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未成年結婚怎麼處理
早婚,是指公民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情形。屬於違法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肢叢,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對男女最低的結婚年齡予以規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於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根據人類生長的規律,男女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其身體、生理和心理才發育成熟,如果過早的結婚,開始過性生活,會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的身體和心理帶來不利的後果。如果過早的結婚,當事人還不完全具備判斷和處理事務的能力,很難承擔婚後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輪伏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歷桐櫻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