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l)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仿純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5)婚前財產和婚後鉛襲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傢具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7)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槐大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⑵ 婚內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一、婚內共同財產有哪型滾祥些
(一)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後,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夥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卜搏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備圓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四)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三、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國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還要堅持以下一些原則: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著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人民法院要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財產的實際狀況、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生活習慣經濟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系起來統盤考慮。同時,人民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後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由我國當前婦女經濟地位所決定的。夫妻均等分割,並不是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民法典》施行五十年來,我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基本上實現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繼續保留「照顧女方」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男女經濟地位短期內還不能實現完全平等。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則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中處理財產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包括:
(1)其父母所盡撫養義務供給的物品
(2)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3)本人創作、表演、競技等所得的財產
(4)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財產只由負責撫養他的父或母代為管理。
《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清晰的界定,給相關婚姻糾紛提供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⑶ 哪些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因 繼承 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 婚前財產 與 婚後財產 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 結婚 多年,型消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離婚 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攔顫;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 結婚登記 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綜上所述,有小孩的夫妻離婚,除了要分簡租敗割財產,另外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孩子 撫養 。如果是離婚後女方帶孩子,雙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應該適當多給女方一些,這樣才能保證孩子得到好的照顧。如果孩子有自己的合法財產,雙方都不得處理,女方代為保管。
⑷ 夫妻之間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以下這些拆悶屬於共同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帆御鋒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態晌、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⑸ 婚後有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如下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收益等,除另有約定外,自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歸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部分;
3、其他算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⑹ 哪些算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芹碰缺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吵氏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2、生產、經營的收益。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嫌辯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⑺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哪些財產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投資收入、生產經營收入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存續期間如果贈與人或者被粗改繼承人沒有特別說明贈與的財產和繼承的財產是給個人的,那受贈的財產和繼承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汪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困凳輪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⑻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磨蘆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包括:雙方的勞動報酬收入和工作獎金、在生產經營中所獲取的收益、著作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性收益、一般繼承與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類型,至於其他的,類似軍人復員費就納入其他應當歸其共同所有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夫妻,僅指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至於結婚條件,這里就簡單提示:低於22歲的男性同胞們和低於20歲的女士們,還有兩方是親密親戚時不能結婚,除非你們是遠方親戚。一般來說,就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拆游州領證了。當然,因為我國有特殊情況,在1992年之前,沒有登記的未婚同居,也算是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夫妻。再者,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這樣的法律規定的:在結婚之前,倘若男女雙方是約定好的,約定為結婚之後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而不是雙方共同所有,那麼就沒有共同財產這么一說了。如果婚前沒有約定,婚後也沒有補充約定的,那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還需要提醒一點的是,對於婚前財產,只要登記人是寫個人,那麼該財產就屬於登記人名下。即使雙方結婚了,也不會變成雙方共同財產。在婚姻法沒有修改之前,雙方的結婚年限超過8年,那麼之前的個人財產就會轉換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了。旅蔽注意!此法條已被廢除!以後再也沒有類似的說法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內容龐大,財產劃分更是錯綜復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⑼ 夫妻存續期間,有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八種類型的財產,為夫妻的共褲渣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未註明只給一方的繼承財產或者受贈的財產;(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卜春產安置補償費。(八)其他應型純耐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⑽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包括什麼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