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革命軍人應當怎樣正確調整和處理新家庭婚姻中出現的矛盾速度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來,各級審判機關絕大多數是認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貫徹了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但也有某些審判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按照這項規定辦事,在工作上表現無原則以及不慎重、不嚴肅的態度,因而產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調查研究輕率處理。如有的捏造「對方三年已無音訊」為離婚理由;有的隱瞞軍屬身份,謊稱對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離婚。受理法院不作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切實,不慎重,受了欺騙蒙蔽,輕率判離。第二,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如有的革命軍人配偶,不經離婚另找對象結婚,軍人向法院提起控訴,受理法院不能堅持正確的原則依法處理,而認為:既已另外結婚,說服不回來,也沒有辦法,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抹煞革命軍人合法的婚姻關系。第三,害怕負責,放棄原則。如有的軍人配偶,因離婚要求不能取得軍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殺」要挾法院,法院不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從各方面教育軍人配偶關心愛護革命整體利益,鞏固其與革命軍人的婚姻關系,而竟在這種要挾之下放棄了原則,輕率判離。
檢查發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審判人員對於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重大政治意義認識不足,不了解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就是保護革命戰爭利益,就是與鞏固革命軍人的戰斗意志,捍衛祖國保護人民的偉大愛國主義事業,有著直接的重大的關聯,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體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體利益的一個方面,它應該而且必須服從革命整體利益。
為了端正思想,正確貫徹保護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處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依法駁回;對於符合規定的離婚請求,應嚴格按照法定手續辦理。
(二)對於以「多年不通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者,首先應切實查明是否革命軍人配偶,情況不弄清楚,決不允許輕下判決。對於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必須確切調查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系,以及有多久時間沒有通訊關系,不通音訊的原因,與如何證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間內,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者,應將申請書函經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沒有該軍人同意離婚的確實證明,不準離婚。無論准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均應經由該軍人服務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的辦法對於與家庭有通訊關系及查有下落的現役革命軍人不應採用。同時對這類案件判決前後,仍應多方面向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充分的說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意外。
(三)違反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而判決革命軍人離婚者,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亦應接受革命軍人的申訴,按照再審程序重為審判。在再審判決未確定前,軍人配偶不得另行結婚,其已結婚的亦為非法。
(四)對於破壞革命軍人婚姻關系的不法分子,應依法制裁,對於軍人配偶以謊騙或要挾法院作不正確判決者,也應給以批評教育。審判人員對革命軍人婚姻案件的違法判決,應進行檢討,將檢討材料經由上級法院審核後轉送該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必要時並在報上公開檢討。
(五)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革命軍人婚姻案件時,應盡可能邀請當地駐軍及婦聯選派代表參加陪審,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況,正確處理,並通過典型案件加強關於愛護革命軍人的愛國主義教育。
B. 軍人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C. 當軍人的感情遭遇婚姻涉法問題如何解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行使同樣受到法律的規范和限制。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這是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本人自願離婚,那麼沒有問題,協議離婚就是了。如果兩人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只是當軍人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法律規定,須經軍人同意才能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除外。
D. 對軍人婚姻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精神。1、違背了平等原則;2、違背了保護婦女權益原則;3、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不符合我國軍隊建設發展的要求。二、軍人婚姻應應該通過加強軍人社會保障來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 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
提起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大家都知道,有人問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另外,還有人想問現役軍人結婚問題!急!!!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你這個還是有點麻煩,因為,結婚涉及到安置工作的問題。士官證必須與團以上部門開的證明一樣。我和老公結婚時,也遇到證明和士官證不一致的情況。我老公是森警,他們都使用,而不是士官證,的都不給。硬說要拿士官證才可以,老公解釋好久說他們沒有使用過士官證,可民政的還是不給辦,說要老公去找出那份為什麼不使用士官證的文件,後來,又解釋了好久,民政的說讓我老公他們團以上的與他們聯系,才行。後來,部隊給出了分證明,才辦下來。民政那老頭,還說如果出拉安置問題要我們自己負責呢…..
所以。我建議你趁新兵下隊的這久,快去辦士官證。要不就找沈陽的幫忙溝通。反正,我覺得回丹東辦,怕不可能,因為,你男朋友的檔案,已經調來沈陽了,而且,還涉及安置問題,領了證後,還要把單子放到檔案里……
還有,如果,你還沒婚檢的話,那就快去,要不麻煩著呢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陪塵返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蘆飢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兄源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
由於年紀大了,家裡人著急,給我介紹了一個男朋友,在我所在的城市當兵.他是讀軍校之後直接去部隊的,是個海軍.是個中尉.他目前還是正連,在機關工作,好象是叫做戰勤科..每天就是做點雜事,也有每星期值班一次.值班是24小時的,就是接,安排處理一些急發.
對他的初次印象是,長的還是比較帥的,而且給人感覺安全,責任感很強,很正直..於是,我們就從打開始交往..到現在交往將近1個月多,我發現他很幼稚,(與我同歲28歲),思維還停留在學校階段..而且有點大男子..還有一點,他和我雖然在一個地方,但見面機會很少,最多見面,平時的晚上都出不來.即使出來也要請假什麼的,也不能很晚回去..有次,他來看我,還竟然想在我這里住夜…倒~~!!!
我是一個愛玩的女孩子,有時候要晚上出去和朋友玩,聊天喝茶什麼的,他知道後就很不開心,說我那麼愛玩..而且我不想太早結婚,也很想調到市裡去..他呢,也有這個打算.說以後轉業要轉到市裡,所以房子也要買到市裡去..
關鍵問題是:調工作不是兩天的事情,他轉業也不是自己說了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我想如果真的和他在一起,首先他應該把房子買在我所在的地方先,以後調了工作後再考慮買到市裡去.
由於我是個農村人(家裡在鎮上),工作的地方我住的房子是租來的..但聽他的口氣,好象很不屑我所在的地方,非要買房在市裡才好..
他是外地人,家裡有點點錢,但是在山區,對於我們沿海地區來說,他這樣的條件在我所在地方也是一般一般的啦..而且他的媽媽有重病,要醫治,每天花費塊..
想到這些種種,我都不知道怎麼和他交往.還要不要和他交往..
前段時間,我公事到他家的城市去出差,順便去看了媽,.結果他父母對我非常喜歡..他對我也是每天不斷..但,現在他對房子的事情隻字不談..難道想讓我以後租房子嗎??
我現在還不想先提出這個問題,不過肚子里想想而已.
大家說,我該不該和他在一起?
以上就是與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相關內容,是關於與軍人結婚的登記問題的分享。看完軍人個人婚配問題怎麼解決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F. 軍人如何處理婚姻
具體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
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壞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破壞軍婚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壞軍婚罪的處罰
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G. 如何解決軍人婚戀矛盾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樣有更多的相處機會,時間長了會使彼此的感情降溫,給婚外情造成可乘之機,所以軍人夫妻或戀人之間在感情問題上出現矛盾,那麼婚姻或感情就可能走向失敗,因此一般軍人找對象大部分都選擇教師、醫生、公務員等職業比較固定、情感比較專一的女朋友走向婚姻的殿堂。
因此,由於以上原因,軍人除了要經常通過電話和妻子溝通,培養彼此之間的感情,也要學會換位思考,軍人的妻子不容易,長期兩地分居不說,還要負起沉重的家庭的一切責任,所以軍人不是因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是要多為妻子考慮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