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男女結婚的法定年齡是多少
您好,男生需要年滿22周歲,女生需要年滿20周歲才可以領取結婚證。。我國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應當年滿22周歲。女應當年滿20周歲。若男女雙方或一方的年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婚姻便屬於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這里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舉例來講,如果當時男方只有18歲,女方16歲領取了結婚證。經過4年後男方22歲,女方20歲,此時再起訴婚姻無效,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貳』 男女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大
法律分析:我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部分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法定結婚年齡是:男20周歲,女18周歲,但僅限當地少數民族,當地生活的漢族依舊適用我國法定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合法婚姻男女年齡是多少歲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肆』 什麼年齡是合法婚姻年齡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
『伍』 法定結婚年齡男女各是多少歲
答: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所以我國法律對此作出了規定。 這一結婚年齡立基於上世紀80年代人口急劇膨脹、人口增長遠超社會承載能力的現實國情,作為控制人口增長的手段,是晚婚晚育理念的制度化。經過幾十年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我國生育觀念已發生根本改變。少生優生成為佔主導的生育觀念,受此影響,我國生育率已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我國法律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 結婚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必須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則。我國民法典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②達到法定婚齡。也就是前面說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陸』 現在男女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歲
你好,登記結婚的法定要求是,男女雙方無配偶、完全自願、到了法定婚齡、非近親。男方年齡要求滿22周歲,女方要求滿20周歲。重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男方未滿二十二周歲、女方未滿二十周歲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需要攜帶本人的相關證件及無配偶、和對方非近親的簽字聲明。比如雙方都是內地居民的,就需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聲明以及與對方非近親的簽字聲明。一方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的按規定準備。
如果是內地居民,雙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一方是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居民、華僑的,雙方要一起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柒』 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多少
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多少。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男性年齡是22周歲,女性是
20周歲。
『捌』 男女結婚法定年齡多少
男女結婚的法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是不得結婚的,也不能進行結婚登記,形成婚姻關系也屬於無效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玖』 男女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請您參考【結婚登記相關事項】: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准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注意: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