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有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非禁婚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復婚,強制或者阻撓當事人離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種具體表現。這些干涉一般來自當事人的父母等近親屬;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來自其他個人,如當事人的族人、上級、基層幹部、從事婚姻管理的執法人員等。
⑵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於破壞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和本人意志,自主決定自己 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結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本人的意願決定結婚問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離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
法律分析:
1、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2、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3、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衍生問題:
結婚領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准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祥御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緩唯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謹哪岩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⑷ 干涉婚姻自由有法律法規規定嗎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辦婚姻;
2、買賣婚姻;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5、限制一方再婚。任何干涉行為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⑸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侵害婚姻自主權主要包括包辦或買賣婚飢春姻、脅迫他人結婚等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悶罩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螞肢鬧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⑹ 禁止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什麼
法律分析:所說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則是法律對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各種干涉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的總稱。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對象不合己意阻撓婚事;基於封-建宗法觀念干涉非近親(不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喪偶婦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離婚或復婚等。當然,這里所說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⑺ 婚姻自由的權利如何行使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
1、婚姻自由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⑻ 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
包辦和買賣婚姻。
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第三者以晌亂薯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宴者賣婚姻,而買賣婚姻陪胡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⑼ 父母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嗎
法律分析:父母沒有權利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現形式:一、包辦婚姻,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意,一手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如父母不顧女兒的反對,堅持讓女兒定親,強迫她出嫁。二、買賣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如父母為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籌集財物,不顧女兒反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條件,為女兒定下親事,強迫其出嫁的行為。買賣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形式有3種:1、父母索取錢財。有的父母將女兒視自己的「搖錢樹」,公開要「彩禮」或者是「聘禮」,少則幾百,多則上千,甚至幾萬,至於女兒婚後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則不會去考慮。2、拐賣婦女而形成的買賣婚姻。社會上有一些專門從事拐賣婦女的人販子,這些人將婦女賣到一些邊遠、貧困地區條件不好的男子為妻。3、既騙婚又騙財的形式。近幾年來,一些人勾結起來,先以介紹對象為名,將女方介紹給男方,待男方同意後便索要錢財,將錢財騙到手後想方設法讓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後落得人財全無。有的婦女自願把自己賣給男方家做媳婦,待掌握了一定錢財的時候,便逃得不知去向。三、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為由向男索要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背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屬於違法行為,受到我國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在現實生活中,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危害性不可忽視,它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貫徹,往往給社會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後生活造成種種困難,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不是正當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濫用權利。有的甚至將自己當作待價的商品,這有悖於婚姻自由的本意,違反了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對此應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人進行批評教育,幫助行為了改正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⑽ 什麼算是妨礙婚姻自由
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其結婚自由或者離婚自由進行非法干涉的行為。這種現象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必然產物;也是實行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障礙。《中凱斗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非禁婚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復婚,強制或者阻撓當事人離婚等,也是干涉婚姻鎮孫蠢自由的各種具體表現。這些干涉一般來自當事人的父母等近御陪親屬;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來自其他個人,如當事人的族人、上級、基層幹部、從事婚姻管理的執法人員等。對干涉婚姻自由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並應視其情節和後果作必要的處理。在干涉婚姻自由時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9條規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