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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終止需要什麼證據

發布時間:2023-05-13 13:44:57

A. 婚姻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婚姻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
1、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的證據。例如,雙方身份證、結婚證等;
2、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例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文字記錄、影像等材料;
3、子女撫養、債務、財產相關證據。例如,子女出生證、撫養費計算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B. 離婚都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准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簽訂一份書面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離婚屬於民事案件。離婚是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皮備卜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有兩種類型速雙離婚和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的概念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燃穗種離婚制度。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證明一方有法定準予離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解除夫妻關系以及其他財產、子女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滾含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也稱之為兩願離婚,在法理上,將協議離婚稱為登記離婚,是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C. 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辦理離婚需要的證件有以下幾種: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如下: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陵並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賀察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離婚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禪汪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D. 起訴離婚婚姻證明怎麼開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需要准備雙方的婚姻關系證明、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以及需要分割的財產憑證。准備好上述材料後,草擬離婚起訴狀,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立案。法院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被告在受到原告起訴材料後,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供答盯碰辯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開庭時需要雙方到場參加庭審,法院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客觀:

起訴離婚證據怎樣准備: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含瞎)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二、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三、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¼、證人等相關證據;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談則空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6.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想要離婚不吃虧,離婚證據將決定官司輸贏。「調查取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否則將是「打草驚蛇」「空口無憑」。

E. 姻親關系的終止

法律主觀: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是:1、因法律行為而終止,一般情況下是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結束婚姻關系,但是能離婚的依據一般在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比如雙方感情不和,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涉嫌吸毒賭博等惡習,一方被判處刑罰再納叢或者有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為,經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2、因一方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如配偶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法律客觀:

夫妻關系因什麼原因而終止婚姻關系是因為男女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形成的,當然日後也是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婚姻終止,究竟婚姻終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因法律事件終止婚姻關系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察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洞沒櫻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F. 什麼樣的證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主觀:

一、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根據 婚姻法 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輪豎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需要提交的證據 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臘旅大 登記結婚 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 1. 身份證 據 (1) 結婚 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鎮攜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相應的距結婚登記是否超過1年的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辯的話則要提交距結婚登記已經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是一種不變的期間,申請撤銷婚姻關系一定要在婚姻關系建立起1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G. 離婚前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離婚前需要准備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夫妻可以採取的離婚方式分為了兩種,即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自由,但是畢竟關系著兩個家庭或者孩子,在離婚前,慎重思考離婚會給父母、孩子帶來的影響,妥善處理,盡量把離婚給他們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做好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債務分割等事物的交接。對於協議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離婚協議,除約定解除婚姻外,還對夫妻財產,小孩撫養,探望權等進行約定。這個約定,必須有雙方的簽字,並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生效,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程序的區別,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性質不同,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效力的區別,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H. 辦理離婚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1、協議離婚的,需要本人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子女出生證等材料;
2、訴訟離婚的,需要本人戶口本、結婚證、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狀、子女出生證等材料。
訴訟離婚的概念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證明一方有法定準予離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枝賀院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巧備並就解除夫妻關系以及其他財產、子女問題達成合意,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協議猛寬派離婚,也稱之為兩願離婚,在法理上,將協議離婚稱為登記離婚,是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
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離婚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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