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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多少法定繼承人

發布時間:2023-05-13 20:03:50

1.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佔多少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臘坦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麼各佔三分之一,以此類推。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_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享有繼承權,可作為遺產的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繼承法》第10條中明確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我國《繼承法》第10條飢坦3款規定: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兒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親,彼此不發生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亦不產生繼承權的問題。但為了鼓勵那些照顧、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和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從贍養的時間、內容等方面認定,主要指長期提供生活上的經濟幫助或在勞務方面給予輪肢桐主要扶助。
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10條
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遺產繼承也有一定的分配方式與順序,發生繼承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判決。
法定繼承人具有以下特點:
1、法定繼承人取得繼承權的根據是繼承法的直接規定。
2、法定繼承人的局悉譽范圍通常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限。
3、法定繼承人依一定先後順序桐段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陸段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 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是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談姿悔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冊慧可以依照繼民法典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含正,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代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 新婚姻法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佔多少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繼承權的人按照一定的繼承順序繼承遺產的方式。那麼,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佔多少呢?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擁有繼承權的定繼承人是有一定順序的,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佔多少吧。
一、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佔多少
我國《繼承法》第10條把歷昌野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肢喊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麼各占迅喚三分之一,以此類推。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_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享有繼承權,可作為遺產的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繼承法》第10條中明確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我國《繼承法》第10條3款規定: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兒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親,彼此不發生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亦不產生繼承權的問題。但為了鼓勵那些照顧、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和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從贍養的時間、內容等方面認定,主要指長期提供生活上的經濟幫助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扶助。
上述文章為大家詳細介紹了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佔多少,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也存在特定的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況,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6. 夫妻遺產繼承法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1.以婚姻關系為基礎。 夫妻間的 繼承權 因 結婚 而發生,因 離婚 而消滅。夫妻間繼承權的產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夫妻登記結婚後尚未 同居 或同居時間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繼承權應依法承認。認定是 事實婚姻 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非法同居 、或 婚姻無效 ,當事人之間不產生 繼承 。 2.互為第一順序 法定繼承人 。 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 遺產繼承 權。任何人不得咐汪侵犯和限制夫對妻或妻對夫的遺產繼承權,寡婦帶產改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也應注意保護男方在繼承問題上的合法權益。 3.先分割,後繼承。 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 共同財產 的區別。當配偶一方死亡發生遺產繼承時友簡蠢,首先應當依法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然後好陪再開始繼承。遺產是由被 繼承人 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於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繼承的只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遺產,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方個人的遺產進行繼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權益。 4. 離婚訴訟 過程中的婚姻當事人不喪失配偶繼承權。 離婚判決未生效,不影響夫妻繼承權。婚姻關系處於「非常情況」下的繼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死亡的,由於此時法院並未就離婚問題做出裁決,雙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時,他方享有繼承權。在法院已下達了裁決書,但尚未生效期間,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7.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比例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比例為:法定第陪畝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合法婚姻為前提的。
(1)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基於婚姻而發生的,也因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消滅。特別注意的是在離婚過程中一方去世的,不論是通過訴訟程序還行政程序,只要仍在辦理階段,另一方仍然享有繼承權。只有在離婚法律文書發生效力後,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間的繼承權才隨之喪失。
(2)夫妻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尚未同居生活或同居時間很短一方死亡的,應確認其享有繼承權,至於對遺產份額劃分可以考慮同居時間長短、盡義務的多少酌情處理。
(3)法定無效婚姻,以及離異後未辦理復婚手續又同居生活和其他非法同居生活的,由於他們之間不具備合法婚姻,當然也不存在夫妻的身份關系,當然也不存在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蘆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分得一定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耐李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8. 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別有哪些

1、法定繼承第一繼承人:1、配偶。2、父母。3、子女。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粗團啟女婿。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6、代位繼承人。7、胎兒。2、法定繼承第二繼承人1、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別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第一繼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1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2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須注意: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2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岩如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7、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繼承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1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2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遺產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或消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2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3作為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因為他們都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合法繼承人。
遺產繼承並不是理所當然的全部由獨生子女繼承,在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當按法定繼承程序處理,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辦理遺囑公證的人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可以在意識清醒的時候更好的處理好身後事,有效的避免了遺產之爭,也能更好的照顧好關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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