方面則要在一定程度上打動法官,這樣更有利於法官的判決偏向自己。以下這些技巧可以參考:
1、女方可以從夫妻感情的角度去說,但是注意不是詆毀對方,而是表達出自己的深情,但是也要表達自己在這段婚姻中遭遇了很多,如丈夫出軌、賭博、吸毒、暴力、不照顧孩子和家庭等,展示自己不幸的一面。
2、女方也可以從自己的付出去談,自己對家庭的付出,自己事業的付出,自己對孩子的付出以及在這段感情中的付出等,這些對自己也非常有利,同時也可以打動法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頌茄叢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納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野櫻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離婚法院調解一般會說什麼
法律分析:(一)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尺源攔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三)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四)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五)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陵胡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七)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八)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葯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裂凳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 法庭婚姻調解怎麼應對
婚姻糾紛調解技巧包括調解協議離婚時,最好在具有親和力的環境下進行,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盡量給雙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盡力用親磨物塵和的語言交流。再調解中,不要對雙方的是非過多發表意見,而是圍繞縮小爭議作努力,等。5. 法院如何對婚姻糾紛調解
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離婚案件分為:調解動員、協商調停、調解結束三個階段。復雜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仍然無效,應當准予離婚。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3、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6. 法官應當怎樣說話
有人可能會說,說話誰不會呀!其實不然。「有一句流行的話,叫做重要的不是說什麼,而是怎麼說」。帶著這樣的思考,我曾經和我市法院的調解能手王建安法官交流,發現他雖然普通話說得不標准,可是他能夠將法律語言與大眾語言結合起來,而且風趣、幽默,很容易破解當事人的沖天怒氣,使當事人趨於平靜,這給我很多啟示。法律是實踐的藝術,我在審判和調解中著力提高自己的技藝。一日,我在我院圖書室看到了這本《法庭語言技巧》,發現我的思考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無病呻吟,原來中國政法大學的博士生導師廖美珍教授早已發現了這個問題並進行了研究,我很快就讀完了這本書。因為沒有多少職業像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用作者自己的話說,就是「法律離不開語言:立法離不開語言──一切法律和法規都要付諸於語言文字;司法審判離不開語言──直接言詞是司法審判的原則;執法和司法調解同樣離不開語言;法學研究更離不開語言。很多法律問題,其實就是語言問題。因此,司法,配旅不能不習語言;從法,不能不精於語言……」。 《法庭語言技巧》這本書大約20萬字,包括學者評價、法庭語言問題技巧、法庭語言答話技巧、法庭語言預設技巧、法庭演說技巧、法官的語言技巧、檢察官的語言技巧、律師的語言技巧和當事人的語言技巧。仔細閱讀此書,我發現該書具有以下特色吸引著我: 一、突出的實證性 從事法官職業近20年,法學著作閱過不少,但是很多法學著作讓人閱讀時容易發困,容易產生抵觸情緒,而這本《法庭語言技巧》則不然,我認為它吸引人眼球的地方首先在於它的實證性。廖美珍教授的這本書是他深入到法庭第一線,收集、錄制了大量的法庭審判現場錄音並進行了大量的法庭觀摩、考察和調查,並在此基礎上整理、量化分析編寫而成,尤其是對審判實務中容易被法官忽視的一些法庭語言問題,讓人感受到非常切合實際,能給讀者很多的警示。比如作者舉例說,某審判長在主持庭審時說:「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提」是把犯人從關押的地方帶出來,法官用「提」字,顯然已經把被告人當成了犯人,這不僅僅是用詞錯誤,而且是違反刑事訴訟法。 二、突出以「法」為核心 研究法庭語言 所謂語言技巧實際上就是說的技巧,說的策略,說的藝術。那麼法庭語言、技巧,與我們通常所說的日常交往中的語言技巧有什麼不同呢?廖美珍教授說,「其最大的不同點就是法庭語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約──孫悟空有天大的本事,也只能是在如來佛的掌心上玩」。正如法國著名大律師雷維所說:「在法庭上,說話問題與法律問題是不可分的」。因此,作者始終圍繞「法」來談語言技巧,強調在「法庭活動中,語言的合法性與藝術性不容忽視」。同時,作者也向那些立志要成為或者已經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人傳遞這樣的一個信息:如果說法庭是舞台,那麼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都是演員。在這個舞台上重要的不是形體動作,而是最能體現這些演員天才、聰明、才智、才思、敏捷的是問答;如果把法庭比作戰場,決定勝負的不是武器而是語言,而問答是最重要的武器。 三、實用性、啟迪性和指導性 《法庭語言技巧》突出了庭審活動中的問與答,用作者的話說,「問答是法庭這個『戰場』上是最為重要的武器」。作者在書中對法庭的話語問答做了大量的實踐性的研究,對法庭實踐的參與者──法官、律師、當事人均具有指導性、實用性和啟迪性,因為作者側重於分析「怎麼說,怎麼說才能說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說服人,才能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效應」。例如,在談到法官的語言時,作者指出法官語言不僅要具有庄嚴性、准確性、科學性,而且要求:一要說到位,比如賦予權利的問題,必須說到位;二要說明白,如程序性話語中「法言法語」較多,所以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其說明白;三要說的得體;四要說的准確;五要說的易懂──因人施語,隨機應變;六要說的規范;七要說的符合程序規定;八要平等對待控辯雙方或原、被告雙方的話語權;九是不要對證人或鑒定人的證言證詞當庭作評論;十是不要頻繁打斷。在分析實體性話語的規范與技巧時,廖美珍教授指出,要採用中立的態度,中立性地詢問,多用開放性的問話,合乎邏輯地詢問,要讓當事人解釋,語言要簡潔,不要指供,不要與被告人較勁,不能拿態度來威脅被告人,不要在一個話語里問多個意思獨立的問題,不要一邊問一邊就答察賣灶話人的答話進行評論等等,指出了審判中法官法庭問話中存在的問題並予規范,給讀者很多的啟示,正如作者所說,「法官敗扮的語言,不是無韁的野馬,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賽道上賓士」。同時作者在書中多次強調了法律語言應該盡量通俗簡單,盡量使用能夠讓多數人接受和理解的語言。讓法律真正被當事人聽懂聽明白才能更有利於糾紛的化解,這也許與我們通常庭審觀摩評比中所要求的「法言法語」及普通話語有所不同,但我認為法官的智慧不是沉迷於法語法言的精英話語,而是應當追求服務於民眾和糾紛的有效解決,所以,將專業術語用通俗話語來表達以及視條件不同的隨機應變都是法官智慧的表現。 孔子曰:「志有之,言以是志,文以是言;不言,誰知其志?」因此,我將引用廖美珍教授的一句話作為結束語:「一個法官,必須擁有智慧,懷有良知,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同樣重要的,甚至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法官,必須擁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語言能力。」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