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婚姻法有哪些條款
不符合條件婚姻法律後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Ⅱ 婚姻的條件是什麼呢
有關的法律要求你比我懂.這是基本要求吧,其他的-並不需要什麼了.一男一女足夠了.如果你還想讓這婚姻幸福些,那就加上二人的感情條件,彼此相愛.是吧.如有問題,可以追問.
Ⅲ 幸福的婚姻需要什麼的條件
一、包容理解。
一段好的婚姻,需要兩個人互相包容理解。因為每個人生活方式不同生活在一起,總是會有不同的生活狀態。婚姻離不開兩個人的努力,有的時候也需要一點點的包容理解。
愛情是兩個人的事,而婚姻總是與家庭、責任、人生息息相關。婚姻絕對是一門學問,不懂自己、不懂生活、不懂婚姻的人單憑著愛情就邁入婚姻的殿堂,那麼婚姻變成愛情墳墓的可能性就很大。
Ⅳ 婚姻法第142條有哪些條款
我國《婚姻法》一共五十一條,沒有第142條。
Ⅳ 新的婚姻法有哪些條款
你所說的新婚姻法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全文如下: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Ⅵ 真正的婚姻需要哪些條件
選擇婚姻對象需要考慮幾個問題 一、區分激情和愛情,談戀愛用激情,婚姻需要愛情。 什麼是激情?當你不見她時茶飯不思,是激情。老想見到她,想和她一起玩,一起上床,一起做白日夢,是激情。每天簡訊電話多的沒完,是激情。為了生日節日費盡心思想浪漫的點子,是激情。當你和她在一起時腦子里不自覺的規劃實實在在的將來,是愛情。當你們爭吵到很兇,火很大時,也不忍心說一句傷害她的話,是愛情。當你們有分歧時,你總是能清楚的知道她是怎麼想的,能理解她的初衷,是愛情。 有人說,愛情是有保質期的。不,有保質期的是激情,滿足過後是無盡空虛,只有愛情能填滿心。 戀愛的時候,激情是最好的工具。然而面臨結婚選擇時,一定要理清自己的頭腦,祛除激情的成分。 二、選擇一個自己愛的女人,和男人的生理天性做斗爭男人是一種雄性。 自然界中的雄性都是盡可能追逐最優秀的雌性,生下最優秀的後代。這個「最」還包括了數量,不是一個,而是盡可能在保持優秀的條件下,盡可能的多。比如盡可能的和更多女人上床,漂亮、優秀的女人又是選擇之最。而婚姻,恰恰相反,男人只能選擇一個女人,男人老和同一個女人上床,是會膩的。所以,沒有愛的婚姻是危險的。因為沒有克服生理慾望的信念。 用性來拴住男人是愚蠢的,因為男人對性的抵抗力是很低的,一個女人能誘惑他,其他女人也能誘惑他。在婚姻中滲入愛,是因為愛能使男人克服本性,忠於婚姻,這樣,兩個人才能長久。 愛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是能給男人解決問題的動力。沒有動力經營的婚姻,麻煩很多。因為婚姻的問題很多。 選擇結婚對象,有幾點一定要仔細思考: 1、雙方溝通方式彼此能否接受。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不是平時有沒有共同語言,而是有分歧和問題的溝通。說白了,如果男人是個講道理的人,女人也得是個懂道理的人,如果男人是個喜歡用拳頭說話的人,女人也得是個肯挨拳頭的人。女人如果喜歡嘮叨,男人就得聽得慣。總之,兩個人必須得有個拿出統一意見的程序,且雙方都能接受。最好是都樂意接受。 其實這一條對於真正相愛的人來講不是問題,真正相愛的兩個人永遠是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問題的。 夫妻意見的統一,是家庭和睦的基石。 2、兩人結合帶來的壓力是否可控。 有情飲水飽,可惜只飽一頓。男人沒結婚,是瀟灑的,一結婚,負擔就來了。兩個人的結合所帶的壓力肯定是巨大的,必須要考慮雙方的承受能力,自己沒有能力負擔,就不要害人害己了。女朋友如果喜歡錢,有錢就娶,沒錢就不要砸鍋賣鐵娶回家了。有些負擔,背上就是一輩子的。 對婚姻而言,肯陪自己一起奮斗的女人,才真正應該珍惜。單單是兩個人一起改善生活的過程,就已經是婚姻寶貴的財富了。別說現在這樣的女人少,不少。老盯著花枝招展想靠嫁人改變命運的年輕女人,就別怪女人現實。自己從未規劃過未來,就別怪女人不肯陪自己一起奮斗。 3、雙方是否是對方的助力。 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兩個人攜手一生,相助則利,相阻則損。性格互補也好,志同道合也好,彼此成為對方的助力,真的很重要。如果和一個女人婚前就感覺疲憊,相信我,別接了。 家是港灣,是一個讓男人快到家門就會不自覺加快腳步的地方。是一個一回家就會徹底放鬆,卸下所有偽裝的地方。是一個所有笑容都發自真心的地方。 結婚,一定娶一個讓自己感到輕松的女人。 說這么多其實都是說面對婚姻的態度要理性,要慎重。態度端正以後,技巧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在爭吵的時候,要控制自己不要說出明明知道對方很在意卻只顧一時之快的語言,要知道,覆水難收。再比如,婆媳爭吵時,男人不要當沒事發生,也不要火上澆油。應該兩頭哄,但是禁止她們說對方的壞話。調解婆媳關系,男人作為兩者的唯一連接點
Ⅶ 婚姻法里對於結婚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條件有:
1、年齡條件,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血緣條件,男女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心理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