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結婚法律上的規定是: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祥數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宏宴配,男方可以成為女方蔽指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中國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並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叄』 民法典的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粗叢搭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岩拿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鄭逗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肆』 新婚姻法的規定
一、新婚姻法的規定『伍』 中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於自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粗野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穗頌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猜凳鄭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請問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結婚條件的法律有以下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跡散得早於二瞎州物十磨液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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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新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法進行了新的規定,如1、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撤銷還可以申請賠償。2、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將會得到更多。3、夫妻一方有重婚、出軌、家暴、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賠償。4、離婚冷靜期等內容。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