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人干涉婚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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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勤放生改命最快,古今高僧提倡.
第二,孝敬父母.要懺悔過去對父母的不孝,多孝敬父母.
第三,不能邪淫懺悔過去的邪淫惡行.
第四,信受佛法常讀佛經念佛菩薩名號爛悉稿
第五,常行布施,尤其是布施無依無靠或急需陸液救命的人.
第六,廣行善事,勸人行善,言語勸網上發帖或印善書佛經
畢竟《了凡四訓》是歷史上有據可考的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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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怎麼辦
父母干涉婚姻,子女可以和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反映、鋒首棚尋求調解。如果父母還是強加干涉,甚至使用暴力,則有可能觸犯刑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如果因被父母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芹顫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制度,禁止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對於因父母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極為輕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屬於一般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銀則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實際情景中,個案詳情有所差異,為了精準快速的解決您的問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專業律師說明詳細情況,1對1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叄』 結婚遭到暴力干涉怎麼辦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麼辦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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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說屬於牽連犯的范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論處。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於本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像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像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b)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
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友者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激祥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明告搏的基本構成中,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
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