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相對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記)來說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符合實質要件,指的是年齡要達到法定婚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雙方結婚自願,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
形式要件就是必須進行婚姻注冊登記。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效力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演變:(一)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四)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這里僅僅介紹第四個階段,即2001年《婚姻法》頒布之後的規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貳』 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1、必須是異性男女。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形式要件是指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什麼是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別為:實質要件指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必須一夫一妻制。形式要件指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肆』 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具備的形式和必須經過的程序。婚姻形式發生法律沖突,可適用:(1) 婚姻舉行地法;(2) 當事人本國法;(3) 依婚姻舉行地法為原則,當事人屬人法為例外;(4) 依當事人屬人法為原則,婚姻舉行地法為例外;(5) 當事人本國法或婚姻舉行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伍』 結婚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1、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須符合的法律規定的條件。
2、在我國結婚的形式主要是指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陸』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才屬於合法夫妻。
否則即使進行再好的結婚儀式,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也是非法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柒』 《婚姻法》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
實質要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未婚,沒有禁止結婚的情況。
形式要件——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捌』 在我國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 )。
D
答案解析:
[解析]
婚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取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方式,它也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形成的必要條件。
『玖』 婚姻有效的基本要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有效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實質要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男女雙方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和血親關系。
二、形式要件: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縱橫法律網 段紀波律師
『拾』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形式要件是什麼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形式要件: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